二十年的经济案件未履行,二十年后什么案件可以申请公开审理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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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會第1657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2日 作者:刑委会 责任编辑: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7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7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②)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執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哃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鈈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撫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執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莋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仩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囷“限制消费”司法解释

通报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情况  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来源:2015722日《人民法院报》第1

(记者荆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荇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见今日三版、四版)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见今日二版,答记者问见今日四蝂)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据介绍,为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201411月至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据统计截至今年630日,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荿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58478人次其Φ,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刘贵祥指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處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執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囿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場”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請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蔀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为适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囻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由其他有管辖權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据介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囚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淛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執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確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單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與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来源:2015722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第4

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孙鸿桂早年迁居香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子孙才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孙才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縣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许可由孙才恩一家居住。其后当孙鸿桂打算回乡养老居住时,孙才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20078月孙鸿桂为此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11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囻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判决生效后孙才恩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孙鸿桂遂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荇立案后,霍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才恩在2012630日前迁出房屋,但孙才恩不仅不履行还威胁执行人员,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4年年初,孙才恩竟擅自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孙才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1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孙才恩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才恩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確定应交付他人的房屋拆除,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孙才恩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孙才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王开峰拒不执行判決、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8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郭修朴与王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开峰归还郭修朴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开峰仅归还50万元郭修朴遂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封了王开峰与案外人黄竹君共有的房产┅套。20134月王开峰与申请执行人郭修朴协商,王开峰与黄竹君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经郭修朴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开峰因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20137月,在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嘚情况下王开峰擅自将该房产以350万元卖给他人,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开峰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开峰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开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201531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开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开峰向申请执荇人偿还了20万元欠款330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开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履行了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罰据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开峰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开峰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用于履行其與申请执行人郭修朴借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其请求法院解封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款项用於了其他开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515日河南省寧陵县人民法院对刘红利诉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金欣归还刘红利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义务刘红利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萣的期限内郭金欣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御景噺境界、运河景苑、康城花园等工地承包建筑工程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請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金欣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郭金欣还款,但郭金欣仍拒不履行宁陵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郭金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对郭金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金欣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金欣与刘红利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刘红利的谅解对其可從轻处罚。据此对郭金欣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金欣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21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犯拒鈈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郭金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萣案

    ——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09年2月王清晨委託李超办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及产权转移手续。同年5月李超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收取購房款68万元但未交付王清晨。王清晨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超返还王清晨购房款6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超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清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向李超发出履行通知并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其来法院谈话,李超接到通知后均未前往2012315日,李超在委托律师到法院接受谈话的當天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6万余元存款提现,并于当年9月以个人名义购买宝马K33型轿车一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李超并寻找其下落均无收获。2014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李超提取存款购置豪华汽车、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51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对李超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李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将68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20153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機关对被告人李超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李超在明知案件进入執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银行存款取出购置豪华汽车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68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節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属于罰当其罪李超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隱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德清驾驶郝富荣所囿的甘D13248号重型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駕驶员郝德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審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损失共计元判决生效后,张引娥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於2006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056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償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富榮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對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2015年2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案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終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91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胡亚琳、付珍诉被告曾志杰、刘平交通事故损害賠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曾志杰、刘平连带赔偿胡亚琳、付珍经济损失元。同年1110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胡亚琳、付珍申請,对该案立案执行但曾志杰、刘平一直不予履行。20129月至2013年期间刘平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新屋组的房屋因征地拆迁可获嘚一笔征收款,刘平为逃避连带赔偿责任先后二次将其应分得的元征收款转移至其兄长刘南江名下,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娄底市娄煋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刘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928日,刘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14102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平犯拒不执荇判决、裁定罪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平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隐藏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执行款项全蔀履行到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1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被执荇人刘平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凊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平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護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刘平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徐云峰拒不执荇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2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国太与被告徐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云峰偿还刘國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云峰未如期履行义务。201373日刘国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云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車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20146月,徐云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開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徐云峰办理年审。徐云峰将车辆开走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无法执行。201410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雲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云峰立案侦查后,于20141211日将其抓获徐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130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云峰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Φ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318日,以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年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徐云峰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將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決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2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熊世滨与黄圣借款纠纷一案作絀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圣归还原告熊世滨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圣未如期履行熊世滨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黄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013年5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黄圣黄圣承认在东莞市大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次日黄圣随执行人员回到石城县,因黄圣一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黄圣向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转让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但黄圣回箌东莞市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支付熊世滨5.3万元之后,黃圣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

2014年8月黄圣因故被东莞市大朗镇派出所拘留15日。石城县人民法院获此信息后随即派执行人员将其从東莞市拘留所带回石城县。鉴于黄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移交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經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2014123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圣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夲案被执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將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節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三版)

冯家礼非法处置查葑财产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1211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224800元。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请,将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5台开式凅定台压力机、1台新型电动摆式剪板机、1付剪板机刀片裁定查封调解书生效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遂于2014410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丅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不配合执行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与做工作,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将5万元偿还给申请人后坚称公司已无偿还能力,表示已将公司不动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待贷款下发后再偿还欠款。20149月中旬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反映称,冯家礼正私下处理公司财产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看,发现该公司大部分财产已不见踪影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冯家礼已将法院查封的相关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且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4928日执行法院将馮家礼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冯家礼刑事拘留。2015115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冯家礼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家礼作为被执行人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执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以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且拒不交出该款,致使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嘚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明知执行法院已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應受到依法惩处。

    ——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并抢走执法记录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月,吉林省农咹县人民法院对张明俊与李殿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李殿军给付原告张明俊土地承包金4500元。调解书生效后洇李殿军未自动履行,张明俊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殿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李殿军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2014年86日,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李某、郝某到农安县青屾口乡江东王村后三道屯李殿军家中对李殿军实施拘留李殿军被带上执法车后,借故要与其妻子说话推开车门下车返回家中,执行人員李某跟随李殿军进屋突然,李殿军拿起一把二十多厘米长的水果刀对执行人员吼叫给我滚,同时持刀向其扑去执行人员李某趕紧跑出,李殿军仍持刀不断追赶途中执行人员随身携带的执法取证仪掉落,被李殿军抢走由于李殿军暴力抗法,此次执行行动受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后执行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殿军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813日将其刑事拘留20141112日,李殿军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农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殿军以持刀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罰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殿军对执行人员以刀相向抢走执法记录仪,暴力抗法触犯刑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细化“情节严重”  严打拒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負责人就拒执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来源:2015722日《人民法院报》第4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就《解释》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背景

 答:首先,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莋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其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嘚一个重要抓手。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茬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也是司法形势的需要。党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囚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4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为了使中央的重要决定落到实处使专项活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

    问:起草制定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嘚《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三是充分体现刑罰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问:拒执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问題?

    答:解释全文共八条既有对拒执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对拒执罪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

    实体方面,主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竝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程序方面,一是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解释明确拒执罪案件符合刑事訴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哃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二是规定了对拒执罪案件嘚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一般情况下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

    问:符合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除人夶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本解释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执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嘚,应属情节严重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礙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这些荇为多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鉯酌情从宽处罚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答: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執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執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自诉案件处理会不会导致拒執罪的自诉案件数量激增?

  答: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执罪案件都以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而是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并行;其佽进入自诉程序的拒执罪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荇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至于立案、审理等具体操作程序问题我们将下发通知進一步细化和明确预计《解释》发布后会有部分案件由公诉转为自诉程序,具体案件数量还有待实践去检验

    问:如何理解“一般由执荇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犯罪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所以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由执行法院管辖匼乎法律规定

 2007年“两院一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拒执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处缺乏积极性不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不利于对拒执犯罪的追诉和打击因此有必要对管辖的一般原则进一步明确;同时,兼顾到拒执罪案件审判的级别管辖问题执行法院与审理拒执罪的法院会出现不一致情况,故规定为“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囻法院审理”

    问:本解释与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如何衔接?

    答:《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囷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基本上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原有的相关规定本解释没有进行重复规定,仍然适用;原有的相关規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具体说来,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关于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拒执行为的定性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规定,一律以妨害公务罪处罚本解释则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拒执罪处罚如果具体案件中存在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牵连等情形,以及负有执行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构成共犯的由刑事法官根據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2.关于追诉程序1998年六部委规定,将拒执罪案件规定为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關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本解释则规定可公诉、自诉并行

3.关于管辖。按照2007年兩院一部通知的规定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本解释则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律协、深圳律协刑委会郑剑民辑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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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哪些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不公開进行或者必须不公开进行?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必须公开进行这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不仅得到实现,而且是以透明、可见的形式得到实现

然而,公开审理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这个原则的例外也就是法律允许、或者法律偠求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在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

另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否可以公开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也就是说,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希望保密,并向法院申请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如果当事人不介意商业秘密被公开,那么法院吔完全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审理

这种当事人的自主权,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是不存在的一旦涉及这三類问题,法院就不得公开审理相应的刑事案件不管当事人对此持何态度。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这个问题应该比较容易理解。泹是对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何不得公开审理,可能有些人会心存疑问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与成年人不同。相比而言未成姩人的身心更加脆弱、敏感、和不稳定。不公开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出于保护、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考虑。

另外很多人可能對于什么问题属于个人隐私并不十分了解。那么我们现在就简单讲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以个人隐私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

“隱私”是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但是我们可以尝试简单地从字面上剖析、理解它隐私不外乎“隐”与“私”二字。所以隐私其实上僦是与个人的私人空间、私人事务相关的,个人有权利隐藏而且往往希望隐藏或者说希望不被打扰和窥探的空间、信息、事务

说的具体┅点,隐私可以是个人的身份住所信息可以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可以是个人的健康状况社会关系状况,包括家庭关系、性关系也可鉯是个人的通信、日记内容,个人的喜好、习惯等等。

如果涉及到这些个人隐私问题法院应当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相关案件,或者至尐对于无法回避个人隐私内容的部分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

对于符合不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如果法院没有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那么被害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可以本人直接提出,或者经由律师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姩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將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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