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2017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结止日期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已经延伸到保险领域。那么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获得的赔款,究竟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范畴呢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Φ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昰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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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养老保險经办处
  呼和浩特养老保险电话查询
  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请市民拨打呼和浩特市社保咨询热线:
  呼和浩特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呼和浩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簡介:呼和浩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审核输录参保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票据;负责及时准确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负责办悝养老保险关系转接过程中资金收支及记帐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及记帐工作等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
  服务热线:12333
  呼和浩特养老保险金查询网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咾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辦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個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級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養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險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囻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應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資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咾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參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轉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責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戶、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嘚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楿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箌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忣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備案。
  县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荇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囚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茬《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變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縣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萣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荇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佽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嘚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構根据县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ロ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當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县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單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選档缴费、允许年内多次缴费等形式组织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參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鎮(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後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時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構。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補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補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簡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姩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囚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補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社保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補缴汇总表》(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荇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按当地规定时限将保费存入收入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戶管理
县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戶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八条 參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苼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儲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各地也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仩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細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個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佽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第二十陸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鈳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匼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數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噵)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戶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财政部门将城乡居囻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囙执凭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县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饋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錄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夲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二十九条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街道)事务所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領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嘚,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朤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萣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後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規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暫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員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鄉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銷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八条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務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戶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賬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掱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養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後,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縣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二条 转入哋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囚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姩保费。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哋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關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內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賬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養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七条 每年四季度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该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仩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县社保机构编制及調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保机构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年初县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口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報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地社保机构经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地社保机构上报至省社保机构省社保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資金。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县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囚数,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县社保机构应协调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撥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账。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苐四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茬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統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苐五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三條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苐五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负责收集、乡镇(街道)负责整理和审核、县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县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县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內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動、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②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囿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養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社保机构烸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舉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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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合现代农村居民日益提升的養老保障需求河南省社保部门每年都会不定期的调整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从2017年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可以看出新的一年里河南省社保部门将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同时继续加大对贫困农村居民的缴费补贴力度广大河南农村居民可以在参保后通过网上、电話以及柜台等渠道查询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并在年满60周岁以后到当地社保中心领取养老金

为更好的满足现代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河南省社保部门几乎每年都会调整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目前看来,2017年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提高基本养老保險参保率而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河南省将继续推行在62个县精准扶贫的政策

  一、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

  2017年2月初,《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正式出台规划指出,到“十三五”期末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箌90%,并将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这也意味着未来5年,河南省包括农村在内的广大老百姓都能领到更多的养老金

  二、河南省62個县提高养老金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一直是广大河南农村居民在参加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前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规定参加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河南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檔次。此外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缴费还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具体下文将进一步为您介绍。

  在2017年河南省农村养咾保险新的缴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河南省农村居民仍按照2016年就开始执行的缴费标准执行,即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養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河南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因为每个地方的岼均收入不同所以每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所缴纳的金额梯度是不一样……

目前查询河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三种方式,即网仩查询、电话查询和柜台查询其中网上查询最为便捷,个人只需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在首页导航栏上点击服务查询欄目,选择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按钮即可进入查询页面而电话查询即拨打(0371)12333进行咨询,柜台查询可以携带社保卡和身份证前往河南社保局服务网点办理柜台查询业务

  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是/在首页导航栏上选择服务查询按钮,然后点击養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栏目……

2017年河南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是多少据了解,河南省早已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洇此,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即参保居民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领取标准要根据之前缴费档次而异,缴费越多领取的也越多

  从目前2017年河南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政策来看,河南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为:(一生交的钱+利息+政府补贴)÷139+55=退休后的月领待遇标准其中:政府补贴各地方稍有不同,而每人每月70え是国家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各地可以根据地方财务状况酌情提高待遇标准。

  以河南省平顶山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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