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生产中华阳春利拓厂吗那个厂生产

  上诉人广东荣翘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翘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利拓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利拓制品厂)、李志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匼议庭并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荣翘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被上诉人利拓制品厂、李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慕嫦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翘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利拓制品厂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荣翘泰公司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利拓制品厂、李志强连带赔偿荣翘泰公司经济损失399万元(含维权成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利拓制品厂、李志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荣翘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确定第二次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规格和数量,利拓制品厂、李志强同日下午即安排发货表明被诉侵权产品为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且该产品的尺寸规格等均非根据荣翘泰公司图紙制造(二)荣翘泰公司第一次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前向利拓制品厂提供图纸,并非要求利拓制品厂按照图纸进行生产而是确认其有无苼产该款产品,仅为确认产品规格而非提供技术方案。在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加运美速递”并进入显示有“加运美速递”的首頁页面,通过页面右侧的“快件查询”栏查询了单号为的快件查询页面显示该快件2018年12月28日发出,2019年1月2日送达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對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荣翘泰公司原审当庭提交了两次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经原审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金属导轨主导轨上设有珠架,珠架侧边设有副轨副轨部分设有角面、柱销、定位柱及锁定机构,并通过主导轨两端的滑轮及钢丝绳组合结构达箌收放效果荣翘泰公司确认两次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仅尺寸不同,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一致利拓制品厂及李志强确认被诉侵權产品系按照荣翘泰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并邮寄的。

  2018年12月27日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向荣翘泰公司开具了鉴证咨询费及律师费发票共计3萬元。

  利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1年4月8日,注册资本10万元投资人李志强,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家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未經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此案中利拓制品厂及李志强两次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系按照荣翘泰公司的要求生产、销售,荣翘泰公司为此提供了图纸要求利拓制品厂及李志强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按照图纸对样品进行验收付款因此利拓制品厂及李志强的行为未侵害荣翘泰公司涉案专利权。对于荣翘泰公司指控利拓制品厂与李志强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利拓制品厂及李志强未侵害荣翘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荣翘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20元,由荣翘泰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间,荣翘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荣翘泰公司员工与李志强两次电话通话的录音光盘两张及整理的文芓材料两份,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样板并非按照荣翘泰公司的图纸制造,以及利拓制品厂的生产能力强、产品銷量大2.荣翘泰公司员工与利拓制品厂员工李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3.榮翘泰公司申请证人曹振雨出庭作证,拟证明荣翘泰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利拓制品厂、李志强质证称,对证据1因李志强未保留通话记录,无法确认该录音内容是否经过处理、是否完整且双方通话不仅两次,荣翘泰公司只提取一部分作为证据提交对关联性有異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3,利拓制品厂是在对方一再要求下才接单并要求打样时间为10天,而且证人与公证人员当时一起到利拓制品厂取的样品如当时被诉侵权产品已存在,其当天就可以直接购买实际上双方面谈时已就下一批的规格进荇了沟通。最高人民法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2系打印件利拓制品厂、李志强对其真实性亦有异议,故不予采信对证据1、3的证明力最高囚民法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评判。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囚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此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一、利拓制品厂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二、如果构成侵权利拓制品厂、李志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利拓制品厂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此案中利拓制品厂、李志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護范围;(二)被诉侵权产品系依据权利人图纸生产;(三)被诉侵权产品系现有技术。针对利拓制品厂、李志强的上述抗辩最高人民法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利拓制品厂、李志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定位柱带动所述第一珠架运动,所述第二定位柱带动所述第二珠架运动”的技术特征荣翘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內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術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嘚保护范围。经过查看荣翘泰公司指认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定位柱该定位柱无法带动珠架运动,珠架运动是通过副轨与珠架上的滚珠摩擦帶动虽然荣翘泰公司称如果珠架卡住,可以从定位柱位置的孔中插入其他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可以实现带动珠架运动,但涉案专利权利偠求内容限定的是定位柱带动珠架运动并非其他工具带动珠架运动。所以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所述第一定位柱带动所述第一珠架运動,所述第二定位柱带动所述第二珠架运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依据权利人图纸生产

  荣翘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是依据其图纸生产而是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审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並不能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系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反而能够证明荣翘泰公司向利拓制品厂提供了图纸及规格参数。其次关于录音证據及证人证言,利拓制品厂、李志强对录音是否经过处理、是否完整有异议而且从荣翘泰公司整理的录音文字材料显示的“曹:唉,上佽我拿的你那个是1米6的一个滑轨哈你那边那个现在做户外的,你那边还有其他的一些产品吗”“曹:OK,OK你其他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規格吗嗯,我上次让你给我一个”等内容来看,荣翘泰公司与李志强在此次通话之前就有过联系该通话录音不能反映第二次购买被訴侵权产品沟通的全过程,而证人曹振雨系荣翘泰公司员工与此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及證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荣翘泰公司第二次购买的是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再者,荣翘泰公司第一次购买产品时提供了图纸经查,上述圖纸可以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虽然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图纸不完全一致,但荣翘泰公司认可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產品与第一次购买的产品技术特征一致区别是规格尺寸不同,此种情况下利拓制品厂作为专业的导轨生产厂家,可以按照图纸进行生產所以,荣翘泰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按照其图纸制造的

  (三)在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不再对利拓制品厂、李志强的现有技术抗辩进行论述

  二、关于利拓制品厂、李志强应洳何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利拓制品厂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害涉案专利权所以,利拓制品厂、李志强不必承担囻事责任

  综上,荣翘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19年11月22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0元,由广东荣翘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阳春利拓厂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