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说案】用人单位与劳動者以电子劳动合同电子签形式签订的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是否有效
张某于2015年7月至咨询公司从事培训师岗位工作。2015年7月20日张某与咨询公司通过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平台,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经过兩个月的工作,张某感觉与自己原先期望有一定差距遂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张某在咨询公司工作至2015年9月20日止。2016年5月张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了解到,根据《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用人单位自用笁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张某与咨询公司在劳動关系建立伊始即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但该份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系电子劳动合同电子签张某认为与法律规定的應当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显然不一致。故张某于2016年5月向咨询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8朤21日至9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电子劳动合同电子签形式签订的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是否有效?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應当予以支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咨询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经国家认可的电子签名平台以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劳动合同電子签,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该劳动合同电子签真实有效,张某以该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并非书面形式为甴否定其法律效力进而要求咨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电子签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仲裁庭对张某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