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期限合同承担风险吗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巴州合同律师陈复光||替他人债务担保,你将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
巴州合同律师陈复光,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巴州合同律师陈复光,为您提供巴州合同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担保人往往面临着共同担责的风险。  1、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5、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更多巴州合同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复光律师电话:
本人曾服务于国企十余载,后因不堪生活单调、无所追求而辞职。后曾幻想经商创业,但因一民事纠纷改变理想,函授考取法学本科文凭,又经长达4年之艰辛,终获司法考试C证、A证,至今已执业7年有余。期间有痛苦、有快乐、有失落、有无奈,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日子里,我学会用法律思考、理性办案,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有涉猎,尤以公司、企业法务、婚姻家庭纠纷、侵权案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见长并小有所成。先后担任库尔勒城建集团、农二师36团米兰监狱、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合惠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旭特投资咨询公司、巴州投融资商会、库尔勒千里马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糖烟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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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风险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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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同样,人有旦夕祸福,世态变幻莫测,因为天有不测风云。 第二,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要想降低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要知道。 第三,需要您注意这些事项,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做了担保人。所以说、朋友的情面,贷款人和担保人需要共同承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做银行贷款担保人,做银行贷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 做了担保人。 第一,如果信誉不佳,风险就越小,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 如果属于一般保证,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有一个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的意识是很重要的,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也不相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担保风险越小,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余款向担保人追索,谁也不知道风险在哪天降临。担保银行贷款;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您就必须代其支付,总的来说,不假思索。 降低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是所有做贷款担保人最关心的问题。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 第四,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属于连带担保,要在银行起诉借款人并执行未果后才可以向你们追偿,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盲目相信。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就要有信誉,切忌碍于同学,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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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身份给别人作为投资人(股东),能否签协议保障不承担风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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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样来说对银行风险增大了,找担保的作用也变小了,企业之间的三角担保关系有没有限制性政策法规什么的,请各位高手解答!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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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来说,针对某个企业做授信审查时,首先考虑的是申请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像保证或者抵押一类的担保(第二还款来源)只是作为补充的增级手段。银行想要的是正常还款,而不是去找担保人算帐。很多时候授信一旦调入非正常类,就很难全额收回了,什么担保都是花架子。对担保人来说,对融资人提供的担保形成相应的或有负债(即可能发生的债务),会影响担保人本身在银行的财务评分和融资限额。关联企业就不说了,要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得给个理由先,这个理由可能是实际控制人私交,可能是担保费,也可能发生如题所述的三角担保。但是我有个疑问,审批上一般会要求担保人的资质比融资人强一些,三角担保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这大概就是我还没有见过这种担保形式的原因吧-_-不过三个公司规模差不多的话应该也行...只要通过了风险审批,理论上三角担保仍然是有效的担保,只要三家公司不是全都违约,就能为债务找到主。一个地区内能够成为商业银行目标客户的企业本来就是有限的,有些企业确实会逐渐形成一种不封闭的互保关系,这是很正常的现象。Alex所说的商会第组织内部的互保关系执行起来跟上面所说的「三角担保」并不完全一样,这是一种一般被称为「N户联保」的担保方式,目标客户是满足条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这个N肯定是要大于三的。例如5家企业做这件事,就被称为5户联保,其中任意4户要为剩下一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通常还会缴纳保证金做一个联保池。例如5家公司每家贷500万,各存入100万作保证金,如果其中一家违约,其余4家的保证金都会损失掉。总之呢,有了担保反而「银行风险增大」那是不可能的;担保的作用大小要看担保人本身的背景、财务和经营状况、商业道德水准、是否申请人关联企业等等。说的比较粗略,欢迎留言讨论。
不邀自来,题主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和
老师也将这个问题阐述得比较清楚,我大概整合一下,也提出此项业务的脉络和发展、以及自己的看法。1、保证业务从来存在,也是信贷融资业务中比较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但使用比率因地区不同有所差异,我看到过个资料,在浙江,我们地区的保证比率大概在40%左右,而杭嘉湖等地区大概在60%左右。上述情况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地区间房地产价值的差异,工业用地从100w/亩到10w/亩,固定资产占比中机器设备的分量差距较大,我们往往选择机器设备抵押(虽然折率很低),而发达地区非保证方式不能满足资金需求。这就根本导致了华联三鑫08年大范围担保圈风险的出现。但恰恰在这个时间节点,4万亿来了,机器设备无法抵押了,这两个事件导致,绝大部分地区全部走上保证贷款之路。但保证贷款的要求是,保证单位具有充足的保证能力,这个很好满足,因为中小企业的报表大家都懂的。还有一个隐形要求,严厉限制互保,即互相担保,A给B提供保证,相应的,B给A提供保证。这就使三方及以上担保圈的形成和快速扩大。2、当时管理层的想法相对简单,在互保压力下,担保圈内多出几个担保主体可以分担融资担保风险,换句话说,多来几个垫背的总不是坏事。在背地里没有说出来的理由是,互保的客户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关联互保,即其实两家保证的单位都是同一个控制人,只是在表面上没有关系而已,这在信贷投放大爆炸的08、09年并不鲜见,而三方甚至更多担保人的出现可以缓解这种情况的风险,毕竟总会有几家没有关联的共同承担风险。很多时候,企业担保之间的纽带是由银行牵成的,这在当时的环境下,大家都得到好处:银行释放过多的流动性给企业,获得效益;企业得到资金,甚至是超额的资金,在并未优化担保结构的情况下。回过头看,这实质上是想着法子给企业贷款,提高银行本身效益的危险行为。3、再后来,大家都看到这样的后果了,大家都被圈到一个个担保圈内,动辄得咎。远方企业的一个微小问题,可能牵连到本地大企业,最后成为一场风暴,学界称为“蝴蝶效应”。在经济形势,特别是金融形势的变化下,管理层终于意识到:一个企业家可能会因为100w-200w的担保而代偿融资,但绝不会也不可能会代偿超过1000w以上的损失。而不代偿的后果就是整个担保圈企业的全部垮塌。干脆发放信用贷款,各人自扫门前雪,排除担保圈系统性风险。总结,这曾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担保方式,但目前已基本停止运行。风险危害很大,但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定程度上是自作自受。
像温州商会等组织内部的部分企业,在某些城市会形成相互担保的关系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现实中是有这样的情况的,应该没有对这样的担保进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掌握这个权限。
这种联合担保合理与否关键还在于执行。如果商业银行授信前能对融资主体进行较为全面的风险评估,采取审慎的态度,而不是仅因为这种形式就放贷,那么这种联合担保就应该得到鼓励,比较这种方式让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发展的资金支持。
一、该方法的正式名称:三方联保;二、该方法的用途:来源已不可考,为了完成各总行下达的信贷任务,以及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银行会采用该类方法来解决以上问题;三、该方法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必须是三家或以上企业,愿意承担相互之间的无限联带责任,其法人也愿意承担相互的个人联带责任,于之两两签署无限连带责任合同,形成一个两两关联的稳固三角形,一旦其中某一家企业出现问题,能保证可以追索其他两家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开始在国有银行流行(工、农、中、建、交)但是由于诚信以及中国企业寿命大多不长的原因,国有银行开始逐步压缩,目前还有一些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常见于股份制银行和各地方银行还有各个担保贷款机构。四、该方法的适用条件:在本区域内,诚信度较好,愿意相互承担风险,在申贷银行里的流水较大或者固定资产大多已经抵押给申贷银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些企业现金流量都非常正常,且银行对其足够熟悉。另外,国家或者地方对该类担保并无任何的政策法规的限制,逐渐消亡,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此,不再累述
这种担保是允许的,是三方联保,平常做担保贷款很常见的。没有法规限制,只有银行内部的一些风控方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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