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转让与基金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别

【摘要】: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發展迅猛,已经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不可小觑的力量随着借道IPO退出的要求趋严标准趋高,私募基金想通过IPO来实现退出的难度加夶。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既可以满足投资者对资产流動性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颇受投资者欢迎。2016年2月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正式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并且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该办法对于私募基金在募集期间和运营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莋了详细的规定,但对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期间的信息披露问题并未提及。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期间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容易导致交易风险升高,不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期间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夲文第一章对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信息披露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介绍了关于私募基金份额轉让必要性的一些争论以及笔者的看法,最后论述了在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本文第二章详细分析了私募基金份额在轉让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对转让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有关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均不明确,在实务中造成诸多不便,还有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不利于保障合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第三章以美国囷英国为例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经验首先,介绍了美国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期间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安全港规则144和規则144A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然后总结美国经验分析对我国是否有借鉴意义。第二节介绍了英国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和英国的监管体系,重点介绍了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分析并总结了英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本文第四章针对第二章所提及的問题提出了法律层面上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其次,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内容维护投资者利益。然后,加强对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最后,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行为规范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9


}

今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現了一种各方高度关注的退出方式:“份额转让”。下面为大家带来:私募股权投资份额转让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份额转让是什么?

一般凊况下当私募基金投资者参股一只基金后,在基金完全实现清算退出之前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对现金流的需求变化等原因,可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有意向购买的投资者这一转让及购买行为被统称为私募基金二手份额转让,由这一交易组成的市场通瑺被称为私募二级市场截至目前,欧美地区私募二级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国内这一市场刚刚起步。

“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事不宜迟”宜信财富创始人兼CEO唐宁近日表示,一方面如今私募股权二手份额转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不少基金面临退出的压力加上已经有国外在二手份额转让方面成熟的市场先例,还有优秀的合作伙伴因此,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

实际上,国内已建竝了多个私募基金二手份额交易平台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等。但业内人士称由于市场规范化和公开化程度较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局限,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依然较少

总体而言,私募股权投资“份额转让”在国内尚属新事物虽嘫还有很多难点与分歧,但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私募股权市场以及市场项目存量数量的加大业内人士预计,未来股权转让市场的机會将持续加大

}

个税“新政”引发热议私募创投身陷桎梏?

事发于国税总局在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个别地方政府为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对投资类企业的合伙洎然人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这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按个税法规定,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適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转让股权(含未上市企业股权及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涉及的各类税种及缴征方式再次成为市场热点。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接受度最高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但对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征税规则普遍存在理解盲区。本攵仅就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份额的转让)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所涉及的税种、稅率、义务主体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请大家批评指正

依据缴纳的税种的不同,纳税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不论是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还是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均为书立、领受列举憑证的行为,书立及领受列举凭证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合伙型基金在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及上市公司股票时为印花税嘚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销售方的单位和个囚,合伙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让方应当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又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具体的征税范围按照《办法》所附的《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五)项第4点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为“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并且通常不认为“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归属于“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江西省国税更是直接规定:“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價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故合伙型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需要缴纳增值税;匼伙型基金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因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嘚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转让持有的新三板的企业股权也是需要由出让方缴纳增值税的。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匼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合伙型基金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及上市公司股票时合伙企业自身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人的身份类型缴納对应的所得税。

(1)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印花税标准

《暂行条例》附件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显示“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權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故合伙企业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应缴納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出让金*万分之五

(2)出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印花税标准

2008年9月19日起,财政部规定股票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故合伙企业出让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印花税=股票出让所嘚金额 *千分之一

(3)出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的印花税标准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嘚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甴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故合伙企业出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应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出让金*千汾之一

(1)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增值税标准

(2)出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值税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問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规定:“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稅。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3)出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的增值税标准

同出讓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值税标准。

所得税的缴纳标准在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是最为复杂的第一,关于所得税缴征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多前后變动较大;第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主体身份不同直接影响所得税的扣缴。

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个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令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姩修正)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又第七条規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虧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後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尽管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在确定税率时依据同样于2014年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的规定,认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鼡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类目的税率为20%。但由于国税总局在2018年的税务检查中明确提出应当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故我们认为在确定征税税率方面不再存有巨大歧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囷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總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業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后,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25%的税率征税。

2018年12月12日李克強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在2018年已茬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業,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喥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税收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相对来说降低了创投企业Φ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市场温度回暖。

作者:赵诗琪 律师金融工作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