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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16版:信息披露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简称:赛格三星
股票代码:000068 公告编号:2010-20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日以电话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 年5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陈惠劼董事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邢春琪董事行使董事权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定于日上午9点30分在赛格三星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  股票简称:ST三星 股票代码:000068 公告编号:2010-21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本次会议的召集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批准。  3.会议日期:日(星期一)上午9:30时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出席对象:  1) 截至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东路23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会议审议事项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股东大会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贵金属处置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 2010 年 4 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五届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五届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日  2. 登记地点: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3. 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持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证明、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四、其他  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 会议联系地址: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东路23号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人:邢春琪、李海燕、张馨 邮
编:518118  电
话:(88-1860 传
真:  五、备查文件  1. 赛格三星五届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  2.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  附件: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日在深圳(地点)召开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代理人姓名  2.委托人姓名:  3.委托人股东帐号:  4.委托人持股数:  5.委托人所持股份是否有表决权: 是  6.分别对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1)对《会议通知》中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会议通知》中所列第___ ___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会议通知》中所列第___ __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7.如果股东对上述第6 项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是/否  委托书签发日期:2010年
日  委托有效期:2010年
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赛格三星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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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彩管玻壳及其材料, 深圳市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赛格三星原名“深圳市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0068, 21、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进出口.37%、三星康宁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8、专控商品除外),成立于1997年6月,股票代码,国内商业(专营,21,主营业务包括: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49%: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三星康宁投资有限公司。1998年9月.37%、深圳市赛格储运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为。赛格三星注册资本为78597 万元、玻璃器材,法定代表人为张继良先生。和赛格股份并列为赛格三星的第二大股东据了解,目前为世界第二大彩玻生产企业,三星康宁是韩国三星集团和美国康宁集团各出资50%的合资彩玻生产企业、深圳赛格进出口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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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1998&年&6&月?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阐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引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书&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文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回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句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函[1997]43&号关于中康公司分
立并设立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深圳赛格集团公
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三星康宁投资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进
出口公司深圳市赛格帖运企业公司作为发起人在深圳中康玻璃
有公司基础上进行分立并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设立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0&000
股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EG&SAMSUNG&GLASS&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邮编51804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597&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五十年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彩色显像管显示管玻璃生产
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进步立足深圳特区面向海外
籍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策略创造效益提高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外的
竞争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是经营范围是生产经
营彩管玻壳及其材料玻璃器构回内商业(不合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
第三直&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权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际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在深训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85&970&517&股公
司股本结构为
深圳赛格集团公司&223,943,609&股&占股本总额的28.49%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167,957,704&股&占股本总额的21.37%
三星康宁投资有限公司&167,957,704&股&占股本总额的21.37%
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555,750&股&占股本总额的0.07%
深圳市赛格储运企业公司&555,750&股&占股本总额的0.07%
社会公众股&225,000,000&股&占股本总额的28.63%
合&计&785,970,517&股&100%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85,970,517&股其中发起人
持有560,970,517&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25,000,000&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担保?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压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
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
个月以内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
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消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肝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比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般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年报和年度报告?4&公司般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
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
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
的股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消另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合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之二(6&名)时
(二)公司末弥补的亏损达般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
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
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末指定
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
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为法人的应当加以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不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
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依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
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
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6&名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
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
的提案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弄入会议议程的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
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
会决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以上股东大会有效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

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村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演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董
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末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主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
内容
第七十五条&股式在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销毁
第七十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程序的佥性等事项可
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本公司不设独立董事
第八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囚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话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戒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
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十一)未经红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一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五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三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
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下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
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
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寓言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
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
项参与投票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果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
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的董事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八十四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
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
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五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八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十七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款生效或者生效后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九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第九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木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及其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七条&公司运用资金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为
风险投资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及具体投资
风险的防范措施除应当按照章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之外凡是属
于营业范围外的投资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资产的15%的或虽
属营业范围内的投资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资产的30%的必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点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九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五分之四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
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方式通知时限提前十五个工作日
如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
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就第九十四条六七
规定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其它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帮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坐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第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
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等按照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中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一百一七条&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三名其中一名为
常务副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常务副总
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如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常务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总经理和常务
副总经理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后由总经理做最后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四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三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
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股
东代表四名职工代表两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返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
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五分之四以上
同意才能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子&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销毁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
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4&提取任意公积金?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
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
原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
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股东大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第一百五十六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陈述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报刊公告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
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
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
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
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
行清算?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
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织人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
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
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
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部门主管
机关确认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
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部门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
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输变更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以中英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共签订七7&份原件各股东各持一1&份原件公
司持一1&份原件另一1&份原件供呈送审批机关
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授权代表于1998&年6&月26
日签订本章程?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深业腾美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深圳市赛格储运企业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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