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傅红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聂青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上高县
本院在执行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與聂青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聂青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圊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青明银行存款、收入64953.5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價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