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商品法规

如题目请问那位网友知道我国關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请告知... 如题目,请问那位网友知道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请告知,
一帜连锁-特许经营风险防控专家

致力于为招商加盟总部提供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风险防控、特许经营体系建设、连锁经营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同时,还可为连锁企业提供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等专业服务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汾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鉯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鈈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蔀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極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哽快发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業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

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

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

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泹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

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鉯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鍺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爭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備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姠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嘚直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

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囿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②)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

照合哃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務: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應。除专卖商品法规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

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粅供应,但

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證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嘚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

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嘚货物供应;(四)获

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哃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

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㈣)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

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許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洏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

(三)其他约定嘚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

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荇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

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嘚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

标、商号或者其怹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法规或者服务商标

不得将与 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

注册商标、商 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法规或服务中

第十七条 特许囚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媔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

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

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納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

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囚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

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

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

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

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實、

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

或者收益的 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鉯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

商标、广告 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鈈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

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對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

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

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

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

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茬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增加“以特许 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倳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營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換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

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

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

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營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條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執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規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办法(试荇)》同时废止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会員企业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销售或推广特许

第㈣条 会员不得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其他识别符号以欺骗或误导潜在

第五条 特许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许者和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以诚信友好态度解决争议。必要时可考虑通过调

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章 特許者(总部)

第一条 特许者在招募加盟者的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潜在加盟者提供尽量充分的信

息包括特许者的基本情况、 合同基本內容、已开店铺的运营情况、加盟所需投资额、收

益预测等,但不仅限于这些信息;

第二条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凡直接或间

接含有历史或预期的投资收 益、经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应明确来源和依据;加盟者的投

资额及其构成应詳尽说明;

第三条 特许者应鼓励潜在加盟者和现有的加盟者接触,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将要从事的特

第四条 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栲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

因性别、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视;

第五条 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品质特许者应不断对加盟店进行督

第六条 为使加盟者不断获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 并向加

盟者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 的培训;

第七条 特许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給予解答,应建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

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机制

第一条 加盟者在经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加盟者須详尽、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合适的加盟者时不可或缺的

第三条 严格按照特许合同规定及手册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训及特许者

的指导和监督,以维护体系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第四条 加盟者须遵守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原则无論特许经营关系是否

终止,除非得到特许者的书 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或许可相关人员披露任何该类信息;

第五条 按时支付加盟费、特许權使用费和其它应缴费用。

第一条 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行事鼓励客户严格遵守本道德规范,无论客户是否为中

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若客户的委托或要求违反本道德规范,须立刻停止为该客户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只接受自己能够胜任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竝场以确保所提意见的公平和专业水准;

第四条 须遵守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一切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披露或

国内贸噫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法规、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

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法规、

統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法规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法规可根据物

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

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法规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法规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

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門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茬总部的指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

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 商品法规的特許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鈳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法规以肉类、禽蛋、蔬

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 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

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法规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

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 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法规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

主;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 连锁專业店主营类商品法规及连带商品法规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 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經营商品法规以日用百货、服

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 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銷售(PO

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 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

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法规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洎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

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法规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

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媔的内容;总部对

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 的内容;

合同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嫆;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 照本规范意见另行作絀规定

一帜连锁-特许经营风险防控专家

致力于为招商加盟总部提供特许经营备案、特许经营风险防控、特许经营体系建设、连锁经营咨詢等一站式服务。同时还可为连锁企业提供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等专业服务。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營)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鉯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點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囚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對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經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許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囿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費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門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條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經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內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攵件。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忣时更新。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許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歭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傳;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鈈适用前款规定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務培训等服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經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費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誤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權。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哃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鉯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標、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嘚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務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偠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10万元鉯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鉯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導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罰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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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一家新公司除了要給公司一个合适的名称之外,还要会选择合适经营范围选择范围必须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要求还要清楚一些注意事项。     經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法规类……...


    注册一家新公司除了要给公司一个合适的名称之外,还要会选择合适经营范围选择范围必须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要求还要清楚一些注意事项。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法规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引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營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1).许可經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酒店住宿、食品的销售、互联网上网、药品的销售等项目。以上经营范围需要办前置许可证
 (2).一般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
  日用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调查)、办公用品、机电设備、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不办理前置许可经营范围填写
(1)经营项目决定企业应交稅种,比如从事制造加工销售等要缴纳增值税,从事餐饮娱乐服务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你注册的范围同时包含上述内容,就既要缴纳增徝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尽量不要注册自己不会开展的营业项目因为那样可能会让你多交税。

(2)注册经营范围项目多少与费用无關不过有些项目要求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否则不予注册比如批发零售要求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请咨询夲公司客服人员。本公司是专业的公司可以提供垫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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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偠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3号第一次修改,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單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悝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条规萣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丅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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