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2400元,绩效工资600元,其它补助400元,扣社保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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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电视台合同制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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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电视台合同制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方案
官方公共微信绩效工资算社保基数吗
绩效工资算社保基数吗
学习啦【财务知识】 编辑:晓铧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你绩效工资算社保基数吗,希望能帮到你。
  绩效工资算社保基数吗
  1.绩效工资和全勤奖也属于实际月工资收入,一并计入缴费基数。
  2.原则上要以你实际工资缴纳,但是大多数企业以最低基数缴纳,目前大多数劳动部门不追究。
  3.15号入职公司应当给你缴纳,但是有些地方15号之后不受理本月保险,可能未给你交。
  4.你说的补缴有效期应该是指劳动仲裁有效期,是一年,自你离职后一年内提出要求。
  5.公司补公司应该补的部分,你个人的还得你自己补。
  社保基数的确定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新进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旦确定,中途不作变更。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绩效工资的基本概念
  绩效工资(英文:Performance related pay,简称PRP)
  用马克思的三种劳动论来说,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件工资制、佣金制等形式。绩效工资从本义上说,应是根据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但在实践中,由于绩效的定量不易操作,所以除了计件工资和佣金制外,更多是指依据雇员绩效而增发的奖励性工资。
  绩效工资制度的前身是计件工资,但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工资与产品数量挂钩的工资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的工资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根据美国1991年《财富》杂志对 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业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而在10年以前,仅有7%的企业实行这种办法。
  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
  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
  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优者和绩劣者收人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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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文备〔2014〕30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重庆实际,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对既有义务教育部分又有非义务教育部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校内义务教育部分和非义务教育部分的绩效工资政策。主管部门要统筹同一区域内此类学校的政策统一。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休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部分照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和单位的分配办法发放。
(三)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四)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其他事业单位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的,比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转业移交地方的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准。复员军队干部,如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含单位主要领导)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具体标准及发放对象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评议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意。
(八)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适当差距。考核结果较差的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
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如工作人员较少),将其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以下。
按规定程序享受本单位&特殊人才津贴&的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关系可不受1.5&3倍的限制。
(九)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以下津贴补贴项目经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待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规定,2006年工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2.我市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和老粮贴。
3.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
(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分设。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应向班主任倾斜。
二、关于离休、退休(职)人员补贴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下列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2007〕150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其他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
3.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
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补贴标准低于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去已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下列人员,其补贴按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80%执行:
1.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
2.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
3.按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
(三)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副科级职务标准发放补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级工标准发放补贴。
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发放的补贴标准低于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
(四)既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凡在1993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凡在1993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度确定补贴标准(即: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补贴,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职员职务发放补贴)。
(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关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凡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凡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
(六)原为国家干部身份,选择了工人身份退休并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
(七)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无职务的退休干部和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有职务但职务低于副处级的退休干部,比照副处级职务标准发放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八)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国家技术9级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
(九)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1-4级、小教1级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5级、小教2、3级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讲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
(十)离休、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发放补贴时,均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放补贴。
已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因到达退休年龄、指标限制、岗位设置等原因(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除外)未被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技术工人,分别按技师、高级技师的标准发放补贴。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其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90%计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简退职人员,比照同职级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十二)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后,我市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时随离休费、退休(职)费发放的保留津补贴和老粮贴继续执行。
(十三)退休人员原津贴补贴高出统一标准、暂予保留的部分,在今后调整补贴标准时逐步冲销。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市、区县(自治县)级政府直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改制为企业的市属原事业单位中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后继续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及相关政策。对改制为企业的区县(自治县)属原事业单位中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后继续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款自行确定具体办法。
(三)2009年12月31日以前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职工,从2010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所在区县(自治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职工,从移交地方的当月起参照执行所在区县(自治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职工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 处理意见& 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印发
 |  |  |  |  |  |  |  | 
Copyright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人事处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天津体育学院办公室文件
&津体院办发〔2014〕5号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绩效工资
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天津体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办公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0日
天津体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市教委《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指导意见》(津教委人〔2013〕2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体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单位津贴补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在改善民生的基础上促进学校发展。
(二)总体目标
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按照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起与岗位设制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构成
(一)实施范围
在编在岗教职工。即现职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教职员工。
对于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同岗(工)原则,核定绩效工资。
(二)收入构成
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保留项目组成。
基本工资是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是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岗位聘用为基础,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和工作量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保留项目为加班费、采暖补贴、物价补贴、房贴和回民补贴等。
三、绩效工资分类分级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按照市属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指导意见中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分类及标准,以学校岗位设置聘任的职级为依据,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全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等三类绩效工资标准。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5级、管理岗位分8级、工勤岗位分4级(如表1)。
(二)岗位绩效工资
学校岗位绩效分为十二级,按照不同类别、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各类各级岗位按规定的聘任条件及聘期考核,竞争进岗(或
进级),择优聘用。
1.教学、训练、科研岗位
教学、训练、科研岗位设置为1—12级,其中1级—4级为校聘岗位,5—12级为系聘岗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为1-2、4-9,11—12级,其中1—2级管理岗位由市委、市政府决定任命或聘任并组织考核,4—7级岗位按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由学校组织考核竞争上岗,8级及其以下岗位为(院)系、处聘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从事教育管理、实验、图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其岗位级别为3—12级,其中3—5级岗位为校聘岗位,6—12级为系、部聘岗位。
党政管理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单设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为9-12级,为处聘岗位。
(三)工作量绩效工资
工作量绩效工资是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以岗位的性质和考核结果为依据,鼓励教职员工立足本岗,优质履行岗位职责,超额承担各项工作。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或分次发放。
四、绩效工资发放与管理
1.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给予缓聘、低聘、解聘处理,期间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系列岗位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关于教师岗位工作职责的规定》(津体院办发〔2011〕6号)、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关于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规定》(津体院办发〔2011〕12号)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按照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3.双肩挑人员须同时考核其管理业绩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
4.在本岗位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业绩符合本岗位规定的岗位绩效上浮条件的,如果岗位绩效未达到本岗位的最高标准,在下一个聘期内岗位绩效可上浮一个档次。
5.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6.根据考勤情况发放每月岗位绩效工资,各单位要加强职工考勤管理,每个月核查考勤情况(包括请假、外出等离岗和销假情况),当月20日报送学校人事处,月底前完成全校核实发放工作。
五、工作量绩效发放与管理
1.工作量绩效主要以超课时和超科研工作量计量核算。
教师在年度考核中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可享受超工作量绩效。计算办法为:(超课时+超科研工作量)×学时标准。非教师系列人员享受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为:科研工作量×学时标准。学时标准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情况进行核算。
2.党政管理人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工作量绩效计算办法为:教师超课时绩效平均值×工作量绩效系数×在岗月/12。工作量绩效系数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情况进行核算。
3.工作量绩效实行年度核算,可分学期或一次性发放。每年12月中旬,各单位核算教师系列本年度工作量绩效总额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批。教学工作量、其它工作量的核定以该年度所跨的两个学期计算,科研工作量的核算以自然年度为准。
4.非专任教师周任课时数不超过4学时。
六、有关情况处理
(一)请假
1.当月请事假,累计事假达到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按工作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计算标准为(月岗位绩效工资÷21天);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不发。累计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超过一个月的不兑现年底工作量绩效工资。
2.当月请病假,累计病假在10个工作日内,按工作日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月岗位绩效
工资不发。病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岗位绩效工资不发放,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
(二)旷工
对旷工1天者扣发5天基础性绩效和岗位绩效,旷工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分
1.受通报批评的人员,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扣发3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相应处分的人员,扣发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人员,扣发全年岗位绩效工资。
2.对于经批准正在立案审查、停职审查期间人员,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
(四)外出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或进修人员,脱产学习进修期间基础性绩效按50%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停发。
2.经学校批准因公派赴境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者,在国外境外期间基础性绩效按50%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停发;因私出国出境停发工资收入。
3.因公借调时间超过1个月的,停发岗位绩效工资。
(五)新入职人员
新入职的人员,见习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专技岗位员级的
50%执行。新调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从调入后次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六)职务职称变动
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化时,从学校聘用的下个月起调整绩效工资。
(七)考核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和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岗位绩效发放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其他
其他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事项和人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1.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试行,原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及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附:1.各类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 2.岗位绩效工资级别对应表
各类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正局级)
(副局级)
(副处级)
(副科级)
(办事员)
&&岗位绩效工资级别对应表
天津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
版权所有(C) 天津体育学院人事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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