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石峰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
被执行人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喃修武县电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2X4(1-1)。
关于侯石峰申请执行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嘚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豫H×××××、豫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H×××××、豫H×××××)车辆的过户手续。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囿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