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已购公房是否算遗产上交后换回的房子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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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产的房子,如果拆迁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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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办理拆迁房比较好,是免征营业税的。
广泛的股份东方的各个地方个地方个地方
简单说来就是二手房比一手房的价格要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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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作为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归国家,公房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承租权是在公房之上产生的,同样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承租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转移,但不能继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公房可以继承吗?
  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按照《》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据此,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来说,其对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公房不属于遗产。所以并不在,依法不能继承。
  二、公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房承租权是权利的复合体,不仅仅是承租关系这一关系中的权利,也包含了的内容,即受人身关系限制的物权。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主要看公房承租权是否符合遗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院关于贯彻《继承法》意见第3条没有明确规定公房属于遗产范围,同时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法律没有明确公房承租权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得以继承,因此在解决纠纷具体适用法律时还是缺乏明确的依据,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适用《继承法》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该房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发生的。由此,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转移,但不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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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公房由其中一个子女出资购买的仍为遗产
时间:&&|&&作者:徐柱万&&|&&浏览:745
被继承人陈某有一子三女。陈某1996年因病去世,陈某的配偶于1994年因病去世。陈某生前享有单位公房一套(1988年入住),1997年单位落实房改政策,陈某生前单位确定该房售房总价款为38778.8元,基于陈某的职务、工龄,确认须实交房款14528元方能购得全产权,因此陈某小女儿陈小以父亲的名义交纳购房款14528元,并于2003年取得了房产证,但产权登记在父亲陈某名下。
问题:陈某生前享有单位公房一套,去世后子女购买是否为遗产?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陈某有一子三女。陈某1996年因病去世,陈某的配偶于1994年因病去世。陈某生前享有单位公房一套(1988年入住),1997年单位落实房改政策,陈某生前单位确定该房售房总价款为38778.8元,基于陈某的职务、工龄,确认须实交房款14528元方能购得全产权,因此陈某小女儿陈小以父亲的名义交纳购房款14528元,并于2003年取得了房产证,但产权登记在父亲陈某名下。自1988年起至今,陈小居住在该房。陈小的其他三个兄姐以该房屋为父亲遗产为由,要求继承分割。律师说法: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陈某向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承租的公房,在陈某去世后,由其小女陈小继续居住。该房在折算陈某的工龄、职务等福利因素后,并由小女交纳交纳购房款14528元,购得全部产权。诉争房屋是国家基于陈某职务、工龄向其出售的成本价房改房。房款虽实际由其小女陈小支付,但因陈小并非公房承租权利人,并无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故该款应视为陈小对购买该房的垫资。换言之,对外仍应视为陈某向单位购买房改房的出资,对内应视为陈某对陈小形成的债务。所得房屋应系陈某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对于陈小的出资,则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由其他继承人予以分摊。
作者: [广西-南宁]专长: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2324积分 | 帮助1405人 | 1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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