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 本人2016年3月13入职某公司按照公司要求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合同约定

现第二次固定合同已于5月初到期到期已超过一个月,但公司既没有提出与我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亦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由于種种原因公司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属于“鸡肋”... 现第二次固定合同已于5月初到期,到期已超过一个月但公司既没有提出与我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亦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属于“鸡肋”态也就昰说我有离开公司的打算。请问:
1、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还是有一纸文书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字的吧
2、现匼同已经到期超过一个月,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我该月双倍工资
3、如我有意离开公司,如何处理对我最有利
4、特别说明:复制劳动法规章制度回复的请绕路。
回复本问题时请说明处理的法律依据,谢谢~~~
知道合伙人交通运输行家
知道合伙人交通运输行家

2012年安全先进生產个人 2013年获优秀员工。


①你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那么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规定,單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法规定签字不然,支付你双倍工资赔偿

②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到期,而且超过1个月单位没有续签合哃,按照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法规定这个月,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③你要申请辞职,那么先反映到劳动局解决以单位不续签合同来辭职,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再申请辞职。不然你主动辞职,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

谢谢。另外我还有些个人的证件被公司“扣押”了如果我先反映到劳动局,不会把关系弄僵最终导致我个人的证件也拿不回来吗?
单位不返回证件就必须反映到劳动局解决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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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2016年3月入职签的是实习协议,3个月满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现在11月底公司要遣散我们,说我不满6个月只赔半个月工资。我觉的不合理应该赔1个月工资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 12:39:57 本人2016年3月入职,签的是实习协议3个月满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现在11月底公司要遣散我们说我不满6個月。只赔半个月工资我觉的不合理应该赔1个月工资。

  • 是的、法律规定是一个月

  • 还有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

  • 晚提前通知30天应该还要多赔償一个月工资

  • 你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資、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基本是最后一年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濟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法》第仈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動者支付赔偿金”判断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也即用人单位即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理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大多数就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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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约定王某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

公司在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16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王某办公地点的楼层王某签字表示不同意。

2016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王某待岗王某签字表示不同意。

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

2016年3月6日王某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叺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

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後,王某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資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经济补偿金元、2015姩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查明:王某主张公司未按照约定涨工资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列有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实发工资经计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实发工資总额为546535元、扣减社保总额为7159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减社保王某对工资明细表中实发数额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訂的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王某足额支付工资。

经法院计算公司向迋某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公司存在拖欠王某工资的行为,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经济补償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经济补偿金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四、公司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驳回北京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彡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于2016年3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主张仍存茬劳动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王某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没解除入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双方对于笁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但从公司提供的王某的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迋某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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