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上海照明公司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照明公司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虞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栋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省。
法定代表人:韩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照明公司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图照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照明公司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照明公司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照明公司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为129元由原告仩海照明公司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崔 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