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那个店做汉中汽车销售售好

上海郑隆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以汽车销售和维修为主导产业,涉及广告、贸易、物业、电子商务等其他行业的多元化经营为一体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坐落于闵行区北翟路1556号,毗邻繁华的虹桥交通枢纽中心,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庞大便捷的交通网络。上海郑隆汽车集团,系上海地区知名的品牌汽车经销商,旗下拥有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上汽集团主流品牌汽车4S店。经过多年的历练,上海郑隆汽车集团在行业内得到一致认可,曾先后连续多年获得主机厂的诸多最高荣誉。截止至2014年,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目前拥有了17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员工人数超过千人。经过多年的发展探索,上海郑隆汽车秉承“以员工满意度为导向,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坚持“全知全能、全程跟进、全心关注”的“3Q关爱”服务理念,围绕“创新就是财富、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的叁大要素培育品牌,公司注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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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S店买车,竟被强制要求在店内购买商业险,否则不能提车。近日,华商报记者暗访汉中8家汽车4S店,发现“卖车强制搭售保险”几乎成为汉中汽...

  4S店买车,竟被强制要求在店内购买商业险,否则不能提车。近日,华商报记者暗访汉中8家汽车4S店,发现“卖车强制搭售保险”几乎成为汉中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华商报12月1日DF03版曾报道)

  华商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工商部门高度重视。汉中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工商部门始终高悬利剑,严厉查处汽车4S店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并查处了一批汽车4S店侵权违法典型案例,剑指搭售、“返利”、“好处费”等汽车行业潜规则。

  未取得《保险建业代理许可证》 收取保险公司“返利”

  4s店: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天汉大道北段108国道北侧西二环路西侧

  经营范围: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等

  2014年6月20日,汉中市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统一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中,在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当事人既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亦未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7月16日,汉中市工商局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汉中市工商局调查查明,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汉中地区唯一一汽丰田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4s店),当事人未取得《保险建业代理许可证》且未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建业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却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在其经营场所设置财险公司专柜,并由保险公司派驻保险专员向消费者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同时,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向消费者推荐了保险公司的相关汽车保险产品,并介绍保险公司的保险员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保险服务。自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该4S店累计收取保险公司返利54031.05元。

  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而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既未取得《保险建业代理许可证》,亦未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却收取了保险公司的返利。

  保险公司之所以向未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当事人支付返利,正式因为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汽丰田”品牌汽车在汉中的唯一4S店,在“一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和售后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和超然的市场地位,围绕当事人“一汽丰田”品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汽车保险市场,为了先于其他保险公司抢占这一市场的交易机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员,以保险返利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供商业贿赂款,取得了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保险服务的机会。

  上述行为,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最终决定对汉中恒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受保险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按揭贷款收取“金融服务费” 半年收了27万余元

  4s店:汉中庞大冀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汉中经开区(北区)汉宝路西侧

  经营范围:北京现代汽车及配件销售

  2014年7月1日,汉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在开展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汉中庞大冀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位金融购车客户代办手续过程中,涉嫌滥收费用,2014年7月16日,被汉中市工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汉中庞大冀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汉中现代与北京现代汽车唯一4s店,当事人与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北现金融”)签订了《特约店零售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特约店零售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咨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向需要申请汽车抵押贷款店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推介北现金融的金融产品。

  当事人在为客户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手续时,自设收费项目为“金融服务费”,自定收费标准,向每位金融购车客户收取个人金融手续费,收费标准为“贷款5万元以下手续费2000元;贷款5-10万元,手续费4000元”。自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向108户金融客户收取金融手续费元,当事人支付人员工资及奖励218143元,获利60488.47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科目,作为该公司收入。

  汉中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在汉中的唯一4s店,在本地区该品牌销售与服务上独家经营没有充分的竞争者,应当认定当事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本案中,当事人向金融客户收取“金融手续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取金融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与金融服务相关的登记事项,不具有合法地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资质;同时,该项收费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许可的收费,即无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法律依据;

  二是当事人和“北现金融”签订相关协议,按照协议向需要申请汽车抵押贷款的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推介北现金融的金融产品,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属于履行协议的行为,其自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金融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收取费用与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没有直接关联,其收取缺乏合理性,亦没有合同依据。

  其行为应认定为“滥收费用”,其收取的金融手续费依法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依托其独占地位,向消费者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最终,该4s店因滥收费用,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488.47元的处罚。

  5个月收取保险公司“返利”34万元 还销售三无配件

  4s店:汉中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石马坡以北200米

  经营范围:长安福特系列汽车销售等

  2014年6月20日,在汉中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配件等,其行为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1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汉中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汉中地区唯一长安福特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当事人办理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按照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向购车的消费者提供保险兼业服务,而是由保险公司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派驻驻店保险员的形式,由保险公司驻店员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并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其每月保险办理金额,以保险手续费名义向当事人支付返款。

  自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当事人共收受三家保险公司保险手续费合计元。

  另查明,2014年6月20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件库,发现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汽车用空气格11个,每个进价110.56元,售价221.13元;机油格45个,每个进价43.875元,售价125元;火花塞57个,每个进价69.61元,售价99.45元;机油滤清器221个,每个进价28.665元,售价40.95元。上述产品总价值13493.27元,当事人销售获利8981.2元。

  工商部门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仅向右购买保险意向的消费者推荐驻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介绍,保险手续的办理等保险代理服务,均由驻店保险公司驻店员完成。由于当事人并未履行保险兼业代理义务,其收受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也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佣金,而是打着“手续费”名义的贿赂款。

  当事人作为福特品牌汽车在汉中的唯一4s店,在福特品牌汽车销售和售后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和超然的市场地位,围绕着当事人福特品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汽车保险市场,为了先于其他保险公司抢占这一市场的交易机会,保险公司以《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名义,以“手续费”实际是贿赂款的实质,取得了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保险服务的机会,上述行为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机会,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同时,当事人部分配件无任何标识和说明,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伪造、冒用或隐匿产地、厂名、厂址或冒用产品监制单位。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汉中惠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受保险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依据《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981.2元。

  5个月收取保险公司“返利”20多万元

  4S店:汉中恒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十字北侧

  经营范围: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比亚迪汽车系列销售

  2014年7月1日,汉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汉中恒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服务,却收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手续费,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201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汉中恒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汉中东风悦达起亚品牌唯一4s店,当事人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按照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向购车的消费者提供保险兼业服务,而是由保险公司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派驻驻店保险员的形式,由保险公司驻店员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并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其每月保险办理金额,以保险手续费名义向当事人支付返款。

  自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当事人共收受三家保险公司返利元,记入该公司财务“保险代理费”会计科目,作为公司收入。

  汉中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收受保险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处以28000元罚款。

  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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