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正富,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彭清明,农村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彭清明所有的价值3000元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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