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撞坏公共设施赔偿门禁栏跑了该由房东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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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索要装修补偿费被拒 私自拆除被房东起诉
  中国宁波网讯 租客花了几万元对承租的房子进行了装修,退房时向房东索要装修补偿费被拒,于是私自拆除了装修。因此,房东将该租客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装修物损失及房屋破坏修补费。近日,海曙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房东的诉请。
  十几年前,孙某向曾某租了一套房,经曾某同意,花了几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2012年底,租赁合同到期,曾某要收回房子。孙某提出曾某应给他一笔装修补偿费。曾某拿出双方之前签的租赁合同,指着其中&房屋装修后不准拆换,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一条款,拒绝了孙某。
  孙某认为,合同上只是说不准拆换,又不是说这些东西就是属于曾某的。于是,在退房时,孙某将房屋内的隔间、天花板、空调、窗帘等都拆除了。
  看到被拆得光溜溜的房子,曾某怒了,将孙某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装修物损失及房屋破坏修补费。
  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孙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无权向曾某要求补偿费的。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空调等,按照孙某与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里的约定&&&&房屋装修后不准拆换,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孙某也无法要求补偿,更不能擅自进行拆除。
  最后,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诉请。(记者黄丽娟&通讯员陶琪姜)
  编辑:承租人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房主收回房屋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发布时间: 17:03:23
&&&&& 被告王某租赁某商业综合公司在市区的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日至日,每月租金560元,合同约定不得私自转让。日,原告张某看到被告王某贴出的转让通知后,双方经过协商,于4月19日晚上成达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将其租赁的门面房使用权,该房内的电脑一台,空调一台全部转让给原告张某,由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用20000元,其中包括5个月房租3000元。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后原告张某即在该房内营业。与此同时,日,商业综合公司在听到王某转租该房的消息后,给其送达了一份通知,称对其私自转让房屋,公司将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收取违约金。
&&&&& 原告张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转让费20000元,并承担门面房装修费用2335元,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此房不得转租,承租人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的行为,是对原出租人物权的侵犯,是无权处分行为。因此王某转租房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因出租人不予追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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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_房东被判担责赔偿52万元[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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