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什么情况由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转为刑事案件走什么成绪?

请问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可以转成刑事案做网上通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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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现象应从四个方面应对

  对被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现象

  【】近期,济源中级法院受理了6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这些均为在对被告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又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总体数量虽不是很多,但呈增加趋势,且在处理时难度很大,由于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一旦处理稍有不慎,极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造成突发事件,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赔偿额不能弥补其经济损失或根本无法得到实际赔偿;二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部分被害人的近亲属期望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更多”的赔偿;三是由于刑事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赔偿能力低,加之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往往造成法院判决的空判;四是法院基于稳定、信访、安全等方面因素考虑,不得不更多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将法律的天平向被害人倾斜。

  为妥善处理该类问题,笔者建议从四方面入手:

  一是尽可能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制定风险告知书,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不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使其事先对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二是根据案件性质的差异作出不同的处理。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情况,结合被告人的职业状况、赔偿能力来实事求是地确定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对确有赔偿能力而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交通肇事案件,可考虑将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在充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同时,能够有效避免空判现象。

  三是加大对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考虑到附带民事案件在调解结案情形下,不受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数额的限制,因此,对能够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要尽可能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以期起到缓和双方矛盾,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不宜调解或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四是尽快公布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公布备选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的方式,使各级法院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路径,真正发挥其指导或参考作用,有效规避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对当事人及法律执业者起到应有的法律指引作用,也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减少不稳定因素和上访、缠访、闹访现象,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济源中级法院聂东平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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