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盐边县县解困房好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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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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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中实施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盐边县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发改、监察、统计、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未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解困房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居民自建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城镇居民最低住房标准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每年由政府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14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新建设的廉祖住房和收购现有旧房为主,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年度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10%的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的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可同时给以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室内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制度。申请人持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同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面向社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予以租金核减 。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经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在取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后,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及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要求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租赁房屋租金。
经政府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及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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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边县桐子林镇1#、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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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府办发〔2007〕6号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边县桐子林镇1#、2#经济
适用住房销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盐边县桐子林镇1#、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盐边县桐子林镇1#、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暂& 行& 办& 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攀枝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71号)精神,结合盐边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大和本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有限等实际情况,特制定盐边县桐子林镇1#、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办法。
一、房源情况
盐边县桐子林镇1#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望江小区电力公司旁,本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84套,属砖混结构。
盐边县桐子林镇2#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月潭小区22栋旁,本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40套,属框架结构。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建筑面积为89m2/套。
二、申购对象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列入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范围:
(一)具有盐边县桐子林镇城南、城北两个居委会常驻居民户口的,2人以上(含2人)居民家庭户(空挂户除外);
(二)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单位内部各种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及批地建房的;
(三)无房户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m2(含15m2)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2006年家庭年收入低于24000元。
符合以上条件,具有划拨土地资格,办理完毕用地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政府又收回土地未另作安置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一人家庭户暂不纳入购买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范畴;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5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购买本期经济适用房。
三、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本期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优惠部分政府指导价格砖混结构为900元/m2,框架结构为1060元/m2,购房面积超过应享受优惠面积的部分,按超面积价格计算(暂定超面积价格砖混结构的1300元/m2,框架结构的1500元/m2)。
分类标准:购买住房设计建筑面积在60m2―80m2之间为一类;购买住房设计建筑面积在80m2―90m2之间为二类。本期经济适用房全部为二类住房。
申请购买家庭常住人口数低于3人(含3人)的无房户或3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m2以上的家庭,购买一类住房;申请购买家庭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无房户或3人以上(不含3人)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0m2以下的家庭,购买二类住房。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只有二类住房,符合条件购买一类住房的可购买二类住房,但只能享受80m2面积的优惠价格,多出面积的价格按超面积暂定价格计。
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以办理产权证时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定面积为准,并以测定面积补偿或退还差价。测定面积和设计建筑面积存在±3%误差属正常现象,申请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退还或更换房屋。
暂定超面积价格作为预售之用,在总房价结算时以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经济适用住房楼层间设定差价值,其系数参照购买《盐边县公有住宅优惠出售管理办法》的楼层调节系数。申购人不得自行选购,只能按照摇号结果确定的房号购买,但可以放弃资格。
四、申购程序
(一)申请的家庭户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应严格按照申购条件做好申购家庭的初审工作,并将拟上报申购家庭名单在所在单位和居民小组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或无投诉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报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
(三)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名单在盐边电视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由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经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审核后报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汇总,组织摇号取得资格和房号,填写《盐边县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核发《盐边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申报时间
(一)申购家庭须在2007年4月1日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社区居委会须在2007年4月20日前将初审申购家庭名单报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须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复审,予以公示。
(四)摇号和付款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人务必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一)由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销售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乡镇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居住满5年后方可依法上市交易,如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则由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原价收购;规定期限满后上市交易,则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规划建设管理局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弄虚作假证明的单位,由县规划建设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通过摇号取得盐边县桐子林镇“1#、2#”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者,按序号确定的楼层、户型、住房价格,领取《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清购房款,并持交款发票到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持发票备案的,视其为自动放弃,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另行处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纪委:(0812)8657444。
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0812)8654843。
七、本实施细则由盐边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办法& 通知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 印
&&&&&&&&&&&&&&&&&&&&&&&&&&&&&&&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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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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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一、盐边县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机构
机构所属区域
盐边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盐边县政务中心三楼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申报审核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盐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未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解困房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居民自建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城镇居民最低住房标准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每年由政府面向社会公布)。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14平方米。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盐边县廉租住房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1.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低于上年度全县低收入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由政府面向社会公布),已连续享受一年以上并仍在享受低保的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人均已购(含产权的自建房)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中为当地(县城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间是抚养或赡养的关系。
2.补贴申请、审查、审批程序
(1)领取申报审批表;
(2)填写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审核;
(4)公示;
(5)确定对象;
(6)从确定对象中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配租对象 ;
(7)签订补贴协议;
(8)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3.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辖区居委会办事处领取申报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等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向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审批表;
有工作单位的&住房状况&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住房状况由户籍社区居委会出具有效证明;
(3)居委会(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4)经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结果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县住房保障办按政策计算出每户补贴金额。并由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6)经备案后县住房保障办会同县财政确定补贴金额,由县财政拨付到县住房保障办,县住房保障办与申请人签订补贴协议,县住房保障办按每户审核金额,由县住房保障办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定期发放,用于冲减房屋租赁租金。
申 请 材 料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供原件,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人员需社区提供。
婚姻证明(结婚证)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
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单位或网上下载。
离婚、丧偶的需提供相应证明,且需民政部门出具自离婚或丧偶后至今未再婚的证明。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个体经营者
提供税务局出具的近三个月缴税凭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残疾人、退伍军人、军烈属家庭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租赁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或其它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第一步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步社区、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
  户籍所在地社区、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第三步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进行复核
  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申报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材料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口、收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第四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步资格确认
  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报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及申报审核程序
《攀枝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意见》(攀办发[2011]99号)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出售私有住房满3年以上,未租住公房、未享受福利分房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单身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在攀枝花市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个人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4)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
(2)在攀枝花市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或个人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或人均收入标准;
(4)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房或租住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4.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以及其他需优抚、救助的对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申请人收入核定、住房审查及复审工作,住房保障部门对复审无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摇号配租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区)政府和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按照所在单位或企业申请审核要求办理。
(三)提交材料
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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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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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中实施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盐边县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发改、监察、统计、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未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解困房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居民自建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城镇居民最低住房标准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每年由政府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14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新建设的廉祖住房和收购现有旧房为主,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年度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10%的资金;
(四)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 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的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可同时给以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室内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制度。申请人持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同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面向社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予以租金核减。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经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在取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后,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及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要求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租赁房屋租金。
&&&&经政府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及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规划和建设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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