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国土资源局能否查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资料

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旬阳县人民政府日给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世舫颁发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20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旬阳县人民政府日给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世舫颁发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20
原告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正堂,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明,女,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区瑞莲一路1号院2单元6楼,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俊杰,该县县长。受委托单位旬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启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恩军,男,旬阳县县国土资源局土管股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丰平,男,旬阳县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职工。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简称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世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莹翠,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世舫,男,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菊,女,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职工。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旬阳县人民政府日给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世舫颁发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日给第三人江世舫颁发的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正堂、江明,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单位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梁恩军、吴丰平,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莹翠,江世舫的委托代理人江世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于日给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世舫颁发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日给第三人江世舫颁发的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转让原告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村原企业改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原肉食加工厂、净化池以及所属用地总面积为6361.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受让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法定程序领取新的房产证,被告直接办理土地受让批复及土地使用权证书,违反法定程序,为此起诉要求撤销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证据:1、长兴公司向被告提交的“关于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报告”、原告与长兴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出售转让协议、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旬国用(93)字第007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江世舫的土地登记卡2张、土地登记审批表2份、旬阳县土地管理局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江世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给长兴公司办理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给江世舫办理旬国用(、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证明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证明原告的诉讼行为超过了法定时效,是无效的行政诉讼行为。原告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九九二年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旬阳县食品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原国有企业资产(包括原食品公司下属机构党家坝肉食加工厂的厂房及场地)由职工以入股方式买断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为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所制订的公司章程已报旬阳县工商局备案。日恒发公司的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商业用房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转让,私自将公司位于党家坝肉食加工厂的价值800万余元,面积6361.23平方米的房屋及场地以低价222万元非法转让给第三人,为达到逃避国家税收之目的,双方又撰写假合同,将房屋实际转让价222万元写成98万元,致使124万元的转让款未按规定申报税收,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100余名股东的知情、表决权。后被告及第三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的规定,先办理房产证,凭房产证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法定程序。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除向法庭陈述上述起诉意见外,还向法庭提举下列证据、依据:1、原告与长兴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出售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证明双方成交价是220万元不是98万元。2、安康地区发改委安地改发(1998)27号关于同意设立旬阳县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明恒发公司的性质。3、日旬阳县国土资源局旬国土资函字(2010)14号关于催缴企业改制尾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函,证明原告至今还没有向旬阳县国土资源局交清土地出让金。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对陕西安康长兴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江世舫颁发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件申请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日,恒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振崇)与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世舫)协商达成房地产出售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恒发公司以98万元价款将座落于旬阳县党家坝村肉食加工厂及净化池的房屋及所属用地转让给长兴公司,房屋附属用地四址界畔及面积以土地证为准。日,长兴公司持转让协议书,向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旬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于同日依法为长兴公司江世舫办理了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二、被告人对江世舫颁发的旬国用(2005)字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四界清楚无异议,符合《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第三人办理了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件后,江世舫持身份证、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等材料向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经实地调查及权属审核,遂给江世舫颁发了旬国用(2005)字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原告称“对商业用房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转让,未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原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给第三人办理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复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政行为。四、原告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是无效的行政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告在时隔四年半的时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时效。五、原告称:“恒发公司的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私自将公司位于党家坝肉食品工厂的房地产进行处置”。被告认为是该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被告无权管理,且不应因原告公司的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而影响被告所做出的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旬国用(2005)字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来源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是依法定职权办理的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且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请求维持被告给第三人作出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原陕西安康长兴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述称,一、原告诉称转让协议没有经过股东同意并继而以此否定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恒发公司改制的审批文件、公司章程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董事长有就企业的经营事项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的权利。因此,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与长兴公司签约,之后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这充分说明双方对合同内容是认可的,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诉称转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是对法律理解错误。长兴公司认为原告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工业用地,而非商业用地。该公司从原告处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是出让,而是转让,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三、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行为,属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变更属于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审查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资料齐全,且在当时没有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就应当予以办理,否则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对于有关协议效力问题法院尚在审理中,故在法院对此判决生效前,不宜、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否定行政行为的条件。被告向江世舫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合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转让。”众所周知长兴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工业开发,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被告依法向江世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并无不妥。四、原告规避土地出让金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非行政行为当然撤销。长兴公司和原告签订协议后,长兴公司按照协议内容缴纳了应缴的税费,证据证实原告欠缴国家的土地出让金是明确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原告,并非长兴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五、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与长兴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是经过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原告法定股东也是董事会成员,不可能不知道转让协议内容。协议生效后,原告原任法定代表人刘振崇代表原告亲自出面办理了审批件和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既是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也表明了原告明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况且审批件也送达了原告。可是原告在近5年之后才以现任董事会及职工股东不知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否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早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权属来源均无争议,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真实、齐全。被告的土地审批行为和颁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应予维持。原告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除向法庭陈述上述意见外,还向法庭提举下列证据、依据:1、长兴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身份事实。2、契税完税证,证明长兴公司是按照协议价款220万元来向国家交税费的,也证实双方转让协议的事实。3、原告在旬阳县工商局备案资料(26页)。证明原告食品公司只有5个股东、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处置事务。4、日旬阳县国土管理局的证明、日恒发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刘振崇的证明,证明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江世舫述称,原告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原告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是真实的。在被告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原告给江世舫办理的,不是江世舫自己办理的。所以原告是知道,原告现在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江世舫除向法庭陈述上述意见外,还向法庭提举下列证据、依据:日长兴公司的证明,证实公司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办在江世舫名下,具体转让是内部事务。经质证、认证,认定事实如下:日恒发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旬阳恒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将座落于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村(肉食加工厂及净化池)房屋及所属用地出售转让给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世舫(乙方)。二、房屋附属用地四址界畔及面积以土地证为准,所有房屋及场地的建筑物、水电及变压器、水井归乙方所有。三、成交价格为222万元……。”同日双方又以98万元价款签订了同样内容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后,长兴公司以98万元价款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向被告申请办理审批件,江世舫在同一时间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于、29日分别给第三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和江世舫颁发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日,长兴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恒发公司,本院依法向恒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恒发公司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的规定,直接给第三人办理土地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在房屋产权未作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第三人作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和第三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旬阳县人民政府日作出的旬政地发(2005)03号审批土地件及日作出的旬国用(2005)第05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旬阳县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兴 华&&&&&&&&&&&&&&&&&&审 判 员&&&&&&&& 汪 武 梅&&&&&&&&&&&&&&&&&&审 判 员&&&&&&&& 詹&&&&蕾&&&&&&&&&&&&&&&&&&&&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恒 宇&&&&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您现在的位置:
字体大小: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日期: 作者: 来源:
安办发〔2014〕7号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镇村综合改革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时间和范围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 0 1 4年8月
开始,到2 0 1 5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凡属村民小组集体所
有,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农用耕地均应纳入本次确权登记颁
证范围。以其它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此次家庭方式承
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农户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再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以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以及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按照《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和《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
益、不留后遗症。
(三)民主协商原则。确权登记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意见》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应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民主讨论
协商解决。确权确地的具体方案,由村民小组在广泛征求农户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确权确地到户,经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和镇办人民政府审核。
(四)分级负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上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以及确权登记过程中的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县区负责制定本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统筹本县区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安排;镇办负责审核村组确权确地具体方案,组织村、组具体实施;村民小组负责提出确权确地具体实施方案,经农户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和镇办人民政府审核。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土地底数。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5人确权登记工作组,会同镇、村干部对集体土地面积和位置进行摸底核实。除依法预留的村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和林地外,其余土地均纳入登记范围。并由村民小组依据土地摸底情况,提出具体的确权确地实施方案,经农户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和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实施。
(二)核查农户承包土地信息。按照((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逐地块核实承包农户人口、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明确具体位置,并整理填报信息。
(三)确定地界坐标和位置。对核实的承包地,由县区政府组织专业测绘制图机构,测量确定农户承包地的地界坐标和面积,绘制农户承包土地位置图,同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附件,实现农户土地承包的地理化、数字化管理。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村、镇逐级审核报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按省上统一规范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后发生承包地变更或者抵押等情况时,依据当事人申请予以登记。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完成上述确权登记工作后,应向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填写,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盖章后颁发给农户。本次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按我市&657&政策填写为&2042年&,以后国家出台&长久不变&具体政策后,再统一进行调整。
(六)加强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同时,本次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所有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市上按照《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建立市、县、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加强对承包土地的信息化管理。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它档案记载在此次登记结束后作废,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四、阶段步骤
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8月至9月,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工作经费,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清查核实阶段。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依据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及已颁发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基础资料,逐户清查核实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地面积、四至界畔等信息,先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再按农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清查核实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一律按实测结果据实登记,不得直接抄录原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以证换证。对公示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应先解决纠纷,
再进行登记。
(三)确定地界坐标,绘制位置图阶段。2015年3月至4月。在省上提供卫星影像底图的基础上,由各县区组织测绘机构逐户逐地块确定地界坐标,绘制空间位置图。
(四)登记颁证阶段。2015年5月至6月。依据逐级审核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完成确权登记工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7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对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报告,市上将逐县区组织检查,迎接省上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农业局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公室,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下设四个工作组,组成人员从市委政研室、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政府督查室抽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及部门包联责任,抽调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各县区为责任主体、各镇办为工作主体、各村组为实施主体。市委、市政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对各县区绩效考核,由包联县区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负责对所联县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督导,实行市级领导包县区、县区包镇办、镇办包村组的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不讲质量赶进度、虚假登记、应付交差等行为,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节点,落实工作措施,深入镇办村组指导开展好土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既要准确把握省、市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又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智慧。
(三)加强协调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
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农业局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市委政研室要负责有关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要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市国土局要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相关资料,市政府督查室要负责督促土地确权工作的进展和落实,市林业局、市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土地确权相关工作,市档案局要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四)落实工作经费。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省上适当安排底图购置、业务培训、证书印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并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检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要安排补足不足部分经费,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区要认真组织抽调干部,特别是镇、村、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掌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操作规程,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宣传彩页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法规政策和开展情况,充分调动镇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
附件: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公室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崔用慧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测绘制图、检查督导4个工作组。具体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鲁延柱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李支荣市农经站站长
沈桂军市农经站工作人员
邱莉市农经站工作人员
龚静市农经站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省联络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会议;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搜集汇总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政策指导组
组长:屈善社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成员:李登章市委政研办公室主任
叶军市委政研室产业化研究科科长
邹锐市农经站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指导和
调研,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3.测绘制图组
组长:刘殿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李庆东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副科长
吴杰市畜牧中心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确权登记工作地界坐标测定和空间位置图的绘制。负责基本农田的登记确认指导。
4.检查督导组
组长:朱晓敏市政府办纪检组长
成员:李伟奇市农业局巡视员
罗长安市执法支队副队长
余荣军市政府督查室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相关文章]
保留所有权利
陕ICP备 号-2
网址:/templet/xunyang
中文名:旬阳县农林科技网
E_mail:  
地址:旬阳县城关镇健康路94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土资源局 征用土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