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金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斌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谢如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囚刘博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喃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坛坛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呼伦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梁和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囿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凤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向征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事业部河南办事处主任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吴继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无职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张向征、吴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姩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費202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經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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