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了注销合同,限价房就加工贸易 审批注销不下来吗,有其他办法吗

摇号买了限价房,已交全款,但是还没有签合同,不想买了,能退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摇号买了限价房,已交全款,但是还没有签合同,不想买了,能退吗?
一个砖厂,买方交了些定金,但是没签合同,定金也没写收条,卖方现在不想卖了,应该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吧? 是订金!
我8号办了一个健身房的年卡,,然后他们建议我请私人教练。11号和个私人教练聊了,签了合同。但没带钱,所以没付款。她说12号开始带我训练。11号我就自己跑步了。但是感觉身体不适合。所以不想请私教了。可是私教说签合同了,必须付款。怎么处理好呢?
公司要裁我,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到期,他们不想赔偿,所以就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700元,要求每天按时上下班,但什么事也不做。就是为了逼你主动辞职。请问这违法吗?
我的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学历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
前几天本来看中了一款房子是六楼,二话没说就交了五千块定金,也没考虑什么,可是事后想一想随着我们年纪的增长六楼上去真的很麻烦,所以就不想买了,我想要回定金,她说不买房定金就没有了。没有合同只有收据
我单位与外地的一家短信平台企业签订合同,利用他们的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双方都在合同上盖了公章,但是我单位不想在与其合作,所以没有打款,对方也没有给我们提供服务,请问,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对方是否能追究我们的法律效力? 合同上并没有明确写明法律责任,我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10月到期,但是钱缴纳到明年1月份,村长在没有问我家是否要续合同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给其兄长以及同村村民胡某,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家现在的小麦种子已经买了,耽误了秋种损失谁来负责?我家一直承包这个土地,之前的合同已经交了将近10年,这次新签的合同签到今年10月份,但是费用缴纳到明年1月,在上个礼拜六秋种时,他哥哥以及胡某不让我家播种,我想问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现在没有报警,没有起诉,想再网上咨询下
我是2012年的大四应届生,在一家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快结束后,应聘了一家公司,基地和我签了推荐就业协议(推荐的公司就是应聘的那家),说是要是我没有在报到日之前去公司报到,要赔给培训机构违约金为1万2。但是,我没有和那家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现在,我不想去那家公司报到了,要不要赔推荐就业协议的违约金1万2啊??
PS:培训机构和那家公司不是同一公司的,而且,培训费用我在参加培训之前已经自己交纳了(2300元培训费+1000元押金)。
协议条款原文是:一、乙方认可...
我是2012年的大四应届生,在一家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快结束后,应聘了一家公司,基地和我签了推荐就业协议(推荐的公司就是应聘的那家),说是要是我没有在报到日之前去公司报到,要赔给培训机构违约金为1万2。但是,我没有和那家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与合同。现在,我不想去那家公司报到了,要不要赔推荐就业协议的违约金1万2啊??
PS:培训机构和那家公司不是同一公司的。 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我在培训之前就已经自己交纳了。
我是2010.8月到公司上班,到20.11.3月才签合同,但是合同时间是2010.12月才签,因为个人原因到2011.7月我才把买保险手续办好,但是公司到现在2011.10月还没有给我买,还降了我的工资,我现在就想辞职,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辞职和要求经济补偿吗??购买限价房的被继承人去世后的合同履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孔范宇
   【案情】
  日,被继承人安某某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签订后,被继承人安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款。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安某某由于疾病于日去世,生前无子女。安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尚有姐姐安大和弟弟安小在世。现安大、安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同其继续履行该商品房预售合同。
  【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安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安某某死亡,且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解除与安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对于安大、安小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安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未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安大、安小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就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安某某所支付购房款问题在本案中不要求一并予以解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其可另行起诉解决。
  一审判决后,安大、安小均不服,持其原诉意见共同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原诉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安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买的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中的一种。保障性住房的购买人资格存在特殊性,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相联系。安某某取得购买资格并购买限价房屋,但在房屋尚未交付且所有权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死亡,而主管部门又已经对该类情况下发相关管理文件,故预售合同的履行应以该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进行考量。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买限价房的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被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限价商品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有符合购买该限价房的群体才能购买。本案中,被继承人安某某购买某限价房后,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时,安某某去世,但安某某的继承人安大、安小并非安某某限价房的共同申请人,因此安大、安小要求继续履行安某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法庭)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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