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龄因工失去劳动力年龄范围的怎么办在工作中受伤,失去工作能力。

审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岳阳楼区法院网
审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何文祥&&发布时间: 09:19:59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普通工种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加之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超过上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仍在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因其年龄偏大,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出现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也不断增加。据统计,岳阳楼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占到赔偿案件的2%,并且还在往上走。对于这类案件,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同法律之间对此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因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有分歧,这就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能否裁定驳回起诉,告之当事人走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的临时雇员,其与用人单位形成松散的劳务关系,因而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项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伤的劳动者在协商不成后无须申请劳动仲裁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案由也不是劳动争议纠纷,而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二、评定伤残等级适用什么标准
目前,我国现存两种定残标准,一种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另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如何适用这两种标准,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适用道交标准,其他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适用工伤标准,其他人身损害适用道交标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他8复函《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即“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工伤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交标准等国家标准”。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定残标准应适用道交标准。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原告在起诉时为获得更多的赔偿,在伤残等级鉴定时选择适用工伤定残标准,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又不是相对应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对此,法官应向原、被告释明。解决的途径有二个,一个是组织双方协商伤残等级,协商不成的,告之双方按道交标准重新鉴定。
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如何划分责任分担比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单位用工还是个人用工,均不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归责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劳动者与用工主体的过错程度,然后根据过错程度确认责任比例。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归纳了三种类型,一类是完全责任型,即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一方为完全责任。负完全责任一方承担100%的责任;第二类是主要责任型,即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一方负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一方承担70%的责任(也可结合案情确认承担60%或80%的比例);第三类是负次要责任型,即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一方负次要责任。负次要责任一方承担30%的责任(也可结合案情确认承担20%或40%的比例)。如我院2014年8月4日受理的原告危慕尧与被告岳阳市城西清扫保洁管理所(以下简称“城西管理所”)和被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危慕尧从2010年起在被告城西管理所担任街道环境卫生保洁员。2014年2月19日,原告危慕尧(时年65周岁)在城陵矶三宅区与海关路交叉的斜坡上骑环卫三轮车下坡时摔倒致头部着地,后于当日晚上脑出血送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原告危慕尧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一审认定原告危慕尧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城西管理所负次要责任,并确认承担30%的比例,判决被告城西管理所赔偿原告危慕尧元,被告环境卫生管理局不承担责任。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由被告城西管理所赔偿原告危慕尧215000元,协议签订后十日,被告城西管理所履行了义务。第1页&&共1页编辑:JH&&&&【案情简介】刘师傅于2005年12月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主要负责首钢地质勘查院的绿化保洁工作,月薪为9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入职时,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2009年8月,刘师傅在上班期间去市场买保洁工具,在回勘查院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三根肋骨骨折。事发时,他已经61岁(1948年2月生人),属于超龄工人。由于工伤认定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为申请工伤认定,刘师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刘师傅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区人社局最终将刘师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刘师傅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师傅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刘师傅已经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师傅工伤保险待遇。刘师傅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师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物业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另外,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但是医疗费不应双重赔偿。但物业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公司认为,刘师傅属于超龄工人,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因此不同意向刘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专家说法】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问题,是困扰劳动者和劳动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行政单位或法院通常以超龄农民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农民工要获得赔偿,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相比,在赔偿数额、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无疑,这对受伤劳动者来言是不公平的。本案中,刘师傅受伤时已经超过60岁退休年龄,却成功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被认定工伤、取得工伤待遇,实属少见。在超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困难重重的环境里,该案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主要得益于刘师傅的受伤时间是2009年8月。2010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了针对山东省高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正是得益于该《答复》的及时发布,刘师傅申请工伤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将刘师傅案打造成了贯彻最高院精神的典型案例。如果该案发生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不可能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也无法确认。因为2010年7月《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后,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地方上,北京市高级人民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发布《会议纪要(二)》,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尽管该《纪要(二)》也规定超龄农民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并未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留下了司法实践的难题。当前,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此类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对企业而言将面临着沉重的负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合理规避此类用人风险。对此,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形式,将超龄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刘伟)版权声明:“华旅教育”所推送文章,除非确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微信:ljwmh2015),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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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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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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