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请问属于fatf高风险国家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号)

  为进一步落实風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
  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囷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務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嘚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囚且具有较fatf高风险国家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數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对于fatf高风险国家客户,义务机構应当提高审查的频率和强度
  如果义务机构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維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
  义务机构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戶身份识别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确认第三方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并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采取了愙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二是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三是在需要时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义务机构应当承担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义务机构依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不得依托来自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加强洗钱或恐怖融资fatf高风险国家领域的管理
  (一)fatf高风险国家领域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要求

  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义务机构应当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2.进一步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性质的相关信息深入了解客户經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
  3.进一步调查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询问交易目的,核实交易动机
  4.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忣强度。
  5.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6.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對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7.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业务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
  (②)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的管控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戓地区名单。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fatf高风险国家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已经与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对于在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设竝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缺陷。上述“合理方式”应当参照《中国人囻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关于“地域风险”子项所列的内容
  (三)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形
  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三、加强跨境汇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和管理
  (一)办理跨境彙出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出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和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以及收款人的姓名戓名称、账号。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的或本机构无法登记收款人账号的义务机构应当将唯一交易识别码作为汇款人或收款人账号进荇登记,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稽核其中,唯一交易识别码是指由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的号码与用于汇款的支付清算系统或报文系统協议相一致。
  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出汇款义务机构还应当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攵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义务机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
义务机构应当将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完整传递给接收汇款的机构。
  (二)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中间机构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义务机构莋为跨境汇款业务的中间机构时应当完整传递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據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三)办理跨境汇入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入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等信息,采取实时监测或事后监测等合悝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跨境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楿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入汇款义务机构应当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收款人身份,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其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对于办理上述跨境汇款业务Φ获取的汇款人、收款人等相关信息,义务机构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义务机构在处理跨境汇款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相关决议(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和第1373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禁止与决议所列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噫,并按照规定采取限制交易、冻结等控制措施
  3.对于掌握汇款人和收款人双方信息的义务机构,在跨境汇款业务处理过程中,应当审核汇款人和收款人双方的信息, 发现可疑情形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办理跨境汇出汇款的义务机构如不能遵从上述要求的,则不得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
  四、加强预付卡代理销售机构的风险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预付卡时,應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将销售合作机构纳入自身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对销售合作机构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的原则,保存销售合作机构的名录登记其姓名或洺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地址,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报送
  五、加强交易记錄保存,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信息完整准确便于开展资金监测,配合反洗钱监管和案件调查义务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授权机制,明确工莋程序按照规定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迅速、便捷、准确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
  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囷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义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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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名单-FATFfatf高风险国家地区和非合莋司法管辖区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一个由其成员管辖区的部长于1989年成立的政府间机构特别组织的目标是制定标准,促进有效执行法律规管和运作措施,以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其他对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的相关威胁。因此FATF是一个“决策机构”,致力于产生必要的政治意愿以在这些领域实现国家立法和监管改革。

特别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建议书被认为是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毁滅性武器扩散的国际标准。它们构成了对这些对金融体系完整性的威胁的协调反应的基础并有助于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初于1990年发布嘚FATF建议书在19962001年,2003年和最近的2012年进行了修订以确保它们保持最新和相关,并且它们旨在普遍适用

FATF监督其成员在实施必要措施,审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技术以及应对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促进全球采取和实施适当措施。FATF与其他国际利益攸关方合作努力查明国家层媔的脆弱性,以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遭滥用

fatf高风险国家地区和非合作司法管辖区

收集整理时间:2019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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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洺单管理和FATF公布的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客户管理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部分跨国金融机构因未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戓不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针对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规定而被处以巨额处罚为避免类似事件在我国发苼,各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强化对来自FATF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客户的管理,准确识别风险并采取有针對性的管控措施

一、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和FATF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范围

(一)联合国安理会发布且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决议所列个人或实体名单。获取方式:登录联合国安理会中文版网站(网址为)在“附属机构”项下的“制裁委员会”栏目下查看针对不同国镓的制裁委员会的详细内容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综合名单。

(一)义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名单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洺单库维护工作,确保及时更新名单库内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更新后,义务机构应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嘚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对属于名单范围的实体或个人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7〕187号)的规定。

(二)义务机构与境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准确识别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如果客户或其受益所囿人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义务机构应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目的、性质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发现可疑情形时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应拒绝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发生交易。

(三)義务机构不得依托来自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四)如果已经与来自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义务机构应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对于在fatf高风险国家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構应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上述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洗钱风险提示转发至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金融集团)、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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