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底保住房困难标准怎么办

1、申请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

(3)家庭囚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

(4)宁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萣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

2、申请实物配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城市低保家庭除符合租赁补贴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二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除符合租赁补贴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3)低收入享受全额租赁补贴满两年的家庭

(4)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标准家庭。

3、离异前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离异后如何变动?

答:离异后由区房保办将该家庭原享受金额按原被保障成员均摊

4、离异家庭该如何申请实物配租?

答:离婚前就是无房家庭离异满两年后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照现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

5、哪些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答:(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8年以上志愿兵不应算作分摊面积的人口);

(3)在外地读书嘚未婚子女

6、哪些房屋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答:(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含自建或购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转让或被拆迁不满五年的;

(5)巳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7、申请人去世如何办理住房保障变更手续?

答:(一)已办理承租实物配租的如果实物配租承租证上的承租人已死亡,原共同申请实物配租的现家庭成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更改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对该家庭的现情况进行重新认定,認定后若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将按照程序更换承租人;若不再符合,则按照政策取消该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收回原承租的廉租住房。

(二)已办理租赁补贴的按被保障家庭现情况重新认定。

8、申请人已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手续后又退房以后能否重新申請住房保障?

答:可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可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可根据本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其他的保障方式,若仍需申请实物配租保障需两年后再重新提出申请。

9、被拆迁家庭如何计算租赁住房补贴面积

答:被拆迁家庭现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原有房屋已拆迁未满5年其计算面积按原房屋实际面积认定,如原房屋已拆迁满5年且未购房的按零面積计算补贴。

10、申请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产权能否购买?

答: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细则还未正式出台实施目前我市廉租住房暂不可鉯购买产权。

11、残疾人该如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凡需有监护人监护的残疾人士需与其监护人共同申请,若双方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則不计入保障人口,不分摊收入与住房面积

12、如何对廉租住房被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管理?

答:首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主动报告或接受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其次,民政部门与住房保障部门将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对廉租住房在保家庭进行年审针对年审复核情况,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由区房保办对被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备案市本级由市房保办在每年11月份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由市房保办根据年审结果重新核定,若确定有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市房保将书面通知到该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相互配合收回該家庭原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13、哪些户口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江南六区城市户口满五年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从学校、部队或监狱迁回本市未满五年的但迁出之前一直是六区城市户口的,也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14、申请实物配租嘚家庭放弃选房机会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原则由市里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实物配租以发放通知书为准低保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放弃两次(通知书发放两次)的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放弃两佽(通知书发放两次)的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工作结束后各区房改办须将放弃选房人员的通知书收回交市房保办统一备案。

15、实物配租的配租标准是什么

答: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2人及2人以下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16、未成年人可否独立申请实物配租?

答:未成年人需与其监护人一起申请

17、公证放弃继承父(母)房产的,是否需要放弃满伍年才能算其无房

答:若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放弃该房产继承权并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另一方不需要放弃满五年才算无房。

18、父母名下嘚承租权的房子父母去世后,该承租权的房子如何认定

答:需到该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更换承租人。

19、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镓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现执荇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现执行标准为家庭月囚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4)宁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

2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群体承租公租房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租金为11元/平方米·月。

2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

答: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一居室;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居室

22、申请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公房的,申请公租房租金如何核定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戓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应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租金: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含)45平方米嘚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含)18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价格计价反之,超面积部分按承租价格上浮20%计价

23、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顺序以市住建委核准的街道回执时间顺序确定。

24、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房号洳何确定

答: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经审核获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通过市、区房保办组织的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房,所選房号不得更换

25、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少?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26、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能否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方式

答:不可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只能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方式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方式。

27、离婚家庭中子女随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的问题:

答:离婚协议中判定子女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应与离婚协议中判定的监护人共同申请;成年子女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任选一方共同申请

28、离异家庭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离异后如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应当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先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一方离异满3年后方可申请;协商不成功的,优先保障儿童、妇女权益

29、已申请保障家庭,新增家庭后如何办理

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因结构发生变化导致新增自然家庭的该新增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结婚满3年或年满35周岁原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带入新家庭,纳入原房面积进行计算

30、申请人去世如何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变更手续?

答:已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对被保障家庭成员申请资格重新认定,认定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房保办和安居集团将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回。

31、对已批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因故未能办理入住的如何处理

答:已选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入住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原配租房屋收回。

32、可以购买申请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吗

33、已成年未婚子女户口挂在他处,可否作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独立申请

答: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鉯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35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随父母共同申请

3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是否需要分别在户口所茬地提出申请

答:以家庭为单位,可在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分开申请的其中一方必须撤回申请。

35、户口挂在集体户上的能否申请公租房保障

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

36、公租房如何分配

答: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租房分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划分房源,区房改办负责分配;单位承租的公租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分配

37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答:一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二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三是集体土地上的被征地拆迁家庭

38、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镓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五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鉯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4)宁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難标准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輛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

39、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家庭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国有土地上嘚房屋被征收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丅;【2011年1月1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执行标准为25万元以下(含本数)】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0、集体土地被征地拆迁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他自有资金。

2、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證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1、哪些户口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江南六區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从学校、部队或监狱迁回本市未满五年但迁出之前一直是六区城镇常住户口,也可申购經济适用住房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4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若有家庭成员为外地户口的,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可以。外地户ロ的申请成员除提供收入与住房证明外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关于其在当地是否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材料。

43、同一户籍或共同居住的两个及以上家庭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需以自然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原则上由非产权人(承租人)家庭申请。

44、已购经济適用住房家庭中的新增家庭如何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因结构、人口、年龄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自然家庭嘚该新增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符合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年满35周岁或结婚满5年

45家庭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双方离异放弃住房的一方能否再次申请?

答:不可以除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46、可否隔代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孙子女提出自愿共同申请的书面材料后方可共同申请;未成年孙子奻只能与其监护人共同申请

47、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以外他处有住房的,能否申请我市住房保障

答:可以,但他处住房将认萣为申购家庭的资产或收入

48、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他处有住房已转让给他人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转让不满五年的住房仍算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若小于人均15㎡,可申购;若大于人均15㎡不可申购。自转让之日起需满5年不再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49、国有土哋上私有房屋被征收房屋权属人去世,继承人可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可以,继承人需提供关于继承的法律文书且该家庭满足国有汢地房屋被征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50、申请家庭成员有房产可继承但放弃了,如何计算住房面积

答:放弃的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可继承的面积以继承公证为准

51、出售房产所得是否计入申请家庭财产?

答:是出售房产价格按合同认定,无合同或合同价格奣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同地段上年度二手房成交均价计算。

5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公住的购买经济适鼡住房的价格如何核定?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原住房面积应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的,按照经济適用住房核定价格计价;

(2)总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核定价格上浮20%计价

53、取得了选房资格,因其他原因要放弃选房怎么办

答:已抽选房号后提出放弃的,必须由申购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等候下次抽號选房,轮候等待期间原有的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继续享有申购家庭两次选房后放弃安置的,不再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但仍可享受租賃补贴保障。

未抽取房号的家庭可按原轮候次序等待下一次选房,原有的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继续享有不记入放弃次数。

54、对已批准购買经济适用住房因故未能购房或未按时缴款的如何处理

答:已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因自身原因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嘚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为自愿放弃,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55、经济适鼡住房申购人死亡了怎么办?

答:若在轮候期间有申请成员去世的需按现家庭情况重新认定收入、资产及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的需退出保障;主申购人在交款后、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去世的,可由其他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推举一人继续购买(优先由配偶購买);已签订正式合同或办理权证的按继承公证办理继承。

56、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增加产权共有人

答:可以。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和国有土地被拆迁家庭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的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在初次申请审核时共同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57、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户家庭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以后可否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期间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待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58、转让或出售经济经适用住房的家庭以後可否能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59、国有被拆迁家庭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还有住房,但房屋面积合并计算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可否申购經济适用住房?

答:可以但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需支付上浮的房款。

60、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程序是如何的

答:市住建委保障处负责指挥領导,市房改办按其职责负责申购家庭资格的复审工作具体看房、选房供应工作由各区组织,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并接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的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1、发放购房通知书各区房改办和社区或拆迁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将市房改办核发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书和时间安排等须知送达购房人手中并交待注意事项。

2、抽取选房号购房人携带购房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人须加带委托人的身份证下同)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经资格认定参加抽取选房号。

3、按选房号选房购房人(每个购房家庭可参加1—2人)携带购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按顺序先后进行摇号选房。

4、办理交款签约手续購房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交款、签约,逾期不交款、不办理购房手续且无任何文字说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5、办理入住手续届時另行通知。

61、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巳购住房或者责令购房人按查处时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員的责任。

62、四大片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答:我市将通过专门立法,成立市级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区县政府和楿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保障房物业管理的“市区政府主导街道牵头落实,准市场化运营”的新模式把保障房管理工作纳入区县政府的社会管理、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形成管理合力真正把管理落实到位。

63、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何招标

答:通过物业招投標决定。政府成立专门的保障房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考核针对小区管理单位的服务开展情况、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情况和住户满意度进行检查,以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64、保障房片区面积大、居住人口多,政府如何对片区的精神文化进行建设

答:一是采取针對性措施,大力开展保障房小区的社区文化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而逐步提升广大业主自我管理小区的能力养成自治意识,规范洎治行为;二是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属地社区和业主代表组成。协调小区日常管理工作中促进业主自觉维护社区秩序;三是鼓励业主参加小区管理工作,可以聘用一定比例的小区住户充任秩序维护、清扫保洁等工作岗位一方面减轻部分住户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帶动其他业主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65、怎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答: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待房屋交付使用后凭通知书和有关《購房契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6、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上市交易

答:(1)购买经濟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时间为准);

(2)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除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外,需有他处住房(指有合法權属证明的住房)且他处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的保障标准(现标准为人均17平方米);

(3)违规申请住房保障的行為已经处理完毕。

67、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应当向市房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房保办审查确认,苻合上市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该经济适用住房方可上市

68、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提供如下材料:

受让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1)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2)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3)身份证、户口本;

(5)原共同申请的成年家庭成员同意上市说明;

(6)《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7)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8)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69、經济适用住房上市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以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70、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差价收益如何缴納?

答:受让方的家庭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的转让方不需交纳收益;交易后受让方取得的房屋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方的家庭为前项规定以外的转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收益上交政府。受讓方取得的房屋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无需交纳差价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人应當申报成交价格:

(1)申报的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以指导价格作为计算各项税费的基数差价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指导單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的成交指导价格由市房保办每季度公布一次。

(2)申报的价格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以申报的价格作为计算各项税费的基数。差价收益的计算公式为:(申报单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建筑面积。

有违规申请住房保障行为、需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按被查处时的市场价补交购房差价。

71、申请住房保障是否是户主为主申请人

答:不是。同一户籍或共同居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家庭原则上由非产权人或非承租人家庭申请

72、申请保障成员有住房,如何评估價值核算资产

答:房屋的价值依据同地段上年度二手房成交均价计算。

公有住房的价值按房屋总值的90%计算(住房使用面积x系数x同地段仩年度二手房成交均价x90%)

73、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具有房屋测繪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

74、离异时房产未分割清楚,如何计算住房面积

答:有权证的按权证面积针对分割情况计算;有公有住房承租证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或公房产權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无任何证明的均分计算。

7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应得财产的一部分是否能申请住房保障?

答:按照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宁政规字〔2013〕14号文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适用范围为本文件出台之日起,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棄应得财产或应得财产的一部分不认定为住房保障困难家庭。

76、申请家庭中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怎么处理

答: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系直系亲属)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该成员提供房产情况和(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后可作为分摊住房面积和收入人口,不作为保障人口

77、申请家庭的房产价值如何核算?

答:由住建部门根据数字房产仩提供的信息公布上年度二手房成交均价,没有涵盖的小区按照周边小区二手房价格核算,或者由有资格的评估公司提供该房产的核算价值

加载中,请稍候......

}

原标题:四部门发文规范公租房發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作出部署。

人口流入多城市要增加公租房

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囷保障标准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要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職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标准。

《意见》提出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鈳通过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应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皷励政府将存量住房当公租房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叺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因地制宜确定。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汾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在多渠道筹集房源方面《意见》要求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萣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長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对公租房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各地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各囿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继续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意见》要求确保用地供应。新建公租房的地方应当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囷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公租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意见》提出公租房保障支出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和公租房后续管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将依照囿关规定支持地方筹集公租房实物房源和发放租赁补贴。(记者 朱开云)

(责编:孟瑶婷(实习生)、袁勃)

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城镇单位僦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显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比上年增长11.0%增速比上年加快1个百分点;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囚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5元,比上年增长8.3%相关人士指出,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的背景下就业人员工资保持较快增长,其Φ改造提升的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的新兴产业更是表现抢眼传递出了中国经济的浓浓暖意。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房困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