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时怎么办

学校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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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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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td class="govvaluefont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黄陵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公开日期&<td class="govvaluefont-03-18
黄陵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应范围2 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指挥部机构及职责2.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2.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4现场救援指挥部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范围3.2预警预防3.3预警信息采集3.4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4.2分级响应程序4.3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6群众的安全防护4.7社会力量与参与4.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4.9新闻发布4.10应急救援结束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2事故调查报告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6 保障措施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6.2技术储备与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练6.4资金保障6.5监督检查7 附则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国内、国际沟通与协作7.4奖励与责任7.5预案解释部门7.6预案实施时间黄陵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陕政办函[号)、《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1.4适用范围(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较重的;(3)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2 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黄陵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2.1县指挥体系机构及职责成立黄陵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领导小组转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全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总指挥长: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成
员:县应急办
县经济发展局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县指挥部的职责如下:(1)及时向县政府和市质监局汇报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3)组建县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跟踪各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应急现场救援提供指导咨询;(4)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预警,在出现较大事故时启动预案;(5)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导事故发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7)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2.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出现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1)县质监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2)县经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事故救灾及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实施。(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社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稳定。(5)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6)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的工作。(7)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8)县交运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9)县民政局协调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10)县环保局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事故发生地附近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11)县电力局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2.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其组成如下:主
任:县质监局局长副主任:县质监局主管副局长成
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县质监局有关股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2)根据指挥部决定向全县发布全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3)向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或发生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4)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指导协调工作。2.4乡镇急救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各乡镇成立相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急救救援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指导下抓好本辖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急救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如下:(1)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县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使用单位、抢险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援。(2)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收集整理和督促使用单位做好消除整治工作。(3)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核实、清理。2.5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出现事故需要启动县级救援预案时,县指挥部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指 挥 长: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县质监局局长
所在地乡镇长、城区街道办主任成
员:县应急办
县住建局 县交运局
(2)工作组综合组:由质监局负责,相关乡镇、街道办部门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等工作。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局负责,必要时武警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负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后勤保障组:由所在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事故调查组:由质监局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善后工作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黄陵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见附件所示。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范围乡镇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县质监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监控措施。3.2预警预防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3.2.2县质监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3.3预警信息采集县质监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防止事故发生。(1)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协管员、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络。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体系、自动电话系统,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反馈准确、高效、快捷。3.4预警行动县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作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4 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质监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2)县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县政府。(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4.2分级响应程序(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2)县质监局应紧急启动响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3)当出现本预案1.3范围的事故时,县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较大事故时,县质监局应当与县安监局和环保局联系,启动相应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质监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告市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4.3县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救援活动。现场应急救援的主要工作任务为:(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挥部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灾害的方案。(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救援预案的建议。(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乡镇配合、支援救援工作。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业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4.6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按照应急救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根据需要,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止和拒绝。4.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的处理意见。4.9新闻发布县质监局是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10应急救援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指挥部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除储备的应急物资外,其他发生费用由相关部门报指挥部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审核支付。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要做好社会救援、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5.2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由安监局负责,质监局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事故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6 保障措施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1)县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2)县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3)质监局协调当地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化网络。6.2应急保障队伍(1)县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成员由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2)县质监局要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6.3宣传、培训和演练(1)县质监局应当督促并组织当地政府使用单位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2)县质监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应急救援技术和反应的综合素质。(3)质监局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6.4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6.5监督检查县质监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7 附则7.1名词、定义与说明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事故:生产或者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管理。若需要更新、修订,应报县政府批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7.3奖励与责任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所在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5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黄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7.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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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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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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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已经有&摘要:&记者从周村区质监局获悉,为汲取寿光“11· 16”重大火灾事故和蓬莱“11·9”重大交通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周村区印发《全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实现全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
  晨报讯 1月8日,记者从周村区质监局获悉,为汲取寿光&11& 16&重大火灾事故和蓬莱&11&9&重大交通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周村区印发《全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实现全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
  据了解,为增强大排查大整治的针对性,周村区质监局确定40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作为第一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整治盛装危化品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无证生产、违规使用、超期未检等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涉及公共场所安全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并将继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特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全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冬季取暖锅炉、气瓶、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厉打击无证使用等非法行为,监督使用单位隐患整治,查处无证操作、超期未检等违规问题。对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受过约谈、行政处罚、通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特别是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隐患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 记者 张楠 通讯员 苏桂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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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100人以上;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0万人以上;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       ┌───────┐        ┌───────┐  ┌─┤  配合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 ├───────→│ 省级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种设备  ├──────────┐ │            │  │ │ 应急救援专家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    ├─────→│事故现场指挥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      └───┬───┘      ↑  │              │      │  │              │      │  ↓              │    ┌─┴──────┐          │             ┌───────┐    │  市级、县级  │          │             │ 市级、县级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   ├────────────┘  │       └──────────→│        │←──────────────┘                   └────────┘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质检总局按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质检总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长:总局主管领导
副组长:特种设备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特种设备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法规司: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计划财务司: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5)监察局: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6)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由特种设备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地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
(7)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4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质检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质检总局决定。
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5 相关部门职责
质检总局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1)建设部。
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铁道部。
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交通部。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民航总局。
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环保总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6)电监会。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安全监管总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6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质检总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国务院。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省政府。
(4)发生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以内报告国务院。
(5)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省级和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接报后立即报国务院并视情况派出指导协调组。
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新闻发布
质检总局是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质检总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结束,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质检总局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质检总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全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质检总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5 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本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质检总局备案。
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质检总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与国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国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
7.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质检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联系电话: 传真:
7.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7 国家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质检总局:
民航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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