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新农合费用控制措施受益面和保障水平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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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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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逐步健全新农合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不断完善新农合补偿机制,扩大受益面,进一步巩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人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和扩大门诊补偿受益面并重的原则。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先应在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充分体现互助共济,“小病小补偿、大病大补偿”,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四)农民参与管理原则。农民对新农合统筹补偿办法、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由参合人员进行评议,其结果将影响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复审。
三、补偿模式及基金分配
(一)建立完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的统筹补偿模式。
(二)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的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5〕43号)进行管理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提取基金总额的10%,我县已累计缴足风险金,2014年不再提取。
2.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基金总额的36.2%。
3.一般诊疗费:基金总额的3.8%用于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根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2〕16号)、《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试行)的通知》(正府办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分析总结,结合实际,对全面实施基本药物、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新农合定点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包干使用,总额预付资金标准以乡镇为单位,按乡镇区域内年度实际每参合人口15元计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自留。总额预付给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分配,原则上新农合一般诊疗费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4.普通住院统筹基金:普通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总额的50%,用于普通疾病、单病种的住院医药费(含计生手术康复住院)补偿。
5.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0%,用于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的疾病救治费用补偿。
四、医疗费用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含门诊特殊检查费)
普通门诊实行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参合人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凭有效合医证、合医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材料实行现场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90%,参合患者自负比例为10%,以家庭为单位每参合人员150元计算的总额作为家庭门诊统筹年度补偿封顶线,家庭内参合人员可调剂使用,封顶线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患者全额自负。续保人员的参合人员家庭账户若有余额的优先使用家庭账户(补偿比例100%),直至使用完后进入门诊统筹。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在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的CT、核磁共振、彩超、电子胃镜、喉镜、肠镜、膀胱镜、脑电图、宫腔镜检查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书、有效发票、合医证及身份证明材料在所在乡镇合医办审核按家庭门诊统筹办理补偿,从家庭门诊统筹中支付,家庭门诊统筹支付完毕后,再从门诊统筹基金按50%补偿。
普通门诊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每日就诊不得超过两次,一般门诊单次总额30元封顶,门诊输液单次总额50元封顶。
2.农村重大疾病及其他恶性肿瘤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申请重大疾病门诊及其他恶性肿瘤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凭近期县级医院以上(含县级)的疾病证明书、检查结果(报告书)或出院小结进行逐级审批,经审批后,参合患者凭发票等相关资料到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
(1)农村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2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尿道下裂和老年性白内障实施免费救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2013〕84号)规定,农村重大疾病种为:农村重性精神病(包括癫痫所致精神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6种)、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胃癌、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唇腭裂、1型糖尿病、终末期肾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年龄在55岁以上)、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以及十八周岁以下含十八周岁(以入院时间计算)儿童先心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与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以上24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 1 \* GB3&①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总费用的80%补偿(其中:终末期肾病按总医药费用90%的比例进行补偿)。不受诊疗项目及基本药物目录的限制,不设封顶线。
&= 2 \* GB3&②在县外不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国家公立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票据为财政监制发票),按70%的比例补偿;在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2)其他恶性肿瘤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在国家公立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票据为财政监制发票),按70%的比例补偿;在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3.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根据我县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将部分慢性病纳入门诊补偿,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偿凭近期县级医院以上(含县级)的疾病证明书、检查结果(报告书)或出院小结进行逐级审批,经审批后,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监制发票)有效诊断日期后产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补偿,先结算家庭账户或家庭门诊统筹后,再限额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补偿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实行病种年度封顶。
纳入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病种及年度封顶如下:活动性结核病2400元、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6000元、肝硬化6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60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6000元、糖尿病6000元(饮食控制无效)、癫痫12000元、慢性风湿性心脏病6000元、慢性阻塞性肺气肿6000元、慢性溃疡性结肠炎12000元、慢性肾炎12000元(肾病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6000元、骨髓炎6000元、高血压2400元(Ⅱ级及以上,伴靶器官损害)、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6000元、脑血管病后遗症12000元(有严重功能障碍)、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12000元、脑瘫12000元、帕金森氏病6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12000元、肝豆状核变性6000元、重症肌无力6000元、器管移植抗排治疗24000元。
经审批的慢性病产生门诊医疗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进行现场直补,定点医疗机构凭慢性病审批资料复印件、用药处方或检查结果报告书、发票、患者签字的补偿登记表,在同级合医经办机构申报补偿;县外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凭相应资料在参合地乡镇合医办申报补偿。
(二)普通住院补偿
普通住院补偿是指当次普通住院费用减除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和起付线外,剩余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办理的补偿(上级政策规定的重特大病按有关规定执行)。
1. 补偿比例、起付线
医疗机构类别
县内乡镇级非营利性定点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城所在地的营利性定点
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
县外市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参照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起付线执行
市级及市外非营利性
总费用10000元以下
总费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不足20000元
总费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不足40000元
总费用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
2.住院费用补偿一律不设封顶线。
3.保底补偿: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在按政策补偿后报销费用仍达不到总费用40%的,一律按住院费总额的40%补偿比例进行测算补偿。
(三)重大疾病、其他恶性肿瘤住院医药费补偿:
1.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补偿: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2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尿道下裂和老年性白内障实施免费救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2013〕84号)等重大疾病的相关文件规定,农村24种重大疾病包括:妇女两癌(即乳腺癌和宫颈癌)、农村重性精神病(包括癫痫所致精神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6种)、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终末期肾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年龄在55岁以上)、儿童尿道下裂(0—18岁)、儿童苯丙酮尿症、以及十八周岁以下含十八周岁(以入院时间计算)儿童先心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与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以上24种农村重大疾病的住院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省卫生厅公布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实行病种付费,现场直补,终末期肾病按90%补偿,其余病种按80%补偿,不设起付线;且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2)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0—18岁)、老年性白内障(年龄在55岁以上)产生的住院费由新农合补偿80%后,剩余的20%由民政医疗救助承担。
(3)在县外不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国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票据为财政监制发票)救治的,一律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70%补偿;在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2.其他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票据为财政监制发票)住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70%的比例补偿;在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50%进行补偿;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五、其他补偿
(一)住院正常分娩补助
实行降消项目与新农合捆绑补偿。鼓励住院分娩,计划内孕产妇分娩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正安县卫生局降消项目补助规定:正常平产实行包干补偿乡镇600元,县级800元;难产定额补偿乡镇950元、县级1200元;剖宫产补偿乡镇2000元,县级2500元;高危孕产妇住院补偿1000元。补助方式:新农合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60%,由降消项目支付40%,合计补助不得超过参合人员实际住院费用。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的按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二)外伤住院费用的补偿
1.参合人员在家因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合患者提供无他方责任的外伤调查表或证明材料,按常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2.外出务工人员因外伤原因不明又不能提供可靠证据的意外伤害住院的费用,按可报销范围的50%进行补偿,起付线为500元,年度封顶线为8万元;对公安机关或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无责任人的外伤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常规疾病住院审核补偿。
3.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4.因嫌疑人逃逸,经公安机关立案半年以上,未抓获嫌疑人的他方责任的外伤,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被补偿人或亲属与县合医办签订相关协议,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新农合普通疾病住院政策补偿暂付,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被补偿人或亲属将补偿金缴回基金专户。
外伤住院费用补偿严格执行“三级公示”,公示一月无异议、无举报后方可兑现补偿金。
(三)单病种定额补偿
单病种定额补偿就是将部分常见病多发病,通过对该病种按照诊疗有关要求科学测算定额标准,按照“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原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定额补偿。实施病种的具体定额标准及补偿比例按照另行出台的《单病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月,新农合补偿80%。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卫发[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黔卫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单病种定额付费、临床路径管理、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的混合支付方式,逐步实现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的全覆盖的要求,实施单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不开展的新农合不兑现该定点医疗机构此类病种的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中医中药服务项目补偿
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采用中医中药项目治疗的(含中药饮片、中医针灸、推拿、刮痧、药浴等),在原规定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五)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情况的补偿
参合孕产妇保健、参合儿童保健检查费、参合孕产妇艾滋病初筛快速检测费,出现传染病疫情应急接种的疫苗购置费,除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支付外,其余部分可以列入新农合补偿。
(六)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凭商业保险机构加盖专用印章的住院医药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以及商业保险机构结报单据等有效资料,全额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有关规定审核补偿。外出务工参合人员在外住院医疗费用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原则上新农合可按住院补偿有关规定实行审核补偿。
(七)新生儿医疗费的补偿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确保“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和《中共正安县委 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 》(正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当年合法出生的新生儿当年所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提供其有关职能部门加盖印章的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并提供父母(必须其中一方当年度参合)参合的合医证号、纳入新农合按住院政策补偿。
(八)在县外门诊检查后一周内入院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住院规定补偿(原则上检查项目与住院医疗情况符合医疗逻辑关系);在县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经科室主任同意,院方新农合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检查门诊费用可计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补偿。
(九)在县外医疗机构确因病情危急入院难,在急诊室连续治疗的门诊医疗费,参合患者提供疾病证明书、发票、门急诊小结、有效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资料,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补偿。
(十)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优先执行优惠政策,余额部分按照新农合补偿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95%。
(十一)床位费的补助标准
新农合住院的普通疾病床位费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三人间标准规定执行,参合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新农合规定支付;高于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合人员自付。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费(B超、心电图、X光片、CT、电子胃镜、彩超、核磁共振、伽马刀、超声碎石)、常规化验费、材料费、生化检验费、药费。药品按《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3年版)》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优先在新农合目录内选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药物目录外的自付药品,必须有该药使用的依据,同时要求告知患者及家属同意签字方可使用,并控制在10%以内,否则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乡村医疗机构100%的使用新农合药物目录。
(十三)进口材料费用折半后按规定的比例补偿。
(十四)按照《中共正安县委办公室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参合患者在县医院、县中医院产生的医事服务费按一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补偿。补偿标准:县医院普通门急诊5元/人次,新农合补偿4.5元/人次;专家门急诊10元/人次,新农合补偿4.5元/人次。县中医院普通门急诊10元/人次,新农合补偿9.5元/人次;专家门急诊20元/人次,新农合补偿9.5元/人次。住院期间医事服务费均为每人每天30元,纳入新农合按住院政策补偿。
(十五)参合人员在境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肢体残疾矫治、麻风畸残矫治手术、3-7岁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脑瘫、截瘫、心血管意外造成的偏瘫患者所需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康复训练、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残疾人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等治疗的费用及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装配,门诊按50%补偿,住院按对应住院标准补偿。
(十六)根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第二类疫苗纳入新农合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3]2号)文件精神,狂犬疫苗门诊疫苗费用纳入新农合按50%比例补偿,住院疫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参合患者凭医疗发票、有效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资料到参合地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其余二类疫苗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六、新农合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电视费、电话费、取暖制冷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等。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网络诊疗除外)、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
4.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矫治口吃、“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牙矫正、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穿耳、按摩、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平疣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假肢(普通性假肢除外)、助听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护膝带、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和用品。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治疗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催眠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输血互助金。
(六)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1.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4.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6.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8.医疗收费项目不明的费用;
9.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10.自请医生治疗、自购药品费用等;
11.家庭病床费用;
12. 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
七、结算办法
(一)参合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审核报销,需提供参合人员有效合医证、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住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等资料,总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合医办审核补偿,总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由乡镇合医办初审后,送县合医办复审交乡镇合医办按有关规定兑现补偿。
(二)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提供有效合医证、身份证(户口本),按照规定实行现场减免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补偿资料报送同级合医经办机构审核,合医经办机构在次月10日前拨付其补偿款。
(三)新农合补偿基金实行封闭运行,补偿对象需提供相关银行账号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补偿款直接打入账户,杜绝现金支付。
八、相关要求
(一)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认真核对参合住院人员相关信息,收取外伤病因调查表。
(二)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的县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当年或次年内按审核及补偿政策有关规定结算补偿,超期不予审核补偿。
(三)县乡医疗机构要按照黔人社厅发[2013]24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对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单位必须要按单病种服务协议书执行。
(四)门诊统筹“一卡通”管理。严格执行门诊处方、网上信息、门诊补偿登记表相统一,严格门诊费用审核补偿。
(五)公示制度。即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新农合补偿项目及收费标准、补偿程序、常用药品价格、门诊医疗服务项目限额标准及价格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乡合作医疗机构要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作好登记,确保新农合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落到实处。
(七)严格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合作医疗会计、出纳印件分离,定期对账,时时监督,定时检查基金运行情况。
(八)县合医经办机构应适时对县境外参合外出人员医疗费用较集中的片区医疗机构实行摸底、巡查、适当时给予定点管理、给参合外出人员提供优质的就医环境,对其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九)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如“小病大治”、虚增医疗费、挂床等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惩处。参合对象套取补偿基金的(如:将合医证件借作他用,开取假发票等行为),除追回补偿的基金外,取消其家庭所有参合人员当年新农合补偿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试行) &的通知》(正府办发〔2012〕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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