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都有社会保险,父母过了北京60岁以上老人福利享受福利待遇,该提供哪些资料到劳动服务所办理?

我的母亲和父亲是事业单位人员,但他们已经60了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_百度知道
我的母亲和父亲是事业单位人员,但他们已经60了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这种情况我能给他们参加医疗保险吗?如果能,去哪个政府部门?请帮助我
提问者采纳
父母现在都退休了。社保中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福利待遇、也不用办了,他们现在不用办理社保中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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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母亲和父亲是事业单位人员,是通过人事局退休所以不用吧.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合同工是通过劳动局退休,所以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是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上的
你的母亲和父亲是原来的事业单位人员,是通过人事局退休所以不用吧.
只能买人寿的康宁了
我的母亲和父亲是事业单位人员,但他们已经60了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是这样的,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是不再支持交纳任何社保费用.而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同时,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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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华夏移民公司VIP厅(上海闸北区恒丰路329号隆宇国际902)持有意大利居留具体可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点击收藏&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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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持有移民居留后,移民者就可以享受意大利的福利待遇了。但意大利的教育、医疗和养老方面具体有哪些福利待遇?持有移民居留后,移民者就可以享受意大利的福利待遇了。但意大利的教育、医疗和养老方面具体有哪些福利待遇?华夏移民专家告诉你:持有移民居留以后,除政治权外,可以跟当地居民享受一样的福利待遇了。意大利移民核心优势欧盟优势:无须签证出入全部申根国家!持永居自由选择欧盟国家工作、学习和生活!投资良机:经济危机以来房价降至历史低点,正在蓄势反弹,保守估计每年升值10%!福利完善:持居留即可享受与意大利公民同样福利保障!无移民监:每半年入境一次即可,对中国境内事业生活全无影响!迅捷办理:仅需2-4个月即可完成全部审批,拿到全家居留!财产保值:意大利无全球征税!轻松融入:28万中国移民生活在意!社区均有免费意大利语学校以及各种新移民辅助社团。绝美胜地:意大利为亚热带地中海型气候,四季宜人,风景如画,给家人健康美丽的生活!
关键词:意大利居留,意大利投资移民,意大利移民生活,投资移民Ou.打赏一下,为华夏公益献一份薄力!赏币种现汇卖出价中行折算价汇率更新日期英镑918.06&¥911.59&¥ 08:46:06港币84.43&¥84.11&¥ 08:46:06美金656.53&¥653.85&¥ 08:46:06欧元715.02&¥712.11&¥ 08:46:06加拿大元489.99&¥482.83&¥ 08:46:06新加坡元469.31&¥465.56&¥ 08:46:06澳大利亚元474.98&¥466.25&¥ 08:46:06新西兰元436.97&¥431.93&¥ 08:46:06华夏移民微信号:hxym2002&nbsp&nbsp&nbsp&nbsp&nbsp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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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小姐捐赠地址:上海市恒丰路329号隆宇国际902室上法院打官司实用指南〖转贴〗
一、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到期之日起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归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提出还款之日起计算。
如超过诉讼期限,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争取达成偿还债务的书面协议。达成协议后债务人不归还的,法院应予受理。二、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的执行时效  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后,债务人到期仍不归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应当归还之日起计算,二年,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财产赠与他人,债权人可要求法院认定赠与无效。三、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允许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四、借贷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五、民政局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房屋问题等完全自愿的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登记时,必须带齐: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4、自愿离婚协议书。六、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如何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七、离婚诉讼的管辖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法院管辖。对正在服刑、在教人员的起诉,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八、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九、在哪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十、重婚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即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刑法》258条规定对犯有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一、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未办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如申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也可以先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十二、谁有权申请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指: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十三、请求赔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十四、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时效
  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十五、无过错方离婚时的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索赔,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索赔。
十六、离婚时,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购置、继承、受赠、新建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暂住。但暂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对夫妻共有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房屋产权予以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原与公婆等同住公房,后按94方案购买产权,夫妻离婚时,如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先就共有产权进行确认和分割,然后再处理离婚问题。十七、离婚时对公房租赁权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2、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3、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6、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十八、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
照顾无过错一方;  5、
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十九、离婚时房屋问题涉及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1、调解离婚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如属他人租赁或产权系他人所有的,法院应征询租赁人或产权人的意见,租赁人或产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如当事人既有房屋拆迁纠纷案又有离婚案在法院同时审理,两案涉及的房屋是同一的,两个案件应协调一致后作出处理,或者先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房屋拆迁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3、法院发现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离婚当事人已再婚的,应就住房部分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进行再审。  4、离婚调解书送达后,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均未再婚的,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一并进行再审。
二十、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继承、受赠的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取得的债权;其他合法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7、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8、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12、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应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该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对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十三、夫妻个人财产处理原则  1、离婚时,个人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2、实物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费掉的,不再补偿;  3、婚前或婚后约定属于个人所有财产,经审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约定归个人所有。二十四、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二十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下列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负债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十六、哪些属于抚养费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属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二十七、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二十八、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二十九、抚养费的给付与期限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三十、抚养费的增加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三十一、探望子女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十二、法院对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可采取的措施  1、在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诉法》102条的规定,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法院可判决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育费,经过若干时间后他方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三十三、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扶育费的给付  1、夫妻虽未离婚,但长期分居,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抚育费。
  2、夫妻分居时一方未给付抚育费,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可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育费。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分居时间,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由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  3、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育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三十四、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有二种途径:  1、直接到上海市血液中心办理亲子鉴定;  2、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委托,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亲子鉴定。
三十五、离婚时的夫妻扶养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三十六、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范围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均属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十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继承人。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十八、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分配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分配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
三十九、夫妻一方死亡后的遗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四十、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法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包括夫或妻)所有的财产。
  3、遗嘱形式可以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证遗嘱:遗嘱人所立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  自书遗嘱:全文都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口述,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原立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必须仍以公证遗嘱变更原立的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限。  5、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若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且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6、遗嘱人可以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原立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撤消原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消或部分撤消。
四十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因病需要支出医疗、护理等费用,尚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父母,即使子女由于下岗等因素生活困难,也有义务赡养父母。其方式可以是物质帮助,也可以用劳务代替。四十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如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则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四十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去世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四十四、养父母和养子女收养关系的解除  养父母和养子女如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被收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四十五、老年人房屋使用  1、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承办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未经老年人同意擅自办理手续的,老年人投诉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签定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3、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时间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4、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获得单位分配住房或者自购住房的,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应当及时迁出。  5、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者动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享有与子女同等的权利。  6、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四十六、按94方案购买房屋产权的确认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四十七、老年人住房纠纷的起诉  根据沪高法[1998]60号批复规定,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将自己承租的房屋同子女等承租的房屋经单位配房或者交换而合并在一处,老年人虽然不再是房屋承租户名人,但老年人以自己的房屋合法使用权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要求将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调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是否支持老年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十八、因居民开店而引起相邻纠纷的投诉  居民开店必须向所属物业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前应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经物业管理单位报区房地局审核批准后,凭“居改非”许可证向规划、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申报核发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时如有油烟污染、噪音超标等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现象,居民可向所在区环保、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四十九、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  1、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  空调设备(排风口)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2千瓦以下为3米;2至5千瓦为4米;5至10千瓦为5米;10至30千瓦为6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  2、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3、使用空调设备,应当避免噪声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  4、如安装空调不符合以上规定,引起排气、噪音污染的,可向所在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中心或环保投诉中心投诉,要求改装或拆除;或提请居委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十、违法搭建相邻纠纷的投诉
  因违法搭建或安装防盗门窗而影响相邻方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的,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拆除违章搭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十一、因装修或改造房屋引起相邻纠纷的投诉  如邻里装修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拆除承重墙对相邻方安全造成威胁的,相邻方可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由物业管理部门对装修者予以制止、处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五十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五十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五十四、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禁止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实施批准的行为、未按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和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五十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注意环境质量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废物堆放在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五十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  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2、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擅自增加楼面荷载的。五十七、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部门可视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毁损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对致人轻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立案公诉,而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以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如情节一般,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只要求给予伤害赔偿的,可视当事人的主张,由调委会进行调解,公安部门协助处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由公安立案后,按司法程序处理。被害人可要求附带民事赔偿。五十八、停车场所丢失车辆的责任认定  对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法院建议宜从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对于车辆丢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角度进行审理。确认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必须符合:一、当事人之间就车辆的保管达成过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二、保管人实际控制委托人所委托的车辆。对于那些封闭式的,具有现代设备、现代管理方式、收费较高的商业性停车场,可以推定保管关系已经成立。而那些在开放式的,不需办理特别手续的停车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认为保管关系成立。如果保管关系不成立,应考虑当事人对车辆丢失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系争车辆如果投过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主张代位追偿权的,应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从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责任出发,有直接责任的,支持代位追偿;无直接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十九、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必备条款是: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各种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六十、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互相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所谓“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六十一、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  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根据解除原因的不同,因而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不同。  1、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以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2、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违纪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3、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的,以及通知未满30天的,均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单位应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六十二、因未开退工单的赔偿标准问题  因用人单位未开退工单劳动者要求赔偿的,应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因劳动者不配合而造成无法开具退工单的,劳动者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赔偿标准按沪高法[号文中明确,参照劳动部[号文,以退工前劳动者的工资作为标准,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而不是以失业救济金作为标准赔偿损失。六十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标准
  1、企业已面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的;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并在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等措施半年后,仍然亏损且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的,企业可以裁减富裕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列入裁员范围。不可以被裁减的4类人员是: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企业在实施裁员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后,需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就裁减方案进行协商,随后企业应将方案和协商意见提交给区劳动行政部门。六十四、关于经济补偿  凡是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签定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和从社会上录用的合同制职工,1995年12月31日以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1996年1月1日以后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合同届满终止时,企业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
六十五、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金的限制;  1、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未满1年”,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年以下的情况,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按1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十六、哪些职工可以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经批准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中于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职工和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职工,可以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此外,通过有关审批程序确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也可以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六十七、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首先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十八、劳动仲裁的期限  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六十九、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提交申请书时,还需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职工的,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申请人是企业的,申请书应写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为仲裁请求提供的证据和证人的姓名、地址。七十、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超过期限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十一、女职工生育期间应享受的待遇  按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下述待遇:  1、女职工如果妊娠7个月以上(28周计算),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在妊娠期间与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10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遇到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一婴儿的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的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如果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并且工作也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请假前正常出勤月份实得工资的100%支付;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请假前正常出勤月份实得工资的80%支付。这时的实得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七十二、劳动能力的鉴定  要求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一式四份如实填写鉴定表,并附下列材料:  1、 申请人要求作鉴定的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其中精神病患者为二年以上)的病情证明;  4、完整的病史和所患疾病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其中精神病患者的的诊断结论必须由精神卫生中心提供;  5、作因工负伤鉴定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对工伤事故批复、认定意见;  6、因工负伤人员因工抢救治疗完整的原始病史(包括历次诊断结论、X光片、各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  7、因工负伤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还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凭《医疗检查联系单》及《鉴定表》所确定的指定医院门诊办公室预约医疗检查日期,申请人应写明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医疗检查自劳鉴委办公室开具《医疗检查联系单》起十五日内完成。
  9、精神病患者由治疗的精神卫生中心填写《鉴定表》中的医疗检查结论,并附《住院通知》或《挂号卡》复印件;住院危重病人由所住医院填写《鉴定表》中的医疗检查结论,并附《住院通知》复印件。  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规定收取鉴定费。七十三、劳动监察举报和查处  1、
查处内容:  (1) 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2) 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  (3) 劳务人员使用情况;  (4) 境外人员在沪就业情况;  (5) 招工、退工手续办理情况;  (6) 工资支付情况;  (7)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情况;   (8) 社会保险执行情况;  (9)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10)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外劳务合同机构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内容。  2、 办事程序:  (1) 受理举报;  (2) 监察核实  (3) 登记立案  (4) 调查取证  (5) 审理、告知  (6) 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3、 办事部门: &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七十四、劳动手册的办理  户口在本街道的失业人员(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和闲散人员(男性16-50周岁,女性16-45周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张一寸照片及企业退工通知单,到本人档案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填写劳动力登记表。
  劳动服务所根据转来的档案,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并给予填写劳动力登记表,在一周内办妥劳动手册。  办理劳动手册,须收取《劳动手册》工本费五元。
七十五、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  《民诉法》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七十八、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出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七十六、特殊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七十七、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规定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下列四种情况: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七十八、民事诉讼费标准  1、 财产案件受理费:
不满1000元、每件50元  (2)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按4%计(速算公式4%+10元)。  (3) 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按3%计(3%+510元)。  (4)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按2%计(2%+1510元)。  (5)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1.5%计(1.5%+2510元)。  (6)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按1%计(1%+5010元)。  (7) 超过100万元,按0.5%计(0.5%+10010元)。  2、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 离婚案件:每件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部分按1%计。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50--100元。  (3)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50元。  (4) 改变抚养关系等案件,每件10--50元。  (5) 依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依照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每件100元。  3、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  (1) 1万元以下的,每件50元;  (2)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按0.5%计;  (3) 超过50万元,按0.1%计。  4、 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在:  (1) 不满1万元,每件计3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按1%计;  (3) 超过10万元,按0.5%计。七十九、民事起诉状格式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单位
职业 住址 邮编 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告: (内容同上)诉讼请求:(如离婚诉讼,须简要写清:请求离婚,子女由谁抚育,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居住问题等)事实与理由:(写清争议的来龙去脉,如离婚诉讼,写明何时恋爱、结婚、生育,婚前、婚后关系如何,现在矛盾的焦点,夫妻感情如何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用钢笔书写,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签名。凡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八十、离婚诉讼应当提供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二份(用16开报告纸、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如涂改须加盖名章)。  2、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独身子女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3、提供各类证据复印件二份。  4、如委托诉讼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  5、涉外离婚材料、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八十一、其它民事诉讼应当提供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一份,按被告人数每一人递增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涉及房产案件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卡或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4、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各一份。  5、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须提供劳动争议裁决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各一份。  3、提供各类证据复印件各一份。八十二、民事案件起诉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  1、离婚案件:  (1)结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5)财产清单(一式二份);  (6)再次起诉的离婚案件要提供原案号或有关法律文书(如有就提供)。  2、继承案件: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簿、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址证明材料;  (3)被继承遗留的财产清单(种类、数量、价值;户名、存款帐号、存入日期、数额,所在银行;占有人姓名、地址及被继承人关系,占有后的保管、收益、使用情况);  (4)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系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的、应提供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其他亲属的证明);  (5)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及有关证人、遗嘱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  3、析产案件:  (1)产权人证明产权(产权证,发票或证人姓名、单位、地址等);  (2)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购买、建造、翻建、继承、受赠等)形成的证据;  (3)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来使用、管理、收益情况及证据。  4、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原告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改变抚养关系案件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口簿、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6、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1)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7、房屋租赁案件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资料;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房屋租赁协议(转租的,须有经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等)  (4)给付房租收据等凭证  (5)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8、房屋使用案件  公有房屋(公用部位的使用)  (1)原告身份证明、户籍资料  (2)原告房屋租赁凭证  (3)出租人调解不成的证明及书面意见  公有房屋(老年人一调二房屋)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承租户名是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凭证  (3)有关身份证据材料  9、房屋确权案件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资料;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2)有关证照、协议、产权证  (3)售后公房确权的应提交原告系同住人的证明(如户籍等)  (4)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0、房屋迁让案件  (1)原告户籍资料  (2)房屋租用凭证或产权证  (3)被告他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4)原、被告联系电话  (5)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系单位)  11、房屋买卖案件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房屋交付发票  (6)银行借款合同  (7)借款保险抵押合同  (8)借款保险合同  12、房屋中介案件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3)房屋中介合同  (4)房屋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凭证  13、收回房屋案件  (1)原告户籍资料  (2)原告房屋权证或土地使用凭证等有关材料  (3)被告他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4)原告联系电话  (5)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系单位)  14、房屋参联建案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2)房屋参联建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变性手续报告及审批文件  (5)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明(如付款凭证)  (6)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据  15、房屋互易案件  (1)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资料  (2)房屋交换合同  (3)房管部门批准的证据  16、物业管理案件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等)  (2)委托管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  (3)产权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  (4)有关物业管理费的缴付凭证  (5)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7、相邻纠纷案件  必须提供的证据  (1)原告房屋资料,公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凭证,私房的需提供产权证  (2)能显示案件争议事实的照片若干张  尽可能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居委会有关的证明材料  (2)物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8、赔偿案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验伤单原件或复印件  (3)病史原件或复印件  根据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针对诉请提供如下证据:  a.主张医疗费的,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b.主张交通费的,提供交通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c.主张误工费的,提供误工损失证明  d.主张护理费的,提供护理费证明  e.已有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结论   f.主张营养费的,提供营养费依据  g.主张财物损失的,提供财物发票  h.主张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关依据  i.主张其他损失的,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递交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19、买卖案件  (1)购货发票  (2)买卖合同  (3)有关协议书  (4)质量鉴定书  (5)保修单  20、债务类案件  (1)债务的借条  (2)收条  (3)欠条  (4)还款计划  (5)转帐凭证  (6)当事人为借款的书信往来  (7)证人  21、劳动争议类案件  (1)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附件  (3)工资收入证据  (4)退工单  (5)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书  (6)有关处理决定书  (7)工会征求意见证据(单位系原告)  (8)企业合同资料  (9)旷工证明  (10)病假证据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病史记录,出院小结,摄片报告  (4)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凭据  (5)误工证明,负伤前12个月月收入签收单(加盖提供者法人章),负伤后误工期内的扣款数额证明,原告与出具证明单位的劳动  (6)(若护理人为固定工作者)护理期证明,护理前十二个月月收入签收单(加盖提供单位法人章),护理期内的扣款数额证明,护理人与出具证明单位的劳动合同(加盖法人章),出具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7)伤残鉴定书(如公安局已委托鉴定,须提供;若没有鉴定,就无需提供)  (8)受损财物所有者证明(发票,车辆牌照,驾驶证)  (9)财物受损程度证明(照片,证人证言)  (10)(若已修理)修理费发票  23、返还财产、证件案件  (1)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资料  (2)属原告所有的财产、证件的证据  (3)其他证据材料  24、涉外案件起诉时所需的有关材料  原告:  (1)持外国护照者: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需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领事馆认证
  (2)持中国护照者: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经中国领事馆认证即可  (3)居住在国外的原告亲自到法院起诉时,需当面签字认可,法院接待人员应在立案表上说明或由承办法官制作笔录  被告:(原告提供)  (1)被告基本情况  (2)被告地址不明的或下落不明的应写明情况  授权委托书:  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附起诉状  香港:当地律师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经深圳法律服务所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澳门:(同香港)八十三、经济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注册住址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等 被告:(要求同上)诉讼请求:需写明履行或解除何种合同,请求何种合同有效或无效,被告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人民币**元等。事实与理由:需写明何时签定何种性质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争议的焦点等。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八十四、经济诉讼应当提供的材料  1、经济起诉状一份,按被告人数每一被告递增一份;   2、原、被告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4、提供各类证据复印件二份;  5、原告住址送达确认书。八十五、申请执行书格式申请人:个人申请执行写明: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 业 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等法人申请执行写明: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等被执行人:(内容同上)申请执行请求:写明案号 案由。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写明法律文书生效、履行日期、申请执行哪一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未履行的情况等。                申请执行人盖章、签名                    日期八十六、申请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钢笔书写);  2、个人申请执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法人申请执行,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4、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5、可以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十七、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7、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8、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9、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10、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医疗费的审核有困难的,可以征询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1、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1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但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14、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15、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16、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17、受害人由于伤疾不能从事该项工作或者被辞退,侵害人应当适当补偿。  18、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护理的期限及护理的人数,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  19、护理费按陪护人应得的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损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长期设专人陪护的,侵害人应承担护理费,护理费应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20、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路费。  受害人在保证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但伤情危重,行动艰难确需使用救护车、出租汽车、出租三轮车等高价交通工具或确有必要的除外。  21、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应与前往就医的医院、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一致,一般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受害人必须的陪护人交通费的赔偿,参照以上标准。  22、致人伤害,受害人因此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时,侵害人除应赔偿上述费用外,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受害人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其他损害。  23、受害人因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基本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但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必要生活费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酌情给付必要的生活费;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必要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七十岁,并且侵害人应当赔偿雇请专人护理的费用。  25、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  26、受害人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时,如尚能参加劳动,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每月收入虽不固定,但每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应酌情给付生活费,给付的年限参照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  还有其他被扶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必要生活费的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第24条规定。  27、致人侵害,造成受害人残疾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职业、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偿金的数额。  28、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死者的丧葬费,受害人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及受害人家属的其他损害等费用。  29、丧葬费:包括运尸、租赁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支出。丧葬费的支出一般应根据当地丧葬费的标准及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确定。  30、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扶育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虽有谋生能力但不足于维持当地普通居民基本水平的人。赔偿标准参照24条规定予以赔偿。  31、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32、致人死亡的,侵害人应补偿受害人遗属的其他损害。其数额的判定可参照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  33、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在查清事实,明确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可判定当事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赔偿金额。  34、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  35、如果侵害人确系欠缺偿付能力,人民法院可在执行程序中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偿付能力时,恢复执行。  36、赔偿费应赔付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遗属。伤、残、死者所在单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37、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38、本意见所称“死者遗属”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八十八、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饲养的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责任。  2、如果饲养的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如果受害人、第三人对动物伤人都无过错,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都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八十九、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十、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拥有八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九十一、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如果商店设立投诉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投诉、面对面投诉、书面投诉的方式与店方的投诉部门协商解决。要注意记录店方接待者的姓名和对话的内容,以便于解决问题。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审查,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投诉予以受理,进行调查、调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支持,以利于公正裁判。  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申诉,请求解决纠纷,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投诉或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有关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3)投诉或者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投诉或者申诉的日期。九十二、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九十三、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九十四、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九十五i、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九十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九十七、举证时限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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