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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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在编、在册、在岗相关概念解读(公司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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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请问哪些人员属于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国有企业的人员属于吗?_百度知道
请问哪些人员属于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国有企业的人员属于吗?
  国有单位正式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国有企业人员,如果在正式职工且没有进行民营化改制则属于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如是完全了民营化改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了经济补偿的,以及非正式职工则属企业员工了,不再具有“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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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等国有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都属于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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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职人员需得单位同意才能报考具体是什么意思?
需要单位提供什么资料,还是自己提供什么资料需要单位盖章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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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社会在职人员需写同意报考申请得到单位同意并盖章,资格复审阶段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感谢你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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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职工_百度百科
[zhí gōng]
职工,指职员或在职工作人员。旧时指工人。目前通指我国企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职工:名词。(1)职员或在职工作人员,如职工代表大会。(2)旧时指工人。[1]
目前通指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2]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3]
1、从属性上看,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能取得“工资”[4]
,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5]
既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学徒工等劳动者。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
2、从范围上说,职工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中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的职工。
员工与职工的区别:
1)二者的含义
职工,指机关、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人员,职工更有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
员工,多指企业中的行政和业务人员,主要存在于公司制的企业中,员工也体现“雇员”这一劳动者与企业的雇佣合同关系,如“某某公司员工”,但鲜有“某某建筑(环卫)员工”。总的说来,员工包含于职工中。
2)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更为恰当的原因
首先,应打破过去传统的企业职工称谓,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使职能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勤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抛弃“”这一笼统概念,才有利于从职工类别上解决问题。
其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中“干部”与“职工”的身份界限,从而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度。过去,在企业中,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虽然所有从业人员称为合同制工人,但传统的划分观念依然存在,制约和阻碍着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将企业职工确切定义为“员工”,传统的临时工、农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将逐步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体现,这也有利于所有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再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传统的职工界限。如今,还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是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国家干部,企业不会也不应把他们怎样。传统的“职工”意识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无端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确切定义,给那些死抱老观念不求进取的人敲敲警钟,增强其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引证解释:
邓小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6]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一章:“只有在后半夜,大气中的热力减退了,除了上班的职工以外,大伙都躺在江边、路旁或者帐篷里,呼呼地睡觉。”
职工权益相关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
(引用下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7]
(引用下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7]
(引用下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8]
(引用下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7]
(引用下同)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7]
(引用下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7]
(引用下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4]
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具体参见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的丧葬费具体标准)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XX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1)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9]
(引用下同)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大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13年:1672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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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典[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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