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终止代理合同协议书未到生效期想终止

国内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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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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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坏,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销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 有效身份证原件&&&&&& 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天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天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100%。
第6条(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 第8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费用的100%。
第9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10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的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第11条(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2条(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3条(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第14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保险)乙方推荐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可为其代理投保)。
第17条(不可抗拒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18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9条(委托招徕)一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20条(补充约定事项)
1、乙方赠送甲方《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万元/人,索赔按照保险公司的条例及规定赔偿(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65周岁以上者,保险费减半,保险金额减半);
第21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起诉。
第22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第24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传真有效,签订于成都。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028―&&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22号
城市阳光大厦15-2室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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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屏幕设置使用分辨率及32位色彩显示未满16岁的孩子签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未满16岁的孩子签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我不想去耍了.卟知道签的是否有效.
孩子的父母(监护人)有追认有效或者无效的权利,签订旅游合同这类行为应当不行。合同效力待定、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只能做与其行为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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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这肯定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2,民法...
没有法律效力。祝你好运
没有。如果有未发生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没有,如果有监护人在场或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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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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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民事赔偿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一、原告苏**与被告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所谓旅游合同就是游客与旅游业经营者就游客支付有关费用,由旅游业经营者提供各种旅游条件及相应服务的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本律师认为认定本案旅游合同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符合签约的主体条件。所谓签约主体条件就是签约人至少要有两方以上。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据此,在本案中因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签约能力,故签约主体就是苏**的监护人与被告,符合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条件。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本案中就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法规,参照其他规章签订旅游合同。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合意,没有分歧的看法。根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又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项定价原则中的第4条规定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各公园、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并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10人以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江津四面山风景名胜区正式门票价格的通知【渝价(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重庆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渝价[号)的有关规定,江津四面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应对1.2米以下儿童免票;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免票。团体票(10以上含10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团体8折优惠;学生团体5折优惠。据此,足以说明苏**属于免门票的对象,只要其监护人持票带上苏**进入到景点内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双方已经对旅游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还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在本案中只要苏**的监护人持票带上苏**进入被告方景点就是向被告方发出了要约,被告方只要同意苏**的监护人带上苏**进入到被告的景点内,被告就作出了承诺。被告作出承诺时,原被告就已经形成旅游合同关系。以上事实有门票二张、景区内照片3张、证人的当庭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被告方应对苏**的损害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如下:首先,被告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苏琪涵与被告已经成立旅游合同,并从成立时起生效。原告方与被告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应按照《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条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保持区(点)的环境整洁、美观,区(点)内及区(点)主要出入口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摊点服务人员不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第四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指示牌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条二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损失,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的公安、卫生和安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条三款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第五十二条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品质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控制游客流量,并对社会公告。据此,被告方应根据上列法规的规定,保证其提供的游览景点、服务必须具有安全性,并对进入景区内的游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然而,被告并没有按上列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其次,被告方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免责的法定事由。其三,本案有损害事实存在。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日下午,原告父亲苏某抱着儿子苏**在被告方的天下龙缸景区溶洞景点游览时,因溶洞内地面湿滑,灯光暗淡,能见度低,导致原告父亲因地面打滑踩空,与抱在其怀中的原告摔倒在地,当时原告父亲受伤不严重,原告却受到了严重伤害。事后,原告被送到重庆三峡医院住院治疗22天好转出院。此后,原告经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这一事实有证人当庭证词、病历资料13页、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加以证明。据此,足以说明本案原告苏琪涵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四,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被告方未按法定的要求提供具有安全性的游览景点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原告父亲因地面打滑踩空,与抱在其怀中的原告摔倒在地,当时原告父亲受伤不严重,原告却受到了严重伤害。由此,足以说明因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原告苏**的损害后果的发生。简而言之,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苏**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又根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五)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获得赔偿。上述法条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因此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该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原告基于此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0500元、护理费1760元、伙食补助费704元、三次CT复查费1200元、康复费3000元、营养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工资1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总计85864元的主张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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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取消联通合约机,终止还未到生效期的合约套餐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收到联通10010来电,推销IPHONE4S 8GB 预存话费99元送手机的76元套餐组合,电话中并没有提及合约机的意思是机卡要绑定,另外合约时间需要3年且3年后不能退套餐,以及如果不接受条款后不能退订、中途也不能违约等申明。在收到手机,并详细了解合约机概念,以及套餐具体资料后,发现并非是我理解的,所以在第一时间电话给10010申请退机退套餐。并且连续两天前往上海中山公园联通大厦电商和用户接待办公室反应情况,并提出退机和退合约申请。从收到手机签约到我决定取消合约时间没超过7天。套餐服务期在日,今天是日,意思是生效日期前,我应当有机会中止与联通电商的这份套餐协议,协议联通方面写是3年。
我在联通买了合约机,由于套餐不合理不想用了,合约是两年,每月最低消费396,如果现在欠费不用了对本人有什么影响吗
2012年电信合约计划两年的!中途外出,去协商取消合约套餐电信营业厅没给明确答复。现在却收到电信部门委托的律师函叫交违约金。请问这个我要怎么处理这个事?
电信合约机,两年期,但是因为扣费太严重,套餐还取消不了。所以就不想用这个电信卡了,那会有什么影响?
您好,我办理了联通合约1年预交费150每月66的套餐,用了4个月不用了也没再交费,现在合约到期了什么后果?办理时留了另1个手机号欠费也没通知,到期也没通知,今天突然想起这事怎么解决咨询1下
我办了张联通卡每月136套餐费,可是现在不想用了,想销户。可是联通方面说合约一年,一年内不能销户,要是不用的话照扣套餐费,也不能改成少一点费用的套餐,只能改成更多费用的套餐。不交话费还会列入黑名单对于以后的再办理联通业务有影响。请问这种合约合理吗?我怎么都觉得是强制霸王条款。
感非常莫名其妙!今儿在联通官网营业厅。想办理老用户的合约机。ABAB靓号办理合约机,需要选择156元最低套餐是否合理?
我买了张联通卡,是96元套餐合约2年,每月返还33,,现在不想用了,但是联通公司说不能办理销户,要等到两年以后活动结束才能销户
我在网上买的手机必须买联通合约卡!选套餐的时候选错了!客服说套餐只能往上调!不能往下调!这个合理吗?
我用的是联通3G套餐卡,当时说是搞活动,后来发短信给我说是签合约1年,用了3个不想用了(我不够扣月租就已停机了)致电10010人工服务咨询:合约没到期不能办理销户,会把我名字拉入黑名单,以后不能办理相关业务。我现在想知道这个不能办理相关业务指的是那些,不销户会不会以后贷款买房有影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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