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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之后谁来买单?火灾公众责任险帮您减负
文章来源:时间:作者:叶 文 (WENYE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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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投保年龄:
保障期限:一年
适合人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人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确定。保险费为累计赔偿限额乘以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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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Product features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人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确定。保险费为累计赔偿限额乘以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其所有、保管、控制的财产作定期检查维护;对已经发生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人有权自行或邀请专业人员对被保险公共场所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并对保险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名称、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相关的批改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保险人对每一保单的保险责任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张保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意外事故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 &索赔报告、损失清单、伤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范围Guarantee range
保障利益保障额度保障期限
投保须知Liability exemption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诉讼、律师费用;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各类机动运输工具、电动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未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或经营未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业务;
(五)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火山爆发、地下火、地下沼气、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九)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运动物体撞击;
(十)计算机2000年问题。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公共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因被保险公共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公共场所,再经被保险公共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四)被保险人设置在被保险公共场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未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超过该户外广告允许设置的期限;
2、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广告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3、户外广告处于安装、调试、维修、拆除过程中。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代人保管的或管理、控制的财产损失;
(七)罚款、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投保案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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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员工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盗窃、抢劫;(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三)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 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书;(三)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和损失清单;(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每人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条件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四)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自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释义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特色:本附加条款是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一、扩展类K01无过失(错)条款K02 索赔费用条款K03 自然灾害条款二、规范/解释类G01 错误或遗漏条款G02 预付赔款条款G03 保险公估人条款G04 违反保证条款G05抢险施救条款一、扩展类K01无过失(错)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以下被保险人因无过错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为使赔偿责任范围更加明确,仅限于以下情况:(1)由于第三方有意或无意破坏、盗窃等原因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灭失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失;(2)十四岁以下无行为能力的儿童攀爬供电设备;(3)垂钓者触碰供电设备;(4)外力撞击电杆且无法找到肇事者;(5)牲畜碰触供电设备造成伤亡。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02 索赔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经保险人认可后,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03 自然灾害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二、规范/解释类G01 错误或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责任风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2 预付赔款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3 保险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4 违反保证条款本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或保证应单独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每一风险。因此,由于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错误或遗漏造成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的某一项条件或保证的法律后果仅涉及保单中与该违反条件或保证有关的内容,而不影响本保险单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5抢险施救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疏忽和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四)被保险人机器设备由于其内部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坏,造成运行事故而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四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火灾、爆炸;(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二)由于第三方故意破坏、盗窃而给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本身带来的损失;(三)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书;(三)损失清单;(四)裁决书;(五)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扣除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除本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解除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累计责任限额扣除已付赔款金额后的金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折算;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累计责任限额扣除已付赔款金额后的金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折算。
家庭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产品特色:附加条款一:扩展家庭责任承保区域范围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所在城市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家庭住户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与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同住人从事职业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二) 因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因驾驶机动车辆所引起的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二:火灾、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本报单列名的居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三:房东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因房屋、装修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家具、家用电器等造成的承租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已知房屋、装修及保险人提供的家具、家用电器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 被保险人提供的家具、家用电器等已超出其实用寿命;(三)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四)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四:家政保险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医务护理人员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三)不属于保险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附加费: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五:宠物饲养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因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的袭击、嘶咬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故意纵容、唆使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侵害他人利益引起的赔偿责任;(二) 非被保险人饲养的犬类宠物,或被保险人饲养犬类宠物,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或未办理《犬类准养证》和免疫牌的犬类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三) 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咬伤、咬死其他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四) 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五) 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对受害人侵害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和费用损失。(七) 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八)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医疗费赔偿限额: ;附加费: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六:水、暖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安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的水、暖管、空调因意外、突然爆裂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水、暖管年久失修;(二) 水、暖管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 水、暖管、空调安装、检修、试水、试压。本附加保险项下的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责任保险及扩展费率表一、基准费率:(一)主险费率0.8~1.2‰(二)扩展条款扩展条款 费率(‰) 扩展家庭责任承保区域范围条款 0.8~1.2 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0.4~0.8 房东责任条款 0.5~1.0 家政保险条款 0.2~0.4 宠物饲养人责任条款 0.5~1.0 二、调节因子1. 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人数 费率调节因子 1人 0.90 2~4人 1.00 5人(含)以上 1.20 2. 所在小区安全管理:小区安全管理 费率调节因子 好(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 0.90 一般(制度较健全、有人负责) 1.00 差(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1.20 3. 以往5年损失记录:以往5年损失记录 费率调节因子 无 0.80 赔付率30%以内 0.90 赔付率30~50% 1.00 赔付率50~100% 1.20 赔付率100%以上 1.50 4. 业务来源:市场成本市场成本 费率调节因子 0 0.90 15%(含)以内 1.00 15~30%(含)% 1.05 30%以上 1.10 渠道情况渠道情况 费率调节因子 统保业务 0.80 批量业务 0.90 单独承保 1.10 三、保费计算方法: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节因子1×费率调节因子2……说明:保险费率可依据以上风险因素上下浮动,但每项因子的浮动不应超过本表的规定范围,且总体下浮范围不应大于50%。四、短期费率表:保险 期限 一 个月 二 个月 三 个月 四 个月 五 个月 六 个月 七 个月 八 个月 九 个月 十 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 费率 ( %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产品特色:产品解读1、专为户外运动设计、意外磕碰、伤残均保障,…
产品特色:产品解读1、该产品是一款老少皆宜的境外综合意外保障,…
产品特色:1、本产品由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
产品特色:产品解读1、无论是出国长期留学还是短期进修,或是出国…
产品特色:1、该产品为孩子提供全面保障,综合意外加重疾保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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