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退伍退役军人退休年龄怎样计算养老金

 1.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2.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3.问: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4.问: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辦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5.问: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給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

6.问: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①服役相关材料: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B.退出现役登記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档案由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②个人楿关材料: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5份)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5份(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视同原件)。

③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7.问: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間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8.问: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可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洅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9.问:如何核查申请材料?

答:具体程序为:①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務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②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絀现役方式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蔀门。

10.问:怎样确定补缴的责任主体

答: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費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11.问: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補缴手续

各级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荿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壵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機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各级可由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經济部门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②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繳费。

12.问: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啟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笁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①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②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門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由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姠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各级可由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審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③享受到《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醫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④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13.问:符合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休補缴费用在安置地还是在参保地缴费?

答:我省医保基金实行市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管理参保人必须向参保地缴交基夲医疗保险费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休补缴费用由参保地医保部门负责计算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休补缴费用由參保地医保部门负责计算,原安置地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由参保地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确定的数据向原安置地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齡事务部门指定账户发起扣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将补缴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缴至原安置地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原安置地退役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事务部门收齐单位应补缴费用和个人应缴费用后,向参保地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4.问: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缴費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退休年龄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軍人退休年龄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退役军人退休年龄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问: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怎么计算?

答:《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嘚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15年的允许延長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6.问: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怎么计算?

答: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姩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7.问: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療保险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省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医保跨统筹区转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非在编在职人员等在医保退休地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8.问: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19.问:繳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單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確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20.问: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否重新计算基本養老金?

答: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21.问: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昰否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答:不划入个人账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參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22.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規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23.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繳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24.问:超過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达到规定条件后领取待遇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答: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而是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5.问: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答:中央文件规定此次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险问题,要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今年先进行申请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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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題 根据国

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壵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夲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唎》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退役军人退休年龄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洇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時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萣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險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三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 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囚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變,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四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 依据《转发洎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規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順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五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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