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夜深人静!枣阳吴店惊現盗墓贼......
谷城男子兰某(现年50岁)听说盗挖古墓能赚大钱,与人合伙窜至枣阳盗掘古墓但尚未得手即露馅,那么他的行为会被追究什麼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枣阳法院的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2012年6月上旬,刘某(另案处理)与徐某(已处)预谋由徐某带人宜城到枣阳吴店镇多远吴店镇盗掘古墓,刘某在吴店镇负责在盗墓点附近租房子、登记宾馆住宿吃饭并安排孟某(已处)给徐某等人带路和望风。
2012年7月下旬徐某邀约被告人兰某(化名“老王”)、张某(化名“大个”)等人携带“洛阳铲”、“探锥”等工具来宜城到枣阳吴店镇多远市吴店镇,于2012年7月25日晚徐某、兰某等人携带工具,由孟某负责带路和望风宜城到枣阳吴店镇多远市吴店镇东赵湖村一组和二组之间的棉花哋,趁夜深人静之机准备盗掘该处古墓葬。7月26日凌晨3时徐某等人正在勘探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将孟某抓获,收缴“洛阳铲”、“探锥”等作案工具10余件
2019年3月22日,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与同伙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兰某等人已在墓葬保护区内实施勘探为挖掘作准备工作,属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受徐某邀约宜城到枣阳吴店镇多远市吴店镇盗掘古墓,罪责相对刘某、徐某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枣阳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兰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受虚构的网絡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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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艾(微信:LHZY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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