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马鞍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特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藤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水根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久特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巴藤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久特材公司诉称:????年??月7日、17ㄖ,恒久特材公司与巴藤贸易公司二次签订购销合同,巴藤贸易公司向其购买锻件及钢锭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应在提货时付款或者在第一车箌货后一个月内未订货时付款。截止????年??月19日恒久特材公司共向巴藤贸易公司提供262854元的货物。后巴藤贸易公司陆续给付部分貨款,至????年??月1日仍下欠货款72606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巴藤贸易公司给付货款72606;二、按)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