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本人去吗被查封,本人患重病怎么跟法院协商提取公积金提取要本人去吗,

我欠私人民间借贷,法院是否可以将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借款_百度知道
我欠私人民间借贷,法院是否可以将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借款
我有更好的答案
抱歉我们让你的问题放置了那么久,建议你重新提交问题。如果你的这个疑问还没有答案,会有更多律师积极回答你的新问题。请勿追问,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因民间借贷案,被告的住房公积金法院有权冻结扣押吗_百度知道
因民间借贷案,被告的住房公积金法院有权冻结扣押吗
  法院栽决后,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栽定的责任义务时,法院有权冻结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资产、收益,当然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  如果诉讼保全了,在判决栽定前可进行冻结。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收益,法院有权冻结扣押当事人的财产。海峡法治在线上类似的案例很多,当然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法院栽决后,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栽定的责任义务时、资产,可以查看下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协助法院执法 被罚20万_新浪房产_新浪网
下载“口袋乐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协助法院执法 被罚20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扫描到手机 楼盘消息早知道
扫一扫,用手机看本文更加方便的分享给朋友
南京11月18日电(钟升)17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对外通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因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法的义务。经裁定,沭阳法院决定对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20万元的罚款。
沭阳法院在通报中说,该院于日立案受理了王某宗诉韩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某之欠原告王某宗欠款共计3万元,并分两次偿还完毕,同时约定了相应利息。因被告韩某之未自觉履行义务,原告王某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沭阳法院院经过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韩某之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存有住房公积金33300元。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日向沭阳管理部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处理协助事项的沭阳管理部副主任邹某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由缴存人本人提取,同时该单位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划拨款项的协助义务。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再三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后,该副主任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并且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另据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某之已被同意退休,并于日收到同意退休的公文。
结合本案情况,在法院工作人员向沭阳管理部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韩某之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面临着可能被其本人随时提取的风险,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对法院执行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妨害。
经沭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法院决定对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现该罚款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热日 07:35
热日 11:54
热日 07:49
热日 07:47
热日 07:55
热日 08:16
热日 14:13
热日 13:59
热日 08:31
热日 08:08
今年房地产行业出现低迷,国家也将注意力集中在房地产上,高层的表态意味着会有强力政策出台。未来一段时间,楼市或将出现7大利好。
钜惠楼盘推荐
《幸福小表妹》之番外篇幸福小表妹脱口秀微笑天府 悦动全城买房上链家网之西游篇法院借款经济纠纷结案后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吗?_百度知道
法院借款经济纠纷结案后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被起诉至法院,一般不会有影响。如果是作为债务人,如果是债权人  在该经济纠纷中,肯定会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这要看这个纠纷是否涉及房产类的事件,或者是否对信誉上有所影响。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的相关规定_百度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在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立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日益突出。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从理论上讲,凡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和享有的财产权利,均可作为司法强制执行的标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其财产属于可豁免的财产,即可以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属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积金借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