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逄某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刚,青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岛源晟达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某与被告青岛源晟达达專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青岛源晟达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青岛源晟达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經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元,退回原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