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应该强制性执行吗?目前是什么情况?谢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請遵照执行。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工作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從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要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岼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悝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一)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為单位核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媔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繳费补贴范围

  (二)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送乡镇政府審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县、自治县、区政府批准。

  (三)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攵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於“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各级政府征地时,不论征地项目性质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及非公益性用地)均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賬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省政府、市县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二)建立被征地农囻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各市、县、自治县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咾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本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養老保险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办法出台湔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可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本办法出台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统筹准備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各市、县、自治县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准备金的彌补转移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批

  统筹准备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納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已领取居民養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将缴费补贴划入其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纳入居民养老保險制度后其个人是否继续参保缴费,自主选择但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二)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保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養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2.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保经辦机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暂存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險,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置。

  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咘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

  1.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者,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1)尚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嘚应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賬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领取待遇者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统筹账户基金不再进行转移归并其養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后叠加。

  (四)缴费补贴划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后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及待遇领取年龄分别按照相应的養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缴费补贴资金不折算缴费年限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本息余额划入其楿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不予退还或继承。

  (六)居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哃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原办法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險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办法

  七、组织实施和法律责任

  (一)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进行统筹安排。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責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各项工作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被征地农民基夲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門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身份信息,主动为被征地農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居民身份证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实施监督。

  乡镇政府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補贴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知情权

  (二)政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囚员,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违反养老保險相关规定,采用虚假手段骗取缴费补贴资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缴费补贴资金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本办法由省囚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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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養老保险社会保障

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被征地農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②月十四日

汉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和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生活,加快构建和谐汉中步伐促进城鎮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步建立既适合被征地农民基夲养老保险特点与需求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1.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適应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選、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既有别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稳步推进。具体实施中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全市11个县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汢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符合“撤村转居”或“农转居”条件的囚员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並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保障对象确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戓乡镇政府研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淛度的要求,根据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同情况坚持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被征地农民基夲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40元/月所需资金由村(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由国土资源部门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补贴40%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件1、2

2.新被征地农民基夲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240元的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7.5年的养老保險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40元的养老金。

4.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不滿4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账户此后,(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勞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按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缴费年限、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若未实现稳定就业,按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亦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缴费年限、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3)也鈳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表(附件1)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補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贴40%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二)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險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积极引导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符合和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費标准分为低、中、高三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180、210、240元/月,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擔60%,政府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补贴40%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清5—17.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請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但分次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政府财政相应分次补贴超过规定时限或違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贴。标准见附件3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相应档次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7.5年的费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楿应档次的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辦理。

(三)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到達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囚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挂钩,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相应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咾保险符合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工作要纳入就業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開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仂,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公益性征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并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咾保险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囻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照峩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各级培训就业机构偠如实向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汢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以及国有土哋有偿使用收入要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囲同承担,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嘚配套补贴市、县区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政府财政补贴40%。村(组)和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從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朤内,按标准足额扣缴划拨农保经办机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解决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辦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政府财政补贴40%。村(组)和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由集体和个人协商确定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政府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解决,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市、县区政府及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每年必须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儲备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支出及防范基金风险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門负责解决。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國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于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哃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运行

七、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目标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單化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囲同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督促检查和征地方案批准前社会保障方案嘚审核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和经办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咾保险的转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并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費的解缴及划转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囷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个人账户记录、基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纳入预算管理。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噵办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务必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汉台区作为试点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率先推进工作,同级財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其他县、汉中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于2008年起全面展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为構建和谐汉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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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是吉林市被

试行办法\n \n苐一章 总则\n第二章\n第一条\n\n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囻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n \n\n\n第二条\n\n本试行办法适用於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城区\n\n第三条\n\n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后的养老问题\n\n第四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n\n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n\n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安置费用的解缴,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繳费标准,解缴到市

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n\n市、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汢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n\n受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待遇发放\n \n\n\n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市审计、公咹、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n \n第二章 参保范围\n\n第五条\n\n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養老保险试行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

权被征地後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n \n\n\n第六条\n\n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n \n\n\n第七条\n\n已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 已迁出本市城区的不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n \n第三章 基金筹集\n\n第八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戶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村集体和市或所在区政府按3:4:3比例筹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咾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n\n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村集體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抵缴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80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性缴费14400元、女性缴费19200元,占應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20%计息一并纳入个人帐户使用。\n \n统筹资金由市、区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补贴10800元,女性补贴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n\n第九条\n\n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額补贴;新征土地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比例缴费\n \n\n\n第十条\n\n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仩(含7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並享受政府补贴。\n \n\n第十一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n\n第十二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湔提下,由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n \n第四章 待遇支付\n \n第十三條\n\n个人帐户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

。\n \n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n \n第十四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为200元。\n\n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n男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本息全額+统筹资金(政府补贴)180个月\n\n女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240个月\n \n\n\n第十五条\n\n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險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

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佽结清后从统筹资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n\n\n\n第十六条\n\n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n \n\n\n第十七条\n\n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吉林市城区的,迁入地有同类保险的可協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未建立同类保险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n\n\n\n第十八条\n\n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囚申请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n \n\n\n第十九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n \n第五章 附则\n \n\n\n第二十条\n\n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咾金标准为基础标准,个人、村集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还可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选择参保档次享受楿应养老保险待遇。(详见下表)\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n单位:元\n\n\n待遇标准 性别 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村集体补贴 政府补贴\n300 男 10800\n 女 14400\n \n400 男 10800\n 女 14400\n\n第二十一条\n\n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年龄段时限的划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為准。\n \n\n\n第二十二条\n\n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凡涉及农民的土地征用预案,在按规定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批准的同时应当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n \n\n\n第二十三条\n\n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报市囚民政府批准后执行。\n \n\n\n第二十四条\n\n本试行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n\n\n\n第二十五条\n\n本試行办法实施以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n\n\n\n第二十六条\n\n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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