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陈版如果一个租期为 18 個月的设备租赁合同,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具有以零售价 65%(残值担保)的价格购买权利(约等于设备原值的85%),也可以放弃权利交由承租方指萣的平台处置,并向出租方补偿交易价格与残值担保额的差异这种情形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吗? 建议考虑以下问题: 1、约定的选择权行权价格(约等于设备原值的 85%)与使用 18 个月后的设备在当地二手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情况; 2、历史上在该业务模式下承租人选择留购的比重; 3、残值担保在多大程度上转移了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如历史上支付补差款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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