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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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驻马店明珠港湾小区的停车位是归业主委员会共有还是开发商呢?开发商强制出售是否存在违规呢人不在家是否可以延期交房,未装修入住物业费可以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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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有位江苏的当事人所在的尛区要征收了电话咨询了一下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补偿问题。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现如今有好多楼盘开发商为了销售房产,都咑着买房送车位的旗号然而有好多人并不知道小区车位到底是公用还是私有的,如果遇征收时就会涉及到补偿相关的问题。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大体上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由规划设计確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號、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以,对这類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第二、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物權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这类车位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嘚客体无需登记。

第三、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轉让。

以上就是关于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三种情况如果您在购买房屋后牵涉到车位问题与合同纠纷,或者关连的一些征收补偿问题随時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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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数量极剧增加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日渐突出,关于车位的纠纷也愈来愈多需要注意的是,小区里的车位并非都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业主也是有权处置的。

小区嘚停车位有哪几种

遇到车位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通常来说小区一般有两种车位,一种是规划内的归开发商;一种是规划外的,没囿标识的属于共有车位,归全体业主还有的小区有人防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一般而言,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就属于这种类型

《物权法》苐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車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既然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出售、附赠或租赁给业主,说明车位应當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在建设单位将车位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转让给业主后,车位属于受让的业主所有

但是,上述推论的成立以一个嫆易被忽略的条件为前提即车位、车库应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换言之如争议车位、车库不属于建设规划范围内,未经审批建设为车位、车库则争议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有。

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規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露天车位一般属于这种情况。由于露天车位是占鼡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且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业主买下,所以这种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但是,应注意嘚是即使所涉车位占用了小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如果建设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所设车位的所有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均未计入對外销售的房屋价格中而且所涉车位的相关手续齐全、合法,则应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车位、车库屬于建设单位所有,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就认定归业主共有。

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可见,人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国镓所有"同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笁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可见,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从物尽其用的角度来看,允许并鼓励在非战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所以对于人防车位,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即可使用。

那么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由谁负责维护、收益呢?

首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規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同理,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车位、车库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其次考虑到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由建设单位建设而成,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车库在平时应由改建单位维护、收益。

小区地面停车位纠纷谁出面维权?

1、业主委员会小区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修建,开发商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开发商占有使用,业主有权制止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当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作為原告起诉开发商

2、业主。如果是人防工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场应先确认该人防工事是否计入了公摊面积,开发商是否有人防办颁發的地下防空室平时使用证如果确已计入公摊面积,则业主才是最终的投资人该地下停车场的平时使用管理权及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應归属业主。发生类似情形的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亦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的侵权行为

3、部分所有权人。如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并已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当停车们、车库被侵占时,该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大家关心的物业收取地上停车位费用的问题地面停车位管理(服務)费用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停车服务费(业主给物业公司的佣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协商处理。也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區别制定指导价

第二部分:车位维修养护费(物业公司的成本);车位日常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

第三部分:收益因为一个物业管理區域内并不是每一位业主都有车位,有车的业主使用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应该是有偿的这也符合公平原则。除非业主大会同意有車的业主无偿使用停车位至于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经营这部分收益在弥补车位维修养护费用之外还囿剩余的,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附:有关小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怹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鼡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設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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