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怎么去人肉一个人人

谁会人肉,求帮忙人肉一个人,我有他QQ_百度知道
谁会人肉,求帮忙人肉一个人,我有他QQ
人肉不是谁会不会,而是在论坛发帖,让大家看看有谁认识他,或者有专门去调查他,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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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你有深仇大恨么。
就是嫌他烦
没有,干嘛这样搞人家。
在网上骂中国,我骂他滚出中国,他还反咬我一口,能不烦么
确实应该。
你会人肉么,不会算了😓
就只有QQ?
那你还需要什么?_?
你找个公安局的,就可以调查他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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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怎样人肉搜索一个人_百度知道
怎样人肉搜索一个人
你好。人肉是犯法的,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算是违法行为,人肉一个证可不是那么容易的。有一些人肉网在上面用现金悬赏,让一些人肉专家,高手争先恐后的去做。有些就是这样人肉出来的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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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要有一定信息量做基础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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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部关于“人肉搜索”的百科全书式小说《人肉搜索》是一本严肃而又诙谐,轻松而又严谨的恐怖悬疑推理小 《人肉搜索》说。在这本书中孙浩元是一个讲故事的高手,也是一个组织故事的能手。在他的手中,一个个毫不相干的人毫无征兆地死去了。有的死在羞辱中,有的死在成功之后,有的却死得莫名其妙、委实冤枉。而他们的死去却只因为键盘后面的某只小手或者大手,轻轻地一按,于是恐怖就一触即发了。在某市,某个夜晚,一个,一个把股神的名号卖了八千万的男人……孙浩元的小说《人肉搜索》就这样开始了。
《人肉搜索》 - 基本资料
作  者:孙浩元著出版社:重庆出版社出版时间:&&&&&&
《人肉搜索》 - 编辑推荐
“人肉搜索”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强大的搜索引擎百度搜索结果10,500,000篇深度影响全球15亿网民的现实生活超过2000家世界各国媒体多次报道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呼吁立法规范 2001年,有网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为就此诞生了。尔后,随着网民队伍的不断壮大,在某些网络有意无意地将开发支持“人肉搜索”作为推动网站发展的原动力之后,“人肉搜索”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便成了互联网上最火爆、最为人称道又最为人诟病的一种“网民行为”。——香港《文汇报》 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再是虚拟的,“谁也不知道屏幕后是不是一条狗”的时代已经过去。就算屏幕后是一条狗,人肉搜索引擎也能够将狗的品种、年龄、肩高、体重以及是否纯种、什么谱系等资料一一找出。——新华网 一把刀,它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但是你不能够约束我买刀的行为,你只能去约束拿刀杀人的那个行为。我们可以去谴责有些网民不顾个人的隐私,利用这些公开的信息,挥舞着道德大棒,在对一个被搜索者进行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去侵犯个人隐私,这种行为我个人也赞同是应当谴责的,但是我不认为应当谴责人肉搜索本身。——央视《新闻会客厅》嘉宾王琳 根据此前的一项调查,我国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人民日报》 作者用很贴合现实的手法纪实描述他的故事,网络,QQ,艳照门,动不动就出现在你身边的词,朋友背叛,权位相争,你能听到看到的事,跟随主角一路的足迹,用他的思想和方法引导你进入随时出现危险的情节里。——著名恐怖小说家一枚糖果
《人肉搜索》 - 内容简介
在上当众暴毙,是猝死还是他杀?股神一夜赚得数千万,却突然心脏病暴死,是凑巧还是必然?电视台副台长车祸身亡,车祸现场为什么发现神秘的铁条?门户网站被杀,尸体为什么“置顶”在天花板上?动漫公司的经理、杂志社的美编也都相继离奇死亡。与此同时,在一名政府公务员的婚礼上,突然播放了他嫖娼的视频,随后这段被上传到网络,“人肉搜索引擎”随即启动,暴躁的网民一定要把当事人揪出来。到底谁在陷害自己?展开调查,没想到却走进了一个精心布下的谋杀迷局之中……这个始于“人肉搜索”的故事,是否亦能终于“人肉搜索”? “不求最好,但求最肉”,人肉搜索以其无与伦比的强大力量席卷整个网络世界的同时,也使很多人的现实生活发生了彻底改变,不仅引来了国内外数万家媒体的深度关注,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暴力?本书通过小说的形式对人肉搜索进行了全方面的再现和诠释。
《人肉搜索》 - 作者简介
孙浩元,山东人在南方,毕业,现为电视台记者。自幼与文字结缘,多年来笔耕不辍,著有》、《等各类小说百余万字。
《人肉搜索》 - 目录
第一章惊现“视频门”/1众宾客目瞪口呆,台下传出阵阵惊呼。胡剑陵转头看大屏幕,画面上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正在激情地做爱。他慌里慌张地看看颜思曦,看看众宾客,一时间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第二章谁在偷拍/35何少川环顾四周,小汽车驶出来的胡同非常幽暗。这时,胡同口白光一闪,那是闪光灯。接着人影一闪,跑进了胡同深处。有人在拍照! 第三章全国大搜索/67发起这次搜索的是著名的狗刨网,所谓“狗刨”意思就是像狗一样把事实真相刨出来!狗刨网的特点是:针对普通人进行“人肉搜索”,对普通人发起群体性攻击! 第四章黑客/97“小迷糊”上线一共五次,五次上线,分别给戴景然、顾松云和薛沐波发送了诅咒,又给姚冰发送了胡剑陵的照片,最后又上线接收姚冰传来的“激情视频”。 第五章疯狂女歌星/125歌迷们开始是震惊,后来变成了两派。一派是她的忠实粉丝,以女孩子居多,她们伤心地痛哭着,恨不得跑上台去,给偶像穿上衣服;另一派则接受了慕容瑾的新形象,津津有味地观看着慕容瑾的激情演出。 第六章旧闻/151捧着脑袋皱着眉,沉吟半晌终于犹豫着说:“好像那个女孩被同学嘲笑了。她出了个什么事情真的是忘记了,总之,当时社会影响好像还挺大的。好像跟一个什么电视台的报道有关,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细节真的想不起来了。” 第七章QQ杀手/177“这些人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兴趣爱好也不相同,是什么东西能把这些人连接在一起?是网络!只有互联网才能把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职业、不同地域、不同性别的人网罗到一起来。” 第八章网络暴力/201何少川继续问道:“当时网民发起人肉搜索,没几天,罗圆圆的个人信息就被公布到网上了。赵老师知不知道是谁干的?”“妈的,提起这事我都窝火……”赵维顾不上老师的风度,开始说脏话了。第九章扑朔迷离/241蒋子良惊讶地看着何少川,不明白他为什么跟菲菲过不去。那么爽朗、大方的一个女孩,怎么会是什么QQ杀手呢?在蒋子良看来,何少川的分析毫无事实根据,只是凭空臆断,甚至是诽谤。 第十章法不容情/265“十年前,胡剑陵披露了罗圆圆的个人信息,十年后,他的信息被他的好朋友披露了。所以说,这是报应。”罗圆圆从包里拿出一个蓝色的小瓶子,慢慢地旋动着盖子,“你知道他的视频是谁拍的吗?”
《人肉搜索》 - 媒体评论
如果你打算看一本才子加浪子写的书,那你就去看孙浩元的书好了。因为他的每一本书都显露出他博学的知识,同时又会让女人们脸红心跳。至于男人们怎么想,我怎么知道?我又不是男人。如果你打算看一本最贴近现实社会的书,那你就去看孙浩元的《人肉搜索》好了,你在这里可以看到诸如、、陈冠希的事件等等网络热门事件的影子。如果你想看一本爱不释手的书,那么还是请你去看《人肉搜索》。因为看完《人肉搜索》,你会爱上一个叫何少川的男人,他是一个警察,但是有点儿流氓。——《》作者纸裁缝 《人肉搜索》是让所有的网虫们都会后背发麻的小说。那是因为我们几乎都热衷于偷窥、热衷于“人肉”,也热衷于在网上口诛笔伐,这种热衷也许是出于义愤,也许是出于无聊。但同时我们又都在生活中犯、并且一直在犯各种值得饶恕、或者不值得饶恕的错误。我们一方面遮盖我们自己的短处、错处,一方面对人毫不留情,心中不含一丝悲悯。如果一旦我们成为一个被“人肉”、被讨伐的主角,我们又会如何?——著名网络评论人非礼勿摸 我不知道当凶手浮出水面时,我是该庆幸,还是该心痛。大凡悬疑凶杀小说,都有无辜的受害者,都有邪恶的杀人凶手。但是《人肉搜索》却不同,当我欲罢不能地一气读完之后,我竟不知道谁是恶谁又是善了?仔细琢磨一下,其实这部小说里没有恶人,因为在强大的人肉搜索面前,每个人都是无辜的,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这也许正是作者想表达的主题吧。——天涯社区莲蓬鬼话首席斑竹莲蓬 虽然很可能是一个奢望,但我还是真诚地希望,看完这部小说的朋友,以后不要轻易发动人肉搜索,当你准备和网友一起发动对一个人的围攻之前,也先静下心来想一想,此人的罪恶是否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当你准备泄露某个人的隐私信息时,也请你想一想,这样做,会给对方带来多大的伤害。我真诚地希望,《人肉搜索》面世之后,网上的人肉搜索能少一些。——著名悬疑作家、天涯莲蓬鬼话斑竹庄秦 《人肉搜索》是我这么多年来看过的最好一部悬疑推理小说了。作者的才气,实在是令人敬佩。他是讲故事的高手,《人肉搜索》一书既有纯文学的美学价值,又充满了现实主义色彩,各种元素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叙述本领之高,不禁令人拍案叫绝。——著名悬疑作家肥丁 假如你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网民,我推荐你阅读《人肉搜索》,因为你可以在书中找到那些曾经在网络里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热点事件的影子,从而让你产生一种熟悉的亲切感。假如你平时不怎么上网,我同样推荐你阅读《人肉搜索》,权当是扫一扫网络知识的盲,让你知道,有一种东西叫做“人肉搜索”,它的力量很大。——著名悬疑作家快刀 “人肉搜索”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这个问题不仅是社会学家在想,网民在想,作者孙浩元也在想。当我们思虑良久,依然无法给“人肉搜索”一个准确定义时,不妨来看看这本《人肉搜索》。或许,孙浩元的这本取材自网络现实的《人肉搜索》能给大家一些新的启发。——著名悬疑作家忧尘 在本书中,悬念无处不在,大悬念套着小悬念,小悬念又呼应着大悬念。环环相扣,丝丝入缝。当你拿起这本书,就再也放不下,非一口气读完不可,读完后脑海中的故事情节还不散去,还要再看看开头。将谜面和谜底相互对照,发现前后合节合拍,浑然天成。这就像吃完一顿麻辣烫,明明辣得满头大汗,却偏偏大呼:“过瘾,过瘾!”——著名悬疑作家龙在浅滩 小说《人肉搜索》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一个乱了套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公平,有的只是键盘、、暴躁的网民和无辜的受害者。作为一部悬疑小说,嵌入时效性新闻素材,作者孙浩元不见得是第一人,但依我看却是写得很好的一个,我是说,假如你要找一本中国人写的这类小说,不妨看看孙浩元的《人肉搜索》。——《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作者马路虾 在这本小说里,处处都是攻击和被攻击的人,处处都是审判与被审判的人。在百折千回情节跌宕的故事里,让你时不时脊梁发麻,直觉得这个网络的世界是如何可怕。到最后你会发现,在网络时代里,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希望《人肉搜索》能泼下一盆冷水,让网民们更冷静一些,不要被那些很2的同学们的言论行为弄热了头脑,成为网络暴力的一分子。人人都有监督和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并没有审判别人的权利。——著名专栏作家猫小九 这是一个另类的恐怖故事,它的恐怖不在于场面、情景,或者是情节,而是在这个故事背后让人发凉的代入感。如果,那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为你而启动,你能确保你的生活如白玉一般纯洁无瑕么?如果不能,那么,迟早也会让你在这个世界上裸奔。——著名恐怖悬疑作家阴阳眼 我无法准确定义这是一部惊悚小说还是一部侦探小说,但通观全文,《人肉搜索》既没有在凶杀情节上过度渲染,也没有在分析推理中重点着墨,却通过一种平实的手段将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的现象向我们娓娓道来,那就是:每个人的心中都住着一个魔鬼,而网络的存在,在推动社会加速发展的同时,也让这个魔鬼更加清晰地暴露出来。——著名恐怖悬疑作家、天涯莲蓬鬼话斑竹苏京 不知道作者是不是真的去夜总会消费过,不过他对夜总会里社会黑暗面的描写,真的是真实得让人心惊胆战。我非常不纯洁地想,这厮一定是个色中恶鬼。随着侦破的逐步深入,真相渐渐浮出水面,我恍然发现,这厮写的竟然是时下最为热点的人肉搜索。于是,我才明白这小说名字的由来。——著名恐怖悬疑作家夷梦 这是一个网络时代,人人或者说绝大部分的人的生活都由网络和现实两部分共同结构。《人肉搜索》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它将网络事件同我们的现实生活以一种极其触目惊心的方式接合在了一起。悬疑之手从一开始就带着冰冷的死亡气息攥住了每一个人的咽喉。——著名恐怖悬疑小说家、天涯社区莲蓬鬼话斑竹云中羽衣子 孙浩元无疑是一个很有社会责任感的作者。据说他还是一个,作为记者,他有着一双敏锐的发现社会问题的眼睛。一个悬疑的带着恐怖色彩的希区克式的故事承载的是一份对社会、对人这个群体的责任心。——资深网络评论人胡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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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有意思的“高手”文章:如何吃人肉不违法&何时会出现人肉节?
&转载&怎样吃人肉不违法&何时会出现人肉节?
楼主: glp006 (glp006)
每当看到关于玉林狗肉节里,吃狗肉是否违法这个争论时,我就忍不住想考证一下:吃人肉是否违法。
今天在网上搜了一下,果然,吃人肉并不违法。
吃人肉不违法
一、故意杀人罪。
你杀死了一个人,然后吃他的肉,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中,吃被杀者的肉,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你没有杀死这个人,而只是将这个人砍下其身体的一部份,用来吃。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吃被被害都的肉,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侮辱尸体罪 吃死人的肉,是对他人尸体的侮辱,这种行为构成了“侮辱尸体罪”(除非你是某个有吃尸传统的少数民族的人)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关于吃人肉,所有的问题都是来源问题。也就是说:尽管杀人、伤人、侮辱尸体、贩卖器官是违法的,吃人肉的行为并不违法。
而从人肉获取来源看,食品安全法规定为: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换句话说,在避开杀、伤、侮辱、贩卖的风险外,只要能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人肉完全可以合法端上餐桌。我们完全可以模拟出极端的例子,例如死者自愿捐献尸体供食用,并且检疫合格。。。。。。
而360百科上提供的一个说法是:“在很长时期内,特定形式的食人行为是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承认的。通常情况下,在海难和空难中的生还者食用遇难者的肉,获得求生的力量,有时候,在极端的条件下,他们必须牺牲自己的生命,来解除其他人的饥饿。”
换句话说: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从来都没有一个条款直接说”吃人肉违法”,只是“从人到肉”的过程很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
当然,这并不是缺失,而是因为社会公德的默认法则,公德面前,法律也变得毫无意义。
法律、宗教、习俗是人类行为的三道约束。法律上吃人肉不被禁止,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鼓励吃人肉——恰恰相反:吃人肉在暴力约束性更弱的宗教、习俗阶段就应该明确其是非。
而吃狗肉是否违法,显然也是一个无意义的伪命题。首先,吃狗肉一定是不违法的,在一个吃人肉都不违法的国家,吃狗肉又有什么违法的呢?
但是,狗成为肉的过程中,一系列的技术流程是否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才是这个问题的核心。
1、狗是怎样杀死的?——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非法宰杀、盗窃。
2、狗是怎样被伤害的?——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虐待。
3、狗的尸体是否被侮辱?——当众宰杀的血腥场面。
4、狗的尸体被做成食物前,是否经过检疫。
这四个问题,才是核心问题,而非吃狗肉是否违法。从人肉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肉成为食材的预防,也是在这四个技术环节,而非明文禁止食用人肉。
媒体报道有欠公正
而这次狗肉节的报道中,媒体显然是受了某个势力的利益诱导,并且不断将舆论焦点,有组织、有目的的转移到“吃狗肉是否违法”这个伪命题上,而拒绝讨论与吃狗肉技术流程上等问题。可悲的是,央视的报道中,也纠缠于这样的伪命题。
其次,无良媒体的报道中,使用了“爱狗者”这样的具有诱导性的定义。而对冲突的另一方,并没有使用诸如”食狗者、烹狗者、贩狗者、杀狗者、虐狗者、盗狗者“等相应形式的命名法则,甚至直接命名为“玉林市民”,显然,17家狗肉店及其利益相关者不能代表“玉林市民”。
没有爱狗者,只有仁者
反对人群显然不认可“爱狗者”这个有歧视性和诱导性的名称,报道中看到的采访说法是:
1、我们不仅仅是爱狗,救人、救环境、救孩子都有我们的参与;
2、我们不是为了救狗,而是为了拯救同情心。
事实上,吃不吃狗肉,并不是中国人需要面对的一道选择题。中国人真正需要面对的,是对生命的漠视。
我们的生物课,不是生命教育,而是食材教育、资源教育。
我们的经济在发展,而钱包鼓起来的同时,我们连起码的同情心都在失去。
古人说: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这是最起码的生命准则,叫同情心;而比同情心更高一级的,叫同理心;比同理心更高一级的,则被称为情怀。
在没有法律前,我们靠这三种“物质”,依然可以维持和谐的人类社会秩序。但在有了法律之后,法律反而成为杀死情怀的凶手,是何等悲哀。
所以,“爱狗者”保护的,不是狗肉,更不是狗,也不是人肉,而是人类的灵魂。
总结三句话:
1、吃狗肉、吃人肉都不违法,玉林人肉节也无可厚非;真正违法的是“从狗到肉、从人到肉”的每个环节,请问”食狗者、烹狗者、贩狗者、杀狗者、虐狗者、盗狗者“,你们能确保“从狗到肉”每个环节的合法吗?
2、媒体在本次事件中,表现出很强的倾向性,不仅玩弄概念,纠缠在“吃狗肉是否违法”这个伪命题上,并使用了”爱狗者“这样容易诱发恶意联想的新名词,而对冲突的另一方,并没有使用诸如”食狗者、烹狗者、贩狗者、杀狗者、虐狗者、盗狗者“等相应形式的命名法则,甚至直接命名为“玉林市民”,显然,17家狗肉店及其利益相关者不能代表“玉林市民”。
3、狗肉吃或不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为了经济发展,不仅污染了环境,还污染了人心。最功利的说法是:高尚情怀、同理心、同情心的丧失,会让社会治安变差,温州男子随手割喉、电梯女孩虐待婴儿,这些事情的出现,如果在古代,已经会被视为“亡国之兆”了吧?
最后用台湾一起对虐猫者的司法判决作为结尾:
(一)按生命无价,众生平等。“人”与人类以外之“动物”俱为宇宙之一环,就生命之尊严与价值而言,并无畸轻畸重之分,此所以“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意旨所在。
  (二)以人为中心之时代,随着人类文明进步与环境生态保育之重视与了解,本应有所反省。“万物俱为我所用”之观念,业因人类之利己与盲目,遭到大自然之严重反扑。人类对这世界不应再抱持“唯我独尊”之观念,而应对万物产生敬谨与感恩之心。面对大自然、面对万物,人类应放弃傲慢,学习谦卑。
  (三)动物基于生存之需要,固有时不得不以杀戮为手段,而形成弱肉强食之社会,然此种适者生存之丛林法则,始终亦只以杀戮为求生之手段,而非以杀戮为最终目的。况人性与兽性间最大之区别,即在于人类较一般动物具有更高的智慧与发自于内心之慈悲,于生存竞争之环境中,纵不得已须剥夺其他动物之生命法益,然仍应以最公道、温和之方法为之,而尽量减少其他动物之痛苦与恐惧。所谓“闻其声而不忍食其肉”,此种“不忍人”之“悲心”,实是人性中最光辉之层面,也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之所在。否则人性又有何值得尊重可言?
  (四)“人为万物之灵”,然并非指“人”为万物之主宰。观察一个社会文明进化之程度,主要系看其人民对待动物之态度。因为动物与人类相同,均为有情有觉之众生。一个懂得尊重与保护动物,不以强凌弱,不以众暴寡之社会,才能彰显人性尊严之价值,也才值得尊重。若生而为人,却滥行杀戮,且于杀戮之余,另又施以凌虐,将自己之快乐建筑在其它生灵之痛苦上,又岂是自诩为“万物之灵”之人类所应为?所忍为?
  (五)按“是非、羞恶、恻隐、辞让之心”,称为“人之四端”。有是非之心,始能明辨对错;有羞恶之心,始能闻过辄改;有恻隐之心,始能推己及人;有辞让之心,始能谦卑自省。而本案被告为高级知识分子,却全无“慈悲”之心、“悲悯”之念,以欺凌完全无自救能力之弱小动物为乐,视“生命如刍狗”,全然无视于动物也有感觉、恐惧与生理、心理上之痛苦,而充分表现出人性中最黑暗与堕落不堪之一面,且于事件经揭发后,仍不知悛悔,甚至全无检讨或认错、改过之意,堪称既无是非之辨,悲悯之心,亦无改过之念,更无谦卑自省之态度,实有处罚之必要。
  法官接着指出,被告之虐待、伤害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而系有计划、有目的之行动,而受其伤害之幼猫,既无攻击、伤害被告之可能,对其伤害也无反击、逃避之能力,是被告之虐猫行为与杀婴无异。不惟如此,被告身为社会菁英之一分子,不能为人表率,反于事后饰词狡赖,全无悛悔之意,因此不宜缓刑。而其蔑视刑责,无视法律尊严,亦不宜宣告易科罚金之刑,“否则何以惩凶恶、儆刁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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