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银团贷款余额是什么意思思啊?

急,急~~间接银团贷款的种类是什么~~_经济_百科问答
急,急~~间接银团贷款的种类是什么~~
提问者:niexin
根据参加行参加银团的方式的不同,间接银团贷款可以分为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和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等种类。
1.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 所谓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经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牵头行将其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发放贷款的义务中的一部分和由此而产生的要求借款人偿还相应贷款本息的权利转让给参加行,参加行因此与牵头行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在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所承担的义务,而向借款人收取有关贷款本息则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因此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发放贷款的义务和收取有关贷款本息的权利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贷款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同时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需要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对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来说都是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故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在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和收取有关贷款本息的权利之前,应该与借款人协商并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需要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因此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一般采取牵头行、参加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新的有关银团贷款合同的方式,并以各方共同签订的新的银团贷款合同取代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新的银团贷款合同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有关内容可能与原贷款合同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新的银团贷款合同中,牵头行和参加行均独自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除此以外,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也可以采用牵头行与参加行签订贷款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取得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较为复杂且容易发生争议,故较少被采用。
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有一些事项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各方签订的新的银团合同的内容与直接银团贷款中的银团贷款合同的内容基本类似,并且参加行同样需要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因此,此种间接银团贷款与直接银团贷款实际上非常接近,在具体组建过程中可以参照直接银团贷款的有关内容和模式进行。
其次,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参加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新的银团贷款合同取代了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此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债务更新,即在牵头行、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贷款合同有担保,则该担保将可能会因为作为主债务的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即原担保人将不再对新的银团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应特别注意担保问题,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可以要求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新的银团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除了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外,还可能同时向参加行转让部分其已经想借款人发放了的贷款,此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债权的转让,因此而组成的银团贷款实际上相当于更新型的间接银团和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的混合,故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的需要注意之处外,还应注意让与型间接银团的需要注意之处。
第四,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是否参加银团部分依赖于牵头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因此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时负有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贷款的有关情况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及不得误导和隐瞒等,牵头行违反此义务将导致对参加行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成员行自行评审和独立承担责任等方式排除或减轻牵头行的此义务及与此而对应的法律责任。
2.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
所谓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指的是牵头行将其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已经发放的部分贷款转让给参加行,由参加行和牵头行一起作为贷款人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在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所承担的义务,在牵头行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则属于牵头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属于贷款合同权利的转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转让方履行债务仍然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这对受让方来说无疑是一种法律风险,故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牵头行在向参加行转让已经发放的贷款时,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与型间接银团贷款一般采取牵头行、参加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有关银团贷款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牵头行与参加行签订贷款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借款人的方式。
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有一些事项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均可以转让。在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原贷款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双方均不得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类似内容,此种约定属于禁止转让约定,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如果原贷款合同中存在此种约定,则仅仅通知借款人转让债权的事实将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在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其次,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也涉及通知债务人的问题。《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范畴,因此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对象是仅限于主债务人,还是不仅包括主债务人,而且也包括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从债务人并不明确,加之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抵押和质押的相关规定中有在类似情况下应办理抵押、质押变更登记的内容,虽然该种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法律效力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有关各方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涉及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的,还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的只能是其已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即牵头行只能转让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而不包括其对借款人承担的任何债务,否则将构成债权与债务的概括转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应取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此转让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组成的银团贷款实际上相当于更新型的间接银团和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的混合,故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除了要注意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的需要注意之处外,还应注意更新型间接银团的需要注意之处;
第四,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的只是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担保债权相应转让,因此,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不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但为了谨慎起见,可以考虑相应修改担保合同;
第五,在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是否参加银团部分依赖于牵头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因此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时负有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贷款的有关情况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及不得误导和隐瞒等,牵头行违反此义务将导致对参加行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成员行自行评审和独立承担责任等方式排除或减轻牵头行的此义务及与此而对应的法律责任。
3.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
所谓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指的是参加行向牵头行提供若干款项,由牵头行作为贷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项与牵头行的款项一起作为贷款发放给借款人,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与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和让与型的间接银团相比,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间接银团贷款,主要体现在:
首先,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加行对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参加行无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相应地,借款人也只与牵头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只能要求牵头行发放贷款,也只向牵头行偿还贷款本息;
其次,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牵头行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的前提是借款人偿还了贷款本息,即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对参加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并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牵头行有权拒绝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并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特点与委托贷款比较接近);
第三,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与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参加行与担保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加行对牵头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参加行无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相应地,担保人也只与牵头行之间签订有担保合同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只向牵头行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行使担保权而取得的有关款项,牵头行应按照与参加行的约定支付给各参加行;
第四,在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参加行实施的组建银团等有关事宜属于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的内部行为,一般无须与借款人协商或通知借款人,只要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第五,在转贷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参加行是否参加银团部分依赖于牵头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因此牵头行向参加行转让发放贷款的义务时负有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贷款的有关情况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及不得误导和隐瞒等,牵头行违反此义务将导致对参加行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成员行自行评审和独立承担责任等方式排除或减轻牵头行的此义务及与此而对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参加行与牵头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两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之间虽然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其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有关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回答者:adj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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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团贷款?如何申办?
一、银团贷款主要特点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二、银团贷款申请条件
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相关银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三、银团贷款办理流程
1、中国银行客户经理关注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中国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中国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12、代理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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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主要由安排行、牵头行、经理行、参加行、代理行、协调行等成员共同组成,各个成员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银团成员行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安排行(牵头行);二是经理行;三是参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组接受客户委托筹组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会包销整笔银团贷款。
2.牵头行是指包销银团贷款份额较大的银行,在经理团成员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牵头行即是安排行。
3.经理行是指在金额较大、参加行众多的银团贷款中,由牵头行根据各家银行所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级别给予的地位,是银团组团阶段承担组团任务的银行。各经理行组成银团贷款的经理团,主要负责组织评审贷款项目和组团的可行性,与牵头行讨论贷款文件,直至贷款合同签署等工作。
4.参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请参加贷款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与经理团成员的区别是:认购相对较少的贷款份额,不承担任何包销责任与其他实质性筹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贷款期内,由银团成员推选及借款人同意下选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按照贷款协议内所列条款代表银团成员办事,负责提款、还本付息、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等。
多家银行抱团组成银团确实是一个很不错的决策,既可以减少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以以更好的优惠服务于借款人;并且在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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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银行业的银团贷款
作者:兰日旭
  以自负盈亏为考量的民营,以盈利为目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把竞争作为一种自身生存发展所必要的手段,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能陷入恶性竞争的漩涡中。近代的民营银行在民国初年就曾出现过过度竞争的现象,由此导致了银行的大规模倒闭。年设立的185家银行中倒闭135家,倒闭率达到73.7%;南京政府成立之后,倒闭率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30%以上。如此高的倒闭率,在任何一国的银行业发展史上都是难以想象的。民国时期银行的大规模倒闭,引起了银行业从业者和上层管理者的反思,他们深深意识到在适度竞争中彼此合作的重要性。  银行经营中的高风险特性  受近代险恶的金融生态环境制约,业一成立就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难题。当时中国社会中较高收益行业大多数为、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所垄断,特别是外资银行“气势既盛,根底已深,不特洋商款项往来,网罗都尽,中行决不能分其杯羹,即华商大宗贸易,亦与西行相交日久,信之素深,中国银行新造之局,势力未充,非可粉饰铺张,骤与西人争胜”。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只得另辟蹊径。面对有限的盈利领域,中国银行业对各类客户展开了强有力的竞争,自然引发银行间的放贷非理性行为。在经营实践中,各银行往往把日常经营中积累的放贷经验及必要的信用调查丢到一边,进一步加剧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仅仅建立在极为有限的表面了解基础之上。如沿用传统金融机构“跑街”拉款及放款的做法,致使客户倒账等违背契约行为大量发生,加剧了银行经营的高风险性。为应对银行业务的高风险性,中国银行业往往在短期趋利的导向下,把经营重心转向经营国债、房地产、替债台高筑的各级政府部门垫款等高收益领域。显然,为了满足高收益行业的资金需求,各银行又必然会不择手段地获取资金。因而,一方面在存款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其行为则如郭世浩所言的“(一)存款竞争愈烈,则存息愈提高;(二)存息提高,足以引起一般利率之昂腾;(三)银行为招揽存款起见,当增加种种之设施;(四)银行之于存户,因抱多多益善主义,则经营原则上之所谓信用调查云者,将无从说起;(五)因竞争之结果,银行对于顾客,往往稍事迁就;(六)各行对于存户,因多方招致,知其有存款于他银行者,曰请其转存本行,于是长期款愈少,存款系统愈紊乱;(七)银行之营业方针,既因竞争存款而散漫”;另一方面,银行又大肆发行钞券,而发钞受到现金六成、有价证券四成的限制。越出上述限制,必然引致银行库存空虚,存在挤兑风险。毕竟,银行业以存款和发钞等资金来源满足政府等难以偿还的巨额资金需求,必然如时人所言及的那样“……其危险之最甚者,莫如喜与现政府为缘。以与政府往来为唯一之业务,举社会群众辛勤累积之余资,投诸贪婪官僚无厌之欲壑。此其害宁止丧失银行本身之信用,危害本身之生存”。  银行业表面上的高收益,又促使社会上牟取暴利者竞相设立银行,银行数量的增加又加剧了对有限资金的恶性竞争,一些缺乏长远战略仅以银行作为夺取存款以作投机公债、房地产者不断产生,结果是一批银行倒闭,又有一批新的银行诞生,形成“高收益的公债、房地产等业务刺激一批牟利银行产生―不正常竞争加剧,风险加大―一批银行倒闭―高额利润引诱―又一批银行设立”的怪圈。终于,1916年替袁世凯政府巨额垫款引致的中国银行、全国性挤兑风潮,引起了银行界的反思,促成了银行合作行为的尝试……(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5期)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03/17 06:5703/17 05:3603/17 05:3503/17 01:2203/17 00:0403/17 00:0403/16 23:3703/1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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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国际,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的模式其传统方式。概述&又称国际,起源与发展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
国际是指借款人以委任书(Mandate Letter)的形式授权(Leading Bank或Managing Bank)组织银团向其提供贷款。国际银团贷款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是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一份共同的协议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而间接参与型的国际则是先由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以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参与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某些情况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参与行的存在。 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银团,按照内部分工和出资比例向某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的大小是根据项目的筹资规模决定的。银团成员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前者是由银团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负责的贷款。主要直接参与型(Direct Participation或Loan Syndication)和间接参与型(Indirect Participation或Loan Participation)。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为了迅速弥合战争创伤,采用多种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筹措资金,发展生产,振兴经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生产向国际化发展。生产的国际化促进了市场的国际化,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了融资需求,所需资金数额也逐渐增大。由于巨额贷款仅靠一家银行的力量很难承担,况且风险也很大,任何银行都不愿独自承担。为了,有意发放贷款的各家银行便组成集团,每家银行认购一定的贷款份额,由一家统一发放和回收。银团贷款由此产生。
70年代以来,国际银团贷款经历了三个阶段。70年代初到1981年期间,传统的银行逐渐被所取代,因为银团贷款既能筹得巨额资金,又可分散,借贷双方十分满意。年,由于银团贷款市场中最庞大的需求者──发展中国家为沉重的所迫,不得不减少贷款活动,因而银团贷款规模大大收缩。与此同时,更多的可靠的借款人由市场转向筹集资金。1987年以来银团贷款又重新兴旺起来。但是,此时的银团贷款市场在结构上已有很大改变。私人企业取代了过去银团贷款主要借款人──政府或官方机构。国际银团贷款得以重振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国际信贷市场上出现了多种贷款业务。它较灵活,成本低于一般银行贷款,不仅能融通流动资金,也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动荡不定的局面下,许多较低的公司愿意转向这种贷款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国际债券市场上筹资成本的上涨,以及包销风险的增加,也增强了方式的竞争力。能够不断发展的原因是:①筹款金额大,期限长,不受的限制;②分散了,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③避免了,增强了业务合作;④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贷款国商品等限制性条件;⑤筹资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1)分散,由于国际是多家银行共同向一个借款人贷款,万一借款人无力还债时,的风险由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分摊;
(2)较长,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
(3)贷款金额较大。由于参加贷款行承担的贷款份额各不相同,因而在银团中拥有的地位和分工也不尽相同:①,是银团的组织者,一般均选择有实力、有威望的大银行担任。职能是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协助借款人编制资料备忘录;聘请律师起草贷款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负责贷款的广告宣传;安排贷款协议的及首次提款等。②副牵头行,在较大的银团中,仅有一家牵头行往往力不胜任,还需设副牵头行协助工作。③,由银团委托作为“贷款管理人”的银行,全权代表银团在贷款协议上签字,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并负责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它还负有沟通银团内各成员行之间的信息,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出面处理,协调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责任。④参加行,指其他参加银团,并按比例认购贷款份额的银行。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内容有:①贷款金额和货币种类,是贷款协议的核心,表明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限度。在中,货币选择的范围一般包括自由的、国际上可大量得到的货币(通过金融市场)和适合于借款人需要的货币。②,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的可达10~20年,但一般为7~10年。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分为三个阶段,即提款期、和还款期。提款期一般为2~4年,在此期间全部贷款必须提完,否则,逾期未提部分视为主动放弃,不得再次提取。宽限期从提款期结束开始,一般为半年至1年,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利息,不还。还款期视贷款金额的大小、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为5~7年,在还款期内可分若干次偿还,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③,有固定和浮动之分。是借贷双方签约时选用的一个固定不变、适用于整个贷款期的利率。以(通常选用6个月)为,再加上一个,作为的风险费用。④说明与保证,是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对其承担义务的合法权利及其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等事实所作的明确说明,借款人必须保证该说明是真实准确的。说明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行为是否得到政府的批准和许可的证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等。⑤先决条件,包括提供使满意的担保函;一切必要的政府批文、证明或授权;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如合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律师意见书;费用函等等。⑥费用条款。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以外,还要承担诸如、、、杂费等费用。⑦税务条款。一般来说,国际银团贷款所涉及的有、和对贷款人在借款人国家开立的办事机构征收的税项。不同国家所课税项的各不相同。⑧法律条款。一般包括确定、规定审判地点和指定。准据法即规定以某国的法律作为该贷款协议的必遵法律,常用的为英国法、美国法和香港法。准据法确定后,审判地点也就确定,一般都在同一国家。此外,借款人还须指定它在审判地点的诉讼代理,以便在今后发生起诉或被诉时,有其合法的诉讼代理接受并办理有关法律事宜。得以进行的前提,对借款人本身的条件及要求必须符合银团贷款的惯例和一般要求,而银团贷款的条件也要符合借款人的要求。只有两方面互相认可,银团贷款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出于贷款安全性考虑,银团贷款对借款人的选择倾向于一国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官方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及国际机构,跨国公司等。
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越高,越容易获得银团贷款,而且条件相对越有利。银团贷款的使用尽管较、宽松,但用途必须明确。即前者并不象后者那样事先已规定贷款的使用方向,但在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一定要明确。银团贷款的利率有和两种。浮动利率一般以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基础利率有(libor)和美国优惠放款利率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指伦敦银行间的资金,其利率是目前国外浮动利率贷款中采用最多的基础利率,它从市种上分为美元。日元、英镑、马克等。浮动利率的调整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多种。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每天都在变化。此外,担保是的必备条件。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mamdateletter)
“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letter)
“情况备忘录”(informationmemorandum)
谈判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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