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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租佃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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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租佃契约
【英文标题】 The Tenancy Contract for Salt Wells in Sichuan Province in the 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Republic of China; tenancy of salt well; contract
【文章编码】 (55―07【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155
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经营主要采用租佃经营的方式,本文根据有关盐业档案资料,对当时四川盐井租佃契约的种类、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分析。
【英文摘要】
In the age of Republic of China (), the salt wells were chiefly managed through tenancy. The paper makes a profound research into the categories, content and nature of the tenancy contracts for the salt―wells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from the historical files.
【全文】【】 &&&&
  四川井盐的生产,历史悠久,据记载肇自战国时代的秦,由于盐井开凿艰难,一般历时较长,有的“须十余年或数十年始能见卤”,{1}往往耗资巨大,只能采取合伙开凿的方式。{2}在盐井的经营中,根据《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的契约资料来看,主要采用的方式是租佃经营。本文欲根据《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3}所选辑的契约档案资料,对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租佃契约作一探析。
  一、盐井租佃契约的种类
  四川盐井租佃,因经营方式复杂,盐井租佃契约也纷繁,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按租佃契约的标的,可分为:井灶租佃契约、火圈租佃契约和卤租租佃契约。
  1.井灶租佃契约
  井灶租佃契约,即租佃井灶的日份或锅口的契约。按厂规,井灶日份有三十日份,或二十四锅口。[1]租佃有全井日份或锅口一次出佃的,如,民国三十一年所立一约:
  立订出、承佃水火油盐崖井日份合约人德海井股东等、同福利经手等,情因德海井黄礼运堂占日份捌天,陈培根堂占日份五天,杨晋唐占日份五天,喻祝三占日份九天,刘文修占日份三天,全井共计日份三十天。因增产时期官方催促严迫,伙等无力淘办进行,曾经喻、刘、陈、杨股伙于民国二十八年国历十月四日,订立廿年限期条件,立约出丢与伙内黄肇宇接办。殊淘办数载,井生变化,不能起推;又适逢盐场节产,实无再办可能;复兼公司改组困难,前届公司势将结束,而机车、锅炉全部、铁质烟囱、地盘等项,早经立约出顶并转顶与福利外,此井现刻行将废弃。股伙等全体集议筹商,愿将本井所有地脉、开锅日份叁拾天,并天地二车、全部廊厂,连同心井旧有财门、桶、廊厂完全在内,毫无提留,一并出佃与福利名下承佃,任随淘办煎推……{4}
  有的井灶租佃契约是租佃井灶的部分日份或锅口的。如:
  立出佃水火油盐井文约人王赞渠,今凭证将贡井二区板栗园地方万福井三荧灶已下应占锅份拾贰口,完全出佃与彭诚名下淘办推煎。……{5}
  2.火圈租佃契约
  火圈租佃又称“火租”,是租佃火井―――天然气井的“火圈”[2]煎盐而产生的契约关系。火圈如同盐卤一样,系开凿深井而得,也是用日份或锅口作为占有、租佃、买卖计算单位。
  火圈租佃契约名称甚多,有“立出佃火锅文约”、“立出佃火灶文约”、“立出佃火圈文约”、“立出佃昼夜井火灶圈文约”,也有简单称之为“出佃文约”的。例如,民国三十年所立一约:
  立出佃火圈文约人袁树阶,今凭证将东场郭区土地坡侧土门子新双盛井双盛灶所煎火圈贰佰伍拾肆口,锅不在内,所有贰佰伍拾肆口内站桶、浆桶、盐槽、脚缸、随灶家具、进灶火笕、火坛、火包,一并出佃与培记双盛灶经手李培之名下煎烧裕课。凭证议定:时值佃价法币贰佰伍拾肆万元整,三关交兑,不少仙星。一佃拾贰年,其限自民国叁拾年国历壹月壹日起,至肆拾贰年拾贰月底止为满。自佃之后,火力增减,各听天命。客人应遵守井口坝三十班所议规则,不得紊乱。大关缴用,随灶缴纳。年限内客人不得转佃、外佃;如有转佃情事,预先通知主人,许可方能生效。如灶房歪斜漏滥、火笕破坏翻整,概归客人负担,不与主人相涉。限满之日,相商续佃;如主人不佃,客人将火圈交还,红土自行挖去,将灶身填好,不得言及顶打。所有火圈随灶家具,照点单交还,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特立承、出二约各执为据。
  民国叁拾年壹月壹日吉立{6}
  3.卤租租佃契约
  卤租租佃契约名称亦多,如“井推合约”、“包推合约”等。所谓“推”,即推水―――汲卤、采卤,有“牛推”(以牛作为动力)、“机推”(以蒸汽机作为动力)之分。井推合约如:
  立井推合约人汇江井锅份贰拾壹口经手王世甫(以下简称甲方),光复灶经手诸子言、张玉炎、马宜之(以下简称乙方),兹议定包推条件分列如左:
  (1)建设廊厂、天车、安笕箍笕、出水笕路,及建水池、修烟囱等项,一切材料、人工伙食由甲方担负,但由乙方垫款设备,以后在甲方应抽水担内,提六成扣还垫款,以扣清为止;但须两月结算一次,甲方由伙内举出代表王世甫、李静修考查无错,即须批簿为据,以免日后结算困难。
  (2)如木柱有棚崩损坏,须先刁下及淘井时,井内发现铁器等件所有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款仍在进水担内扣还。但因刁下木柱耽延之时间,至满限后外敷补两年,敷补限内仍抽租水。
  (3)包推年限,设定拾贰年,正式起推两月后批字起限。
  (4)正式起推批字起限后,每推卤壹百担,甲方抽卤捌担,乙方进卤玖拾贰担,按关结算。……{7}
  (二)按租佃的时限和方式,盐井佃契约又可分为预佃约、续佃约、转佃约、抵佃约等。
  1.预佃约
  所谓预佃,是佃方所租日份或锅口尚未满限,又提出预先租佃的要求,于是订立预佃约,又名“年后井约”、“预佃年后井约”。
  预佃约有原来的井主与佃户之间签订的,也有井主出佃与甲,而又预佃与乙;有甲、乙合伙佃井,其一又单独提出预佃;还有井主将日份部分现佃、部份预佃,表现甚为活跃。如,王姓将日份二天,于1929年出佃集福灶,1937年才满期,但他在1934年立约,又将此日份预佃同记经手,租期十二年半。还有人在预佃年限尚未开始,又添加预佃日期。如陈姓将日份二天六时出佃九年,又预佃六年,而后在批语中再预佃三年,共成十八年。{8}
  2.续佃约(预续佃约)
  续佃约(或预续佃约),是原主、佃间原租约的继续。如民国三十五年所立一约:
  立出续佃昼夜水火油盐井锅份文约人李雪樵、云桥,今凭证将先年在小溪上档地名石板田同伙锉办星龙井壹眼,全井内应占水火油锅份四口,应烧之火圈拾贰口[后改“拾捌口”―――编者按],以及天地二车、车房、牛栅、柜房、盐仓、桶、盐槽、浆桶、……取土取石等项,一并续出佃与中兴灶经手黄象权、黄切思名下推煎。比日三面议决:一佃壹拾贰年,自民国三拾壹年七月拾贰日起,至民国四拾叁年七月拾贰日止为满限。每锅份壹口,时值佃价洋四万元正,总计壹拾六万元正,其洋立票两关交楚,不少角仙。如水火消涨,各听天命,不得言后话挂红、赎取。………{9}预续佃约则是租期未到,又预先续佃,如:
  立出预续佃年后盐井水火油昼夜净日份文约人陈克明,同子支方,情因祖遗长档下桥古来龙井三十天内,克明同子支方本房应占净日份壹天,承继仲元弟名下应占净日份壹天,两房共成日份贰天正,前已先后出佃与杨心田名下,一佃九年零贰月,其限佃约载明,自庚辰年捌月初一日起,至已丑年十月底为满,以古历计算。前租佃手续清白,毫无疑议。今因克明、支方另有主张,愿将此要至已丑年古历十月底才满限之年日份贰天,请凭中证,完全仍预续佃与杨心田名下淘办推煎烧。……{10}
  3.转佃契约
  (1)转佃契约的分类。就转佃的形式及内容而言,主要有正常生产井质的转佃和非正常生产井质的转佃。
  租佃正常生产井后,因种种客观或主观事故而被迫转佃。如:同发灶佃王印卿火圈十口,后因井火熄灭,“遽行淘井,用度过巨,势穷急迫”,乃转佃他人。又如同心灶伙等,1925年佃春龙井,至1932年为能锉办下脉,遂延租期于1948年。但至1938年并未获大功,反而因负累过重,有人将锅口转佃。{11}有的甚至两度转佃:1920年,王灼如等向王四可堂承佃罗家冲天海井,期限十六年;后因“厂市疲困,盐滞水疲,负债甚巨”,乃于1926年将所余租期十年,转佃与善荣灶,“佃井偿债”;善荣灶“接办数载,又因火不畅销,是以停办”,复于1931年将剩余的租期四年,转而“出租与同兴灶承办”。{12}
  非正常生产井质的转佃。如咸昌灶于1933年,租如川井日份二十六天复淘推煎,后因无力进行,以致停废,乃于1939年转佃与崇义灶淘办,由于复淘失败而转佃。
  就一井而言,有全井性的或部份的日份、锅口的转佃;对个人所有者而言,亦有全部或部分日份、锅口的转佃。如:
  立约承佃灶房卤井廊厂人裕利灶灶主潘辅卿,今凭证佃到韩元森灶灶主韩袁守坤名下所佃开源灶之卤井十眼,转佃卤井六眼,地名利盛号灶房一座,活井井名开源井303号,新井206号,……车房三座,大车三架,……笕杆、笕窝俱全。比日凭证议安稳盐优盐四百斤,……每月称纳月租锯花盐一百斤……至于笕租、地租,随井办纳。如有井崩杆漏,照厂规办理;若行刁下,亦照厂规,……其租佃年限依元森灶承佃开元灶之限期,……只有三年又八个月零半个月。佃期届满之日,井灶廊厂依照原样交还;倘有损坏廊厂、废塌井灶等事,即将稳盐扣除,……{13}
  (2)转佃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照原佃约履行。如,杨树琪佃锅份十二口与宋雨宗,“所有树琪向原井主立订之承佃条件,除年限、佃价两条外,其余条件完全转佃与宋雨宗依照行使”。{14}
  (3)转佃中的债务关系。转佃契约规定,应清算明白方能交割。如蒸灶佃丰泽井后,建置耗金六千元,后拨佃十二口与利和灶。经过前者投资,后者省去垫支资本,当然应向蒸灶予以补偿。约内规定将其中三千元作为佃价,立约时交五百元,余二千五百元分两关交蒸灶收清。{15}
  (4)转佃契约中原出佃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原出佃人未介入转佃,契约条文沿袭旧规。如果是原出佃人插手其间的转佃约,前后承继关系往往有较大变化。例如,好德堂将如川井、海川井日份各二十六天,于1933年出租与咸昌灶淘推,租期十七年;嗣因咸昌灶无力进行而停搁;迨至1939年将其所余租期十二年零六月,转佃崇义灶淘办推煎。由于转佃契约是原出佃人与转承佃人签定的,因此在租期、押金、租水、井火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其中最重要的是租水标准,原约定每月两井推水一千担,抽租水百分之四,四千担则百分之六,不足一千担不纳租水;转佃约定月产一万四千大担以上,租水百分之六,在此下则百分之四;水量是否足推,以正式推汲卤水后的六个月时间作为检验期。{16}可见,对租水的抽取,井方作了较大的让步。
  (5)转佃契约中原转佃人的地位。大致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井主和承转佃人不直接发生关系,故原转佃人在井主和承转佃人间起中介的作用。如1943年,王如东将所佃王小苏火圈三口余转佃荣益灶,租期四年三月;后来,王小苏敷补王如东三年,他又将这三年一并转佃荣益灶,共成七年十月。{17}在约尾两则批语中,井主王小苏只承认王如东佃方地位,没有、或者是不必要认可承转佃人。另一种则是转佃人退出契约,由井主与转承佃人直接发生关系。如有的契约载:自转佃后,转佃人一切权力“无权过问。斩断葛藤,从此脱离关系,并不得言及挂红、赎取等语。年满之后,由承佃、承顶人依照出山字约,将日份交还地主”。如,洪荣灶转佃火圈一口与秉记洪荣灶,“自此脱离一切关系,所有权利义务自佃之日起,概归客人享受”。{18}
  4.抵佃契约
  抵佃契约是在偿还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人把日份等直接交与债权人经营,待偿清欠款后再收回,名曰“抵佃”。例如,众荣灶借刘姓洋二千九百元,每百元行息三元,遂将所占多福井三天交刘姓承管。约内规定:“每月所赚红息除应付利息而外,所余者准作借款”,众荣灶不得支用分厘。但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只享收益,并不是直接取得所有权,除收入盈余外,不发生其他经济关系。凡井有耽延及大关缴用,仍归众荣负责。{19}
  较为典型的抵佃是1928年王三畏堂和渝沙债团间的抵佃。前者历年来欠款银五十五万九千两之巨,乃将已业双龙井火圈九十八口、双海井火圈一百二十口、同兴井火圈六十七口抵佃,时限二十一年。此外,用以还债的还有其租佃的火圈三十一口、其昌井岩盐日份十五天、添福井黑卤日份三十天,大通笕,以及盐锅三百三十一口。以上各项估算的抵偿价值是:自有火圈四十万零六千五百两,佃有火圈二万一千七百两,大通笕一万八千两,岩盐日份九千两,黑卤日份六千两,合计五十六万零五百两。王三畏堂将井、灶、锅抵佃后,所欠债务即行解除。{20}
  二、盐井租佃契约的内容和特点盐井租佃契约由于种类繁多,在具体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但与合伙契约、买卖契约{21}相比,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一)租期
  在盐井的租佃契约中,一般都对租佃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几年至十几年不等,例如:{22}
  也有20年甚至超过20年的。如前所述民国三十一年德海井出佃约{23}和众荣灶抵佃约。{24}
  在租期方面,比较特殊的是“永远出佃约”。例如:实立合同自愿永远出佃盐井、车房、座基址全局文约人左德均、左德培、左王氏,请凭中证,自愿将祖遗分授地方狮子湾井二眼,灶座、车房、牛只、锅口、卤边、铁器、动用家具、全行路径,出佃与冯和兴名下永远煎烧。凭证议定:共收得井底铜钱一千八百串足,又议明每年租盐五十斤,廿两秤,弟兄均分。外有邻井盐水,合灶煎烧,不得阻滞。安过笕、打石取土、扯挂引筒、概在业内。以永远煎烧、无有年限,所得井底铜钱亦不得退还。牛粪草归于主家,捞炭、潲水、大小便概归佃家。堆渣出卤,炭进盐出,人行牛路、挑运盐水,应照前规。潘姓不愿煎烧,一切器具自行搬移,地基丢还主家。{25}
  这类契约颇值得考究。首先,这是永佃权的表示,租佃没有时间限制,或是井老水枯,或是佃方不愿煎烧方可终止。
  其次,永佃权使佃方获得了对佃井极大的支配权利。一旦此约确立,井灶便归佃方掌握。其间主家不得“生端变议”,更不得“中途另佃”,主动权操在佃方之手。“如灶家自不愿煎,另顶另佃,不得阻滞刁难”。{26}不仅可以转佃、顶当,也可以“合灶煎烧”,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永佃约对主家也有利可图。永佃对于部分主家,特别是那种占有土地而又对井灶经营没有能力,或者缺乏兴趣的地主而言,可以因此而得到一笔井底钱去购买土地,此后也不必再为井灶操心。不仅如此,地主一向最看重土地,直接出卖盐井灶房,必然涉及部分土地的易主。而永佃约能确保井枯之后,基址还主,毫不损害他们的根本利益,无疑会令地主们感到满意。
  由于永佃约给主佃双方带来各自需要的后果,能够促进井灶经营的发展。
  (二)租金
  在租佃契约中,租金是租佃契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由于盐井租佃契约的标的不同,各类租金的计算方式也不相同。
  1.井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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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张洪林.试析清代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合伙法律关系(J).现代法学,9―111.
{3}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本文所采用的契约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该书)
{4}同上书(M).第330号约,640―641.
{5}同上书(M).第430号约,740―741.
{6}同上书(M).第417号约,729.
{7}同上书(M).第494号约,815―816.
{8}同上书(M).第348号约,659―660.
{9}同上书(M).第372号约,681.
{10}同上书(M).371号约,680―681.
{11}同上书(M).323号约,633―634.
{12}同上书(M).第322号约,632―633;447号约,756―757;483号约,799―800.
{13}内江地区档案馆(M).18―325―160.
{14}同上书(M).第335号约,645―646.
{15}同上书(M).第325号约,636.
{16}以上分别见同上书(M).第484号约,800―802;324号约,634―635.
{17}见同上书(M).第472号约批语,786―787.
{18}同上书(M).第469号约,781―783;328号约,638―639.
{19}同上书(M).第639号约,980―981.
{20}同上书(M).第641号约,983―991.
{21}张洪林.试析清代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合伙法律关系.清代四川盐井的买卖契约.现代法学,2001(6),126―129.
{22}同上书,187.
{23}见前注第330号约,640―641.
{24}见前注23.
{25}乐山地区档案馆69―7―9502―97.
{26}乐山地区档案馆69―3―.
{27}引自南阆盐场公署南业(三十八)字第13号训令(S).见南部县档案馆11―1688―60.
{28}1946年资中场河坝井租佃约(M).见内江地区档案馆18―199―42.
{29}同上书(M).第375号约,685.
{30}罗筱元.自流井王三畏堂兴亡纪要(A).自贡文史资料选辑(C).一至五辑合刊本,第51页注二.
{31}同上书(M).第377号光绪二十一年同发井约,(该井承佃人为达生笕),686―687.
{32}同上书(M).第382号民国七年珍宝井约,691―692.
{33}同上书(M).第492号约,811―813;第512号约,842―843;第502号约,825―826.
{34}同上书(M).第484号约,800―802;第487号约,804―807.
{35}同上书(M).第498号约,819―820.
{36}内江地区档案馆(M).18―117―15.
{37}同上书(M).第84号约,407―408.
{38}南部县档案馆(M).11―.
{39}南部县档案馆(M).11―1319―13.
{40}同上书(M).第514号约,845―846.
{41}同上书(M).第511号约,840―842.
{42}同上书(M).第509号约,837―838.
{43}同上书(M).第359号约,668―669.
{44}同上书(M).第353号约,664.
{45}同上书(M).第354号约,664―665.
{46}见内江地区档案馆(M).18―322―46.
{47}盐亭县档案馆(M).19―357―90.
{48}1942年资中场刘权顺灶约,见内江地区档案馆(M).18―65―88.
{49}1946年简阳场约,见内江地区档案馆(M).17―178―180.
{50}同上书(M).第347号约,658―659.(大多数契约都有该项规定)
{51}同上书(M).第347号约,658―659.
{52}同上(M).
{53}内江地区档案馆(M).18―322―66.
{54}同上书(M).第514号约,845―846.
{55}同上书(M).第487号约,804―806.
{56}同上书(M).第492号约,811―813;第496号约,817―818;第503号约,827―828;第504号约,828―831;第501号约,823―825.
{57}同上书(M).第494号约,8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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