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原始股的风险是否算经商办企业

益康生物产品直销配送原始股
官方:没听说要上市
  (益康生物要走直销+上市道路,困难重重。)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图。)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喻向阳 长沙报道
  在一间长方形的会议室里,坐着约两百号人,会议室上方红底白字写着:益康生物公司产品推广会。震耳欲聋的劲爆音乐响起,嘉宾轮流上台激情演讲。
  “我以前不甘于平庸,现在干起了(直销)这行,你们猜,我两个月赚了多少钱?”一位自称来自湖北的女士操一口不标准的普通话对与会者说,“10万元!”
  日,周六,国家级浏阳生物医药园,春风拂面,淫雨霏霏。健寿大道龙腾国际广场旁某四星级酒店一楼会议室里,益康生物组织的一场头脑风暴在此举行,公司高管和与会嘉宾轮番上台,宣传其公司产品及生财之道。
  买产品送原始股,邮件自称“上市公司”
  事情还得从3月19日说起。
  3月19日上午,记者接到了一个号码为1364748××××的陌生电话,对方在电话中称,浏阳一个叫益康生物的公司,自称已经在上海上市了,要消费者买其公司的产品,并可以赠送相应的股份。
  此后,在他发过来的邮件显示,这家名叫湖南省益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代码为“203646”。邮件中提及的《上市公司500万原始股分红抢购方案》标准为,办理一张普通卡为每单600元,不配股权;办一张银卡为4800元,配送4800股股权;办一张金卡为9600元,配送9600股股权。
  “我问了朋友,益康生物不是上市公司。”这位要求匿名的投诉者在电话中如此说。
  公司官网显示,益康生物位于浏阳生物医药园,是一家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复合型高科技现代化企业,公司拥有全国起步最早、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虫草子实体培植基地,年产虫草子实体50吨。
  “2年之内主板上市”
  3月28日,在益康生物产品推介会现场,公司执行副总裁徐喜念向与会者介绍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上市+直销。
  “公司已经在上海Q板挂牌上市,目前,已经向政府相关部门递交了相应的材料,准备在未来两年内主板上市。”徐喜念说,“我们愿意拿出一部分原始股权,提供给前期成为公司会员的投资者。”
  “我们的本意是,他们(消费者)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赠送股权,启动上市后,消费者、经销商可以享受上市后股权的增值。”今天上午,益康生物董事长张晓军在电话中释疑。
  而要如何才能享受到益康生物赠送的股权呢?3月28日下午,在益康生物办公大楼前,据一位员工介绍,要想获得公司的原始股,就必须买产品,投资有4个级别,分别是600元(普卡)、4800元(银卡)、9600元(金卡)、14400元(钻卡),金卡、银卡持有者才有获得股权资格。
  益康生物仅登陆区域性资本市场
  据记者调查,股权代码为“203646”的益康生物,仅是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时间为日,挂牌保荐商为君毅财富。
  目前,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构成,场内市场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市场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如湖南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均属于区域股权市场。
  “益康生物登陆的仅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而非登陆场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募股,也就是IPO。”4月1日,一位要求匿名的Q板挂牌保荐商总经理对记者说,这样会误导网友。
  在上海长叶资本高级合伙人凌晓明看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能够帮助企业融资外,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公信力、名誉度,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前述要求匿名的某保荐商看来,有些企业利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获得股权代码,以此在社会上借此大肆宣传公司产品,误导消费者。
  浏阳生物医药园负责人:“没听说益康生物报材料”
  放眼湖南,雄心勃勃的益康生物宣传要在两年内主板上市,引导消费者购买原始股,这在很多人看来,充满“钱景”。
  但据湖南省政府金融办官网发布的《2014年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的通知》显示,有305家湘企上榜,而目前只有蓝思科技(300433)、快乐购(300413)登陆创业板、方盛制药(603998)及益丰药房(603939)登陆沪市主板。
  湖南省金融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榜的305家湘企,要经湖南省各市州金融办筛选和推荐,省直相关部门协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集体审核,“对于入库企业的筛选,从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3月31日下午,浏阳生物医药园有关领导在电话中确认,“没有听说益康生物欲上市要报材料一事”。
  湖南省工商局:没牌照,不准直销
  益康生物一再对外宣称的要走直销道路。据公司员工介绍,益康生物已经成立了15年,近年来,实体经济发展每况愈下,企业生存困难,企业决策层提出来,今年起,转型走直销道路。
  公司董事长张晓军也在电话中正面回应:“我们准备申报直销牌照,这要运作5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达到申报的要求,我们现在只是一个准直销企业。”
  “那么,准直销企业可以从事直销吗?”对于记者的回答,他称“应该可以从事吧?”
  3月30日下午,在湖南省工商局四楼办公室里,经济检查总队副总队长肖向阳对记者说:“湖南只有绿之韵、炎帝两家企业有直销牌照。牌照不下来,不能开展(直销)业务。”
  对于没有获得牌照的非直销企业,肖向阳透露,会责成长沙市工商局进行调查,如果发现确实有违法、违规情况,将予以查处,并把情况反馈给红网。原始股购买时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_百度知道
原始股购买时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提问者采纳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购原始股注意事项看承销商资质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
购原始股注意事项看发售企业经营情况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
购原始股注意事项看发行股票用途
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购原始股注意事项看发售企业负债情况
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凶手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购原始股注意事项看溢价发售比例
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现在的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
购原始股注意事项看预测分红股利
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畅紶扳咳殖纠帮穴爆膜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
慧择提示:购原始股的注意事项就是以上介绍的几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投资者的重视。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不法分子利用原始股进行诈骗的案件在逐渐增多,在购买原始股之前一定要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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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新等十六人股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安,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啸峰,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玉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瑞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栓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雁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蓉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蓉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桂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凤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凤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凤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凤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岫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华。诉讼代表人:王世俊,杜江省。委托代理人:朱华、肖峰昌,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荆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焦昊,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庶闻,男,汉族,该委员会科长。上诉人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志新等十六人股权纠纷一案,原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同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三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2)晋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大同中院重审后作出(2012)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三江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啸峰、王国安,被上诉人李志新等16人的诉讼代表人杜江省、王世俊,委托代理人肖峰昌、朱华,原审第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焦昊、王庶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日,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办公厅为了解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待业子女就业问题,其作为主管部门向大同市工商局申请开办大同市三江实业总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为借云中铁合金厂的借款,住所地系租用大同市政协办公楼3间,企业性质为集体,归属大同市劳动服务公司行业管理。法定代表人王殿云。1993年11月,在中办发(1993)号文“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规定要求下,大同市政协免去了时任政协经济处副处长王殿云三江实业公司经理的职务,任命王鸿雁为经理,但未在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1995年5月,市政协办公厅批准三江实业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18.40万元,其中有三江实业净资产317万元作为集体股,个人股金基金(鲍连生、王福、李德宝、蒋培义)72.8万元,自然人(14名)股东出资28.6万元。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殿云作为改制后公司的集体股基金会代表、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1998年10月,大同市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三江有限责任公司在1998年3月注册资本金增加到516.96万元,其中,集体股金317万元(原三江实业公司积累资金),95年前经税务局批准的减免所得税款64.77万元,自然人股金135.3万元。截至98年9月30日公司变更的注册资本为1506.01万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因素:增加注册资本989.02万元,集体股本增加527.40万元。自然人股本增加526.39万元。公司截至98年9月30日注册资本为1506.0l万元。其中集体股金844.3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6%,自然人股661.69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4%。1996年至1998年间,三江有限责任公司分批归还云中铁合金厂10万元借款。2006年三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殿云因违反党政机关干部不许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受到市纪委的调查。2007年3月市政协依据市纪检委同纪(2007)3号文件“关于对三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建议”意见,以同协发(2007)2号文“关于提请市政府授权国资委对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集体产权实行监管的建议”向大同市市政府行文,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于日和日分别下发了同政发(2007)48号文件和同国资字(2007)38号文件,将三江公司列入国资委监管企业,并委托建设国资公司对三江公司的集体产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委派产权代表。市建设国资公司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明确由建设国资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王振云为产权代表。日,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并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集体股:由大同市人民政府授权大同市国资委对三江公司的集体产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大同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行使出资人职责,委派大同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王振云为股权代表,集体股为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l.08%;5个股金基金分会6972100元,占注册资本的42.18%;自然人股1114800元,占注册资本的6.7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按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由王振云担任;副董事长由王鸿雁担任;董事5人,由姚宾、左钧、赵福顺、王国安、靳永荆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有:大同市三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三江康乐宫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三江旅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有: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五交化公司、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集体股必须经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集体股基金会代表王振云、个人股基金会代表鲍连生、王福、蒋培义、贺彦芳、个人股股东雷玉花、杨有荣、刘月英、陈新生、雷文、李志新等在股东签名处签名。日,大同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协、市国资委《关于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向大同市政府建议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由整体产权转让变更为股权转让并请示,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同国资(2009)48号文件“关于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三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施方案,日,大同市产权交易市场在大同日报刊登“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权转让公告”。日,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同日报刊登通知:“凡持有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康乐宫有限责任公司、三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请于日前持股权证及相关手续到三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寓二楼办理股权清算事宜”。日,李志新、祁瑞梅、张秉诚之子张荣伟、高岫萍、杜江省分别与集体股权代表王振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其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分别为1.4万元、3.7万元、1.4万元、1.7万元、2.8万元)以原价转让给集体股权代表;股权转让后,其即不再享有对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不再对公司承担义务,与公司再无纠葛,对于类似转让及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无异议。日,李志新等16人向法院提出诉讼,1995年改制为三江有限责任公司时,李志新、王世俊、雷玉花、祁瑞梅、张秉诚、雷文等14人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其余分别以4个个人股金基金会名义出资,杜江省、高岫萍属于王福个人股金基金会,王世华属于李德宝个人股金基金会。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三江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集体股持有人是谁其归属原审法院认为,大同市政协在筹建三江实业公司时并未投资、三江实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借款、后由三江实业公司以及改制后的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营利润偿还了该笔借款的事实成立。三江实业公司与市政协应存在着租赁房屋拖欠租赁费用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注册资本418.40万元中,系由三江实业公司净资产317万元设定为集体股和112名出资人原始出资101.4万元分别以个人股基金会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形式所构成;1998年3月,注册资本为516.96万元,增加资本包括1995年前该公司减免所得税64.77万元,自然人股金由101.4万元增至为135.3万元;日,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506.0l万元,增加资本989.02万元中有集体股527.4万元(资本公积金466.06万元加上可分配利润派发61.34万元),自然人股本增加526.39万元(可分配利润派发原始股增加47.34万元,后扩增原始股自然人股金2l万元,……)等。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506.0l万元。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53.0l万元,新增资部分均为个人股增资。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五条规定,三江实业公司在改制时设定的集体股部分中有享受国家政策形成的资产部分,在国家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情况下应当确认为该公司各投资者所拥有的财产。综上所述,三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中,集体股金的总额为844.4万元,系由该公司积累资金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所得以及个人出资未分配利润三大部分构成。其归属依法应属于公司全体出资人所有。市政府和市国资公司对三江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股产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并处置该部分资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停止对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权的非法清算行为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判决:一、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权的非法清算行为,已清算的行为无效。二、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部分按原告所持股份比例分派给原告,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判后,原审被告三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的集体股与被上诉人无关。三江实业公司1992年最初设立时,经济性质为集体,系大同市政协为解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待业子女问题,筹划组建的劳动就业服务公司,是市政协通过积极筹措资金10万元、提供经营场所、并无偿提供18.4亩国有土地、小汽车两部、130汽车一部及其他有关办公和职工用品一手组建成的,而且三江公司从未向市政协付过房租。经办人王殿云系大同市政协多种经营处副处长,王殿云的职责就是为政协开办“三产”,王殿云的借款及开办三江实业公司等行为是职务行为,王殿云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政协承担。所以这10万元资金应视为市政协的投资。根据《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三江公司1995年改制前形成的资产无疑应归集体企业所有。新股的加入不能成为无偿占有、瓜分集体财产的合法理由。2007年后,大同市国资委是集体股权的出资人。2.原判查明“李志新等16人均为三江实业总公司成立的原始出资人”不是事实。1992年8月三江实业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系大同市政协的借款,原始出资人只有大同市政协。到1995年三江实业总公司改制已形成集体股权317万元,被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继承人是1995年为改制才入股三江公司。3.被上诉人的入股金额不正确。原判认定雷玉花入股金额156000元,王世俊65200元,祁瑞梅57000元,雷文48000元,张秉诚64000元,李志新64000元是错误的。日,上诉人召开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了《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股金核实情况的报告》决定1999年以“奖励股”的名义分配给22人,共计147万元,于2002年以“受让股”实际是干股的名义分配给24人,共计443.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590.5万元均属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将上述股权划入集体名下代管。待核实之后依法处理。但工商登记未变更。(二)原审判决认定“市政府和市国资公司对三江公司的集体股产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并处置该部分资产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大同市政府授权大同市国资委对三江公司的集体产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大同市国资委委托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并无不当。集体产权性质、构成、比例、分配方式等须经过专业鉴定才能确定,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由市政府代表国家来接管是最适当的。原审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行政决定的正确性,程序有误,依法应当撤销。(三)原审法院没有对李志新、祁瑞梅、李栓梅、张雁青、张蓉青、张蓉伟、高岫萍、杜江省等八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认定,遗漏审理八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程序违法。(四)上诉人于日在《大同日报》刊登的通知信息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对此做出判决是错误的。“股权清算”属于用词不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清算。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该通知并没有直接影响被上诉人作为股东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合理,不想办理,完全可以不去。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要求办理股权清算的信息直接侵害了其权益,所以不具可诉性,原审法院对此作判有误。上诉人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五)本案首先应进行行政诉讼。上诉人的集体股已经被收归国有。上诉人所有经营活动均须征得市政府、国资委的同意。原告要分集体股权或转让收益只能先行起诉市政府或者本案第三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否则,将造成民事判决书与政府行政行为相互矛盾和冲突。被上诉人李志新等16人的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集体股中有没有个人份额的问题。2.不存在当事人要先进行行政诉讼的问题。3.清算行为整体违法。不存在遗漏审理的问题。李志新等8人的起诉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4.原告起诉的并不是“通知”信息,而是信息背后的实质性非法清算行为。第三人大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答辩意见:原判在程序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存在明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1.认同上诉人三江公司的上诉意见。2.被上诉人李志新等人的第二个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并做出认定,属于漏审漏判,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的第二个诉求实际是确认自然人股东身份之诉。1995年至今,上诉人股东的运作模式为集体股、个人股金基金会、14名自然人按比例构成。上诉人章程的修改都经过股东会同意,最后一次修改是在日,既然当时没有异议,却在3年后才提出异议、要求将集体股和个人股金基金会变更为自然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事实依据,而且明显超过诉讼时效。3.原审判决上诉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对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权的非法清算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该通知明确告知,办理股权清算的截止日期为日,之后未进行,上诉人的股权转让发生在日以前,起诉是在2010年7月,要求上诉人停止股权清算行为,无事实依据。4.原审判决与我国公司法严重相悖,不具有任何可行性,必须依法撤消。《公司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截止2010年5月,上诉人共有自然人股东130人,超过公司法定人数80多人。原判确认了16位被上诉人股东的身份,如判决生效,上诉人将产生130位自然人股东,而超过法定人数工商部门不可能办理变更登记,也执行不了。原审未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判决结果的可行性。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基本一致,另查明:大同市国资委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履行情况为,至双方争议前,已有117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转让股金的股东情况是:14个个人股雷玉华、雷文、王世俊、王鸿雁、祁瑞梅、李志新6人未转让,已有8人转让;5个基金会李德宝基金会21人(闫大女、王世华、李德宝3人未转让,已有18人转让),鲍连生基金会30人(许悌1人未转让,已有29人转让),蒋培义基金会25人(王玉英、董国富2人未转让,已有23人转让),王福基金会24人全部转让。陈丽、李德军是96年扩股时的股东,甄卫丽、温艺萍是98年扩股的股东,以上四人未转让。本院认为:一、关于三江公司92年成立时10万元的注册资金问题。三江公司系大同市政协的开办单位,无论从企业设立程序还是10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进账程序来看,10万元注册资金在当时是大同市政协承办的。二、从集体股、个人股的来源及形成过程看,从1995年5月三江实业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集体股、个人股的设立至日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再至2007年三江公司被列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建设国资公司对三江公司的集体产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并于日通过新的公司章程,集体股、个人股各自所持比例均非常明确,被上诉人对此从无异议。三、原审法院适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五条,不适当。首先,原判认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是日颁布,时间有误,应为日颁布;其次,因当时三江公司95年改制时未作产权界定,且三江公司系92年开办,所以哪些财产是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哪些财产是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不明确。第三,原审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扩大化。该规定主要指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本案应适用《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四、对集体股权属的认定。三江公司于1992年设立时的注册资金系由大同市政协缴纳,于1995年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登记的“集体股”亦系以在注册资金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净资产为依据而确认。至2007年5月修订通过新的公司章程止,该“集体股”概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持有,有关单位并委派了产权代表。据此,从未发生导致该“集体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其他事实,三江公司的集体股属于国有。上诉人主张该集体股实为个人股,请求依法确认并进行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关于李志新等16人请求确认三江公司的清算行为违法无效的问题,本案股权转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清算行为,股权转让双方都是自愿的,原审法院判决三江公司的股权转让是非法清算的行为有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本院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李志新等16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396元,由被上诉人李志新等16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郭建岗代理审判员  孙成宇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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