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推荐股票的形式,钱去骗取钱武松打虎算不算英雄犯罪,应有那部门来管

以推荐涨停股票为诱饵 广州创富骗走股民8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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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非法证券活动首次被判合同诈骗罪  广州创富投资公司以推荐“涨停股票”等为诱饵,骗取投资者81万元,相关犯罪分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非法证券活动首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正式判决,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强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  骗取钱财  “涨停股票”做诱饵  2010年4月,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破获了以郑晓旭等三人为首的,虚构广州市创富投资公司等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并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犯罪分子廖国文与郑晓旭、邓兰桂等人密谋后,合伙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幢904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村岗南街8号4、5楼等地址成立广州信友投资公司、广州创富投资公司等公司,招募邓某秀、邓某莲、郑某莲等十几个人作为业务员。  公司成立以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投资、创富投资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或者向客户吹嘘他们是与专业机构合作能赚大钱等,通过种种方式,虚构能够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的事实,游说被害人加盟接受指导炒股牟利。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信友投资服务合同》、《创富集团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彩虹私募合作协议》、《保证金退还协议》等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就交更多的费用。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重拳出击  定罪合同诈骗  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创富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信友公司的报案,并于2010年2月对信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进行了立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的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一是核实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等业务。二是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该地址并没有创富公司。三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创富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四是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且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从ATM存款机中取走。  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签发《关于移送广东股鼎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诈骗犯罪线索的函》,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具体办理。  日,海珠区经侦大队展开现场执法行动,在广州市罗岗区将犯罪嫌疑人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人抓捕归案,冻结人民币合计308,417.72元。  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三名被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以往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司法机关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量刑程度轻,威慑力不强,对犯罪分子往往形成不了较大的震慑力。创富公司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说明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极大,犯罪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特征。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审理类似的“涉非”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而且大大增加了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震慑力度。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富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8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犯罪分子均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普通投资者信息,以能够提供投资股票内幕信息及指导炒股牟利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诈骗手段和方式“相当专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性强。该犯罪团伙以邓某某等三人为首,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明确分工,共同配合,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二是跨省市作案,迷惑性强。犯罪分子以广州为基地,以外省市中老年投资者、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  三是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欺骗性强。  四是变换公司名称、作案地点、人员姓名,隐蔽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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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朋友圈微骗:借卖古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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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嫌疑人康某交待,2014年他建了一个“诈骗QQ群”,专门为不法分子提供取钱服务,诈骗者收到受害人汇款后,就通知康某等人取钱,扣除一定比例的提成后,康某再转账到广东方面。随后,警方也成功抓获在广东的犯罪嫌疑人。至此,跨越三省利用微信朋友圈诈骗的团伙被一举摧毁。
微商,已不是陌生的词汇,在全民创业的环境下,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易,让很多人有了创业的平台,也从客观上方便消费者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是,却有人利用微商行骗,收到钱后不发货,还有人“钓鱼”行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案例1朋友圈买电脑 付款后被拉黑近日,江苏的王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一台低价,她全额付款后,却不见卖家发货,过了一段时间后,卖家在微信中还把她拉黑了。随后,王女士的丈夫更换了一个微信号又联系到了这名微商卖家,称自己有二手手机可以寄给对方,看货报价。在得到卖家快递地址后,王先生报警成功抓住对方。据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住所内并没有他在微信圈内宣传的各种数码产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是黑龙江人,1994年出生,没有正当职业,专门假冒微商行骗,行骗范围涉及全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案例2谎称海外代购手机 实则“钓鱼”行骗除了不发货,还有进行“钓鱼”行骗的。近日,警方就捣毁一个专门利用微信散布海外代购手机虚假信息,进而行骗的犯罪团伙。南京市民李先生看到微信朋友圈里有海外代购信息,并声称苹果手机只有国内市场价的一半,海外直接发货。随后,他根据信息里提供的号和对方取得联系,并支付3500元的购机款。但在等待3天后,对方声称手机被海关查扣,让李先生再汇去2000元,此时,李先生感觉被骗,于是报警。据警方调查,近期江苏境内已发生12起类似案件,涉案金额超过8万元。警方经过技术侦查,发现诈骗嫌疑人的微信和QQ号活动轨迹在广东一带。而受害人的钱汇出后,会立即被转到不同银行卡中,银行卡开户地均在山东济宁嘉祥县。根据线索,警方将几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据嫌疑人康某交待,2014年他建了一个“诈骗QQ群”,专门为不法分子提供取钱服务,诈骗者收到受害人汇款后,就通知康某等人取钱,扣除一定比例的提成后,康某再转账到广东方面。随后,警方也成功抓获在广东的犯罪嫌疑人。至此,跨越三省利用微信朋友圈诈骗的团伙被一举摧毁。警方介绍,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多名,查扣20多台用于诈骗的电脑。案例3冒充知名微商 只收钱不发货近日,经过4个多月追踪侦查,江苏常州金坛警方成功破获通过微信销售古玩为名的诈骗系列案件。去年下半年,常州市民朱某准备收藏几件古玩,为此他咨询了身边的朋友,并加入古玩爱好者的微信群,好几个微信朋友都推荐朱某关注一个微信名为“空谷幽兰”的人。谨慎的朱某还不放心,特地找了其他懂行的人了解情况。在了解过后,朱某决定向“空谷幽兰”购买一个据称市场价为20000多元,而标价只有3500元的清代象牙发圈。但钱打过对方几天后,朱某才发现自己已经被“空谷幽兰”拉黑。朱某告诉记者:“我朋友圈中大概有十几人,都比较相信他,没想到会被骗,我们一共被骗了十几万。”警方调查发现,在江西、山东、河北等地还有18名收藏爱好者上当受骗。随即警方传唤了微信昵称为“空谷幽兰”的山东籍男子冉某。但冉某却对这些买卖古玩的事情一无所知。警方介绍,“空谷幽兰”在微信朋友中是个比较有名的微商,诚信度比较高。嫌疑人是冒用“空谷幽兰”的微信,将头像、微信名称都改成了“空谷幽兰”。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使用其它交友软件行骗。警方通过交友软件“陌陌”搜索嫌疑人曾经使用过的手机号码,锁定一个注册名为“恒源轩古玩艺术品”的陌陌用户。随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抓获归案。经审查,嫌疑人方某现年28岁,有盗窃前科,2012年刑满释放后先是在当地摆地摊卖假古玩,从2014年12月至今,冒用他人微信身份专门在朋友圈里发布虚假文物信息,诈骗得手20余起,已经核实的非法获利超过15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查中。微商监管工商部门:无法可依现尴尬犯罪分子利用微商骗人的手段层出不穷,而商品的质量也没有保障,这些商品一旦出了问题,买家权益受到损害时,又要到哪里去维权?此前,记者采访了甘肃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吴其春,他表示,我国目前在微商领域尚未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更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没有具体的监管依据。“电子商务平台就好比是开了一个市场,消费者在这个平台里面购买的东西出现问题,可以找到这个经营者,可以找到后台。微商就好比路边的小商贩,今天在这里,明天在那里。”由于微商不同于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大部分都是自然人,大都没有进行过任何工商营业登记。工商部门认为,首先在法律上,微商并不属于其监管范围。此外,由于微商大多采用代购、代理等方式进行运作,因此当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商部门认为双方的消费关系是否成立,也存在疑问。建议:借鉴电商平台监管目前,微商的监管还面临着法律和实践上的尴尬,但也不是无解。专家建议借鉴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的经验,加强主管部门和软件平台服务商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加强对微商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实际上,对于微商的监管问题已经引起了多方的注意。为规范微商等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在5月5日发布了《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需要审批或备案的,还“需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软件服务商提出了监管要求,要求“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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