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有专家 恶意做空非罪名行为吗

  李克强总理在欧洲表示,要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不断巩固中国经济向好基础。
  期指恶意做空 成A股大跌新的风暴点。
  在1日晚间连施三大利好政策后,证监会昨晚再放招。发言人张晓军回应期指恶意做空时表示:“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异动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将立即立案稽查,严肃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文末的感叹号似乎显示,已经连续多日加班的证监会怒了!要对期指恶意做空动真格的了!
  “证监会打击‘恶意做空’,应该是有针对性的。”一位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多年的机构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行为,通过做空,造成现货市场融资被强平,导致股市短期内非理性下跌,这种行为背后可能有“恶意”出发点。“做空本身有技术上的合理性,但是在股市下跌时,像推倒多米诺骨牌一样,先爆掉杠杆1:8的融资盘,再爆掉1:7的,最后爆掉1:3的,导致现货市场‘自由落体式’下跌,这就会引发不稳定。”该人士表示。
  远在欧洲的李克强总理2日在法国图卢兹的中法工商峰会上表示,中国经济要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需要在稳定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同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灵活应对,加大定向调控力度,适时预调微调,推动结构性改革,让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有效。同时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不断巩固中国经济向好基础。
  6月26日,监管层认为,A股大跌主要是市场前期过快上涨的自发调整,是市场自身运行规律的结果,同时也与年中季末流动性波动、投资去杠杆、投资者对市场分歧加大等因素叠加影响有关。
  但到了7月1日,上证指数继上周五以来第三次出现大跌时,有关市场被恶意做空的观点越来越受到认同。监管层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立即启动核查。中金所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市场传闻南方基金香港公司、高盛等外资机构做空A股市场,该传闻不实。
  中金所称,已对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所有38家QFII,25家RQFII的期、现货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排查,南方基金系RQFII没有在中金所开户交易。包括高盛在内的QFII、RQFII在股指期货中只能做套保交易,这些机构近期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套保交易符合规则,没有所谓的大幅做空行为。
  那么,市场到底有没有恶意做空者?
  “市场一片风声鹤唳,恐慌像瘟疫一样蔓延,各种阴谋论的说法接踵而来。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恶意做空势力,也没有任何外资在唱衰中国,这只是市场的一个自然调整。”一家资产管理机构昨日在给致客户的信中这样说。
  观点存在分歧的一个原因是,恶意做空到底是什么,目前没有定论。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表示,证监会在答问中没有明确“恶意做空”的定义,恶意做空只是坊间说法,并不妥当。做多与做空,是两种投资方向的选择,本身并不涉及违法的问题,且市场正是因为有多头和空头的同时存在才有成交,两者都是证监会保护的投资者范畴。
  黄建中表示,从证监会表述看,打击主要针对两种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即做空同时操纵市场;另一种是违规行为,主要指某些机构投资者可能违反只能做期指套保不能做投机的规定,即做空市值大幅超过了股票现货套保的额度限制。“而从期指每天那么大的成交量看,要操纵市场是非常困难的。”
  “我不赞成政府频繁释放利好或利空干预市场涨跌,打击违法违规是证监会的本职工作,也是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黄建中称,证监会出手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打击,是对当前市场新情况的积极反应。
  “两桶油”拉升重击空头
  1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的IC合约全线跌停,贴水幅度甚至达到惊人的1000点,让业内人士惊呼做空力量的可怕。
  上述期货机构人士表示,做空是正常的投资选择,比如股指期货方面做得比较多的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更多时候做空是为了保护投资组合,防范大盘出现系统性风险。而且,前期国内经济没有明显增长,而股市短期快速上涨,二者发生背离,产生“剪刀差”,且不断扩大。这样的背景下,做空在技术上有其合理性。
  上海一名私募人士上周就告诉,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手里的小盘股根本就很难卖出去,太多股票都集体跌停而丧失了流动性,于是为了减少损失,唯有通过做空中证500指数期货做对冲,这也使得IC贴水幅度很大。“不过就我自己而言,看见这么大的贴水,已经不敢做空期指了,万一强烈反抽,现货上涨也无法弥补损失,中证500指数期货波动太大,就算满手小盘股,还是用沪深300来对冲好一点。”
  正如上述上海私募人士所料,2日在股市收盘后的15分钟里,IC各个合约全面走强,使得全天跌幅大幅收窄,各合约的贴水程度也大幅缩小。以沪深300和上证50为标的的IF合约和IH合约在经过盘后交易的上涨后,各合约已经较现货出现了全面升水,如果当天下午“两桶油”和中信银行被猛拉,空头没有及时平仓,将会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广州期货业人士则认为,6月开始期指基差波动率越来越大,这给套利操作造成很大难度。中证500期货各合约极端的价差如果能合理利用,也为套利提供更好的机会,而基差的变化可以用于判断现货市场“风向”的变化,也表现在股指升贴水的变化上,对中证500期指来说更明显,最近股指期货投机前瞻性都比现货强,会引导价格出现剧烈波动。
  “从6月26日表态下跌是市场运行规律的结果,到1日中金所宣布排查外资做空,再到目前对恶意做空出手,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新情况有个认识的过程,最后做出检查的决定,应该是已经掌握了部分数据和信息。”上述期货机构人士分析,虽然中金所否认了外资恶意做空,但是海外资金一般不会单纯进入中国来专门做空。多数外资会选择在新加坡A50市场上做空,这是中国的监管机构很难去查的。
  “2日下午收盘当时觉得奇怪,现在懂了为什么现货比期指跌得多了。”一位深圳公募基金经理称,如果证监会发号施令要严惩期指的市场操纵,甚至干脆不让某些机构开空单,那么对资金量较大的私募基金而言,就不能用太多期指空头对冲,在绝对收益目标的指导下,那么唯有抛售现货控制跌幅,这样的话对现阶段市场未必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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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做空a股 期指恶意做空是什么意思【图】
时间: 10:29
什么是恶意做空a股 期指恶意做空是什么意思【图】
先说说什么是恶意做空a股?首先做空做多本身没有恶意与否,只有是否合规之分。没有任何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是没有做空机制的,证监会在很长时间内都在致力发展中国的衍生品和做空工具。
其次,证监会这次要稽查的不是所有的做空行为,而是市场操纵和裸空,这两项本就是违规的。市场操纵在个股上还好说, ,对全市场范围而言很难定义,暂且放下;裸空是指公募基金不持对应多仓的情况下做空,这是违规的。我国规定公募基金只能在持多仓时以对冲为目的开期指空仓(hedge beta),如果不持多仓只做空期指,就是裸空,是应该稽查的。如果公募这么做,说是&恶意&也不为过。
证监会这么做显然有支持市场之意,但也不至于说不顾规则看到空头就查。至于海外基金恶意做空之类的言论,在知乎上已经被喷得体无完肤,就不多说了。
知乎用户,什么都略懂一点
日夜、梁仲雨、Zachary Cao 等人赞同
在一个市场里,多和空都只是交易手段,没有什么&恶意&和&非恶意&之分,之所以有这种说法,是因为,这是否损害了很多散户的利益。所以从散户角度说出来,损害了,就是&恶意&,没有损害,就是&善意&。
按理,任何市场,股票期货汇市等,在某个时刻,交易都是等价的,买肯定等于卖,为那为什么在天朝,多空态度会有这么大差别?那是因为市场结构不同。中国A股市场,按参与者数量而言,大部分的参与者是散户,而其中大部分的投资方式是买股票,但是这其中大部分的自有资金量或净资产都不足50万元(这个券商是有统计的,比例大概是80%-90%)。第一,股指期货门槛很高,大部分散户都没办法参与做空;第二,做多是习惯性思路,融券什么的对散户吸引力不大;第三,中国股民投资素养普遍较差,对他们而言,市场上能参与的各种工具,要么不知道,要么拿来加杠杠投机做多,他们很少有绝对收益和最大净值回撤的概念,很少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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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做空,你必须了解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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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大的新闻莫不是公安部调查恶意做空的线索,那么恶意做空到底是几个意思?我们引用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高翔、胡科、陈进进撰写的文章给大家分析。 根据深蓝财经的了解,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或期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做空”或“恶意做空”的概念。 市场、媒体和大众经常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做空”这个概念: (1)狭义上的“做空”可以理解为“卖空”(short sell或short),指借入资产予以卖出,在一定期限后再买进偿还的交易行为(在预期产品下跌的情况下卖空者可以通过前后交易的价差获利),或泛指在看跌(即“看空”)特定资产价格的情况下进行的多种类型的资产或相关衍生品交易行为; (2)广义上的“做空”还可以包括以推动资产价格下跌为目的、为市场下行推波助澜的各类交易或非交易活动,即操纵市场的行为。 进行“做空”的交易者可以分为三类: (1)对冲者:对冲者对产品进行做空操作来减小自己因持有或买入资产而产生的对资产价格不利波动的风险敞口。比如,某投资人在5月底持有10万只某种股票,假设价格为40元,他预测两个月内股票会上涨,但也担心剧烈下跌风险,则可以买入7月底到期的同等数量股票看跌期权合约(做空),假设期权执行价格为38.00元(贴水5%),则无论股价如何波动,该投资者的实际收入总是高于3,800,000元(但须扣除期权合约的费用),从而避免了股票可能剧烈下跌引起的风险。 (2)套利者:套利者对产品进行做空操作并在另一个相关市场进行相反的交易行为(即做多操作)来锁定盈利。比如,某种股票在伦交所和纽交所均有交易,假定在纽约的价格为150美元,在伦敦的价格为100英镑,而汇率为每英镑1.530美元,则套利者可以在伦敦将股票卖出(做空),在纽约买入同等数量(做多),则其每股可获得收益3美元(但须扣除交易费用)。 (3)投机者:投机者利用产品对资产价格下跌下注。比如,杰西&利弗莫尔在美国股市一片大好的1929年夏秋,对股市将会大跌下注,进行大量做空操作,在后来的大股灾中逆市获利1亿美元。[1] 目前,国内市场上可以用来 “做空”股票或股市的手段,包括融券和股指期货[2]。融券市场长期困于“无券可融”的尴尬情况,而且受到单只股票融券规模的限制,很难对股票行情产生重大影响。境内股指期货是当前做空股市的主要机制。 广义上的“做空”还可以在股票市场内进行,即在股票市场通过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或股市行情进行打压,或通过与股票市场相关的舆论“唱空”股市。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做空”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但是,《证券法》和《条例》均没有“做空”或“恶意做空”的概念。 投机做空不必然构成“恶意做空” 有一些意见认为,投机做空即为“恶意做空”。 诚然,没有反向持有或交易行为而实施的投机行为有赌博下注的嫌疑,可谓名声不佳。对冲者对冲其风险敞口、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套利者利用价差消除价格扭曲、有利于传递价格信号,两者有助于稳定股票市场、防止非理性的大涨大跌,实现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而投机者却反其道而行之,建立风险头寸,可能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 但是,投机做空并不必然构成“恶意做空”。投机者与买涨者的多空平衡,也有助于帮助市场发现合理价格,消除价格扭曲,从而稳定证券市场。而且,投机在期货市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投机就没有套保和套利所需的流动性。《条例》也没有排除一般市场主体从事投机交易,或规定相应的处罚[3],证监会和交易所也并没有禁止或限制正常的投机交易。 因此,“恶意做空”的认定不取决于做空是以套保套利为目的还是以投机为目的。 尽管如此,由于对冲者和套利者进行做空操作主要是避免风险敞口或锁定既存价差,其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市场扭曲或失灵;而投机者建立风险头寸、在资产价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机者有较大的倾向对下跌推波助澜,从而破坏市场稳定、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做空者的目的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做空”仍有重要意义。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 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4],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5](下称“《指引》”)对适用第七十七条、具体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6];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类型 根据《指引》: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水平。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列出的连续交易[7]、约定交易[8]和洗售操纵[9]三种常见手段,明确了具体认定规则。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蛊惑交易[10]、抢帽子交易[11]、虚假申报、(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实施)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12]、尾市交易操纵等具体手段,明确了相关认定规则,并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兜底[13]。 由于《指引》颁布时股指期货尚未出台,《指引》规定的多类具体市场操纵行为,并不明确包含通过期货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鉴于“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相对宽泛,证监会在适用类似兜底条款中也体现出扩张解释的倾向[14],因此,证监会根据新的相关市场情况,适用或准用《指引》对通过期货交易跨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完全是有可能的。 “恶意做空”的法律责任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修改),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可以参照该规定宣告有关人士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虽然在股民王某诉被告汪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15]和*ST钛白投资者诉被告程某、刘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中[16],法院均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随着市场操纵行为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焦点,为股民提供相应司法救济的标准有可能从宽掌握,相关规则也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明晰,解决投资者索赔难的问题。 《条例》对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责任虽未作具体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出发,因行为人操纵市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投资者,应当有权要求赔偿。短期来看,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仍会存在一些实际障碍,但随着打击证券期货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力度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索赔的新课题,同样有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解决。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7]: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虽然适用不多,但已有赵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丁某某等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1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展望和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证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货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证券期货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调研,证监会则在研究制定《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证券期货领域的制度供给力度将明显加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坚强可靠的保护。在稳定和发展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促进深化改革、支持经济增长的政策引导下,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必将成为证监会下一步执法重点。 在市场波动比较剧烈、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证券和期货市场中的参与者不仅应谨慎入市、交易,更应充分恪守商业道德,了解法律红线,密切注意监管动向,机构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在正当利用市场机制合法盈利、抵御风险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和合规风险,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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