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龄多大

  我是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汽车长途运输公司退休(退职)工人:雷红英(丈夫是伤残军人:彭观保、是一户多残家庭),现年45岁,1994年因风湿性心脏病引起中风偏瘫(到目前为止:两次心脏手术,两次脑中风),1995年根据“国发(号”文件精神,经劳动局、社保局批准退休(退职),批号是:“宁劳人工休字(95)第117号”,单位每月支付我的退休(退职)生活费至2005年单位改制(一直在单位发放是相关单位失职渎职造成的,没有及时转为社会化发放),由于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造成我从2005年后的退休(退职)生活费无着落,单位把我退休(退职)身份与其它普通职工认定为同类性质来安置(叫一次性买断工龄),本人不服,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被迫与单位签订一次性经济补偿,后来我找到相关文件政策,单位当时对我的情况强行买断工龄作法是错误的,也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依据是:“劳部发(号和赣劳计(1998)28号”文件精神,文件内容是:“不能借改革之名一次性买断退休(退职)工人工龄,即使买断了也要纠正错误,恢复每月支付退休费”,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本人认为:除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有造假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清退我的退休(退职)身份,这是法律赋予退休(退职)工人的合法权利,我希望相关部门要依法治国,有法必依,不能践踏法律,不能以权代法,还我退休(退职)身份,切实维护一个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养老金的合法权益。希望爱心人士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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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改革顶层设计专家杨燕绥说得好,要摸清家底,要不然就盲目设计,现在我这种情况你们又如何设计呢?难不成又要让我再缴费、再审批(退休)吧?
  请喜爱社会和谐、公平、公正的爱心人士支持我、关注我,我会将维权结果及时传上来,
  我被清退,谁为此事负责。
  我之前加入过一个群不错,不时有内幕消息,很有用,群号好像是,群名叫什么忘了  
  2010年因旧伤复发调为七级,因身体和旧伤复发等原因,在外面打工难以胜任,今年9月份总算解决了就业(公益性岗位)。  
    选妹子玩 就来这里  www.dfhrtr4.tk
  买断工龄协议书。    
  原单位主管部门交通局汇报2页,分管领导作了批示。    
  为什么要删我的图片。  
  下面这个文件说的很清楚,为什么别省可以妥善安置呢?  关于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陕劳发[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几年,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一次性结算养老金后,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最近,离退休人员为此上访增多。为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现就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对于以前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买断工龄等办法,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要妥善予以处理。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的,应将买断工龄费用折算成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抵扣期间全省统一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逐月抵扣。日以前抵扣完的,从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日以后抵扣完的,从抵扣完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的,由原买断工龄企业负责妥善处理;原企业破产、解散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要保障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OOO年六月六日
  退休批复    
  国家三番五次说不能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为什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呢?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正面回应我,我的退职费到底那个部门支付。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劳计[1998]28号)  各地、市劳动局,中央驻赣、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现就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按照同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制度,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把好退休职工的审核、审批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退休审批工作。  二、严禁买断工龄的行为,不得借改革之名买断工龄。不得违反现行退休政策,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使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不得对企业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精神,从维护社会安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对已采取了一次性结算办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改为按月支付离退休待遇。  三、职工退休(包括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由所在企业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中央驻赣企业的职工退休,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市、县属企业的职工退休,经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凡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要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按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7]23号《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职工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按江西省劳动厅赣劳险[1989]4号《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作为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一项依据,劳动鉴定不能代替退休审批,对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凡未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未按规定的退休审批程序审批而支付了退休待遇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省厅报告。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职工退休时,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和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劳安[1994]25号)以及省厅编印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汇编》范围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汇编范围的,均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职工退休审批表(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长信箱有回复了,退休(退职)工人还是可以一次性买断。      国务院纠风办还在办理之中  
  国务院纠风办有回复:  
  日投诉到国家信访局回复:   答复意见书  编号:  彭观保同志:您好!  你向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你妻子雷红英,1968年12月出生,1990年9月参加工作,为江西省原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合同制职工,工作不到3年因心脏病于1993年6月开始病休,1995年6月因心脏手术后无法继续工作,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雷红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经县交通局、劳动局、社保局批准为其办理了退职手续。按规定其退职生活费由企业负担,并一直发放至企业改制前。  日按照县政府要求,江西省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根据企业改制方案规定退职职工雷红英作为编制外人员企业只能给予2000元安置费。但由于雷红英不满企业对其的安置,多次到交通局反映情况,通过几次协商并充分考虑其个人意见,于日达成企业改制后对雷红英解决补偿有关问题的协议,在企业改制经费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企业一次性补偿雷红英退职生活费23000元(注:按照改制方案,在职职工工龄补偿为550元/月,合同制职工补偿不超过12年,因此即使是正常工作15年的职工也只能补偿6600元),报销改制前住院费28583元,交足15年养老保险费,确保其在达到50周岁后退职生活费由社保局发放,并不属于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退职)金的情形。其后企业还为其办理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最大限度为她争取了今后的医疗费保障。  宁都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日
  @残疾残军人  日投诉到国家信访局回复: 答复意见书 编号: 彭观保同志:您好! 你向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  围观  [发自Android客户端-贝客悦读]
  社保局回复:他有依法回复吗?        
  我在日到赣州市政府门口拉横幅,遭到门卫人员的拒赶,但想留下横幅照片,由于寡不敌众,不能如愿。    
  社保局对我是否买断工龄决定:(经领导协商同意补清保费后,待2019年元月列入社保支付),单位说跟我交15年社保,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拿到缴费手册,假如要延缴、延退,像我这种情况又怎么办呢?  
  一声叹息
  你是合同工被买断,合同工到期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其实无话可说。我是正式工被买断,工人阶级在中国可悲。  
  @残疾残军人 19楼
10:21:56  我在日到赣州市政府门口拉横幅,遭到门卫人员的拒赶,但想留下横幅照片,由于寡不敌众,不能如愿。      -----------------------------  楼主要挺住,我们一直在默默的支持你,虽然我们力量有限,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
  别的病退人员都列入社保支付,为什么我就不行呢?
  别的病退人员都列入社保支付,为什么我就不行呢?
  第二轮网上投诉    
  根据“国发(号”文件精神,批准办理退休(退职)工人都已全部列入社保支付,唯一我一人被一次买断了工龄。
  近几个月又走了一次程序            
  其它病退人员为什么可以列入社保支付,我就为什么不行呢?
  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即:日以前)办理退休(退职)工人全部列入社保支付,唯一我一人被一次买断了工龄
  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赣市府字[号  关于对原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职工彭观保,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彭观保同志:你因不服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宁都县人民政府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向本府提出复核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由市水利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派人组成联合复核组,对你的复核请求事项进行了实地复核调查,现已复核完毕。 信访人称:“劳动部门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符合改制”问题。 团结水库管理局及宁都县人民政府称:针对彭观保所提出的事业单位改制问题,根据“国办发[2002]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水管单位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剥离,也就是说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必须改制,根据水产场的实际情况属企业性质,包括电站、林场等其他单位的改制工作与上级的有关精神相符。 信访人称:“我是伤残军人,根据军人优抚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单位改制,企业破产的,不能安排工作的,也要保障其生活或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问题。 团结水库管理局及宁都县人民政府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根据伤残等级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伤残津贴。(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等级按其工资比例发放其生活费。(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彭观保同志1985年在部队所负的伤现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八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工伤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职工,在单位的劳动用工期满或者单位改制时发放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要求一定要保留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信访人称:“现在团结水库还留有一部分人在上班,难道多我一个伤残军人就不能解决吗?”的问题。 团结水库管理局及宁都县人民政府称:该局在改制后定性为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等公共事务管理,现有上班人员一直从事这些工作,并且是原团结水库管理局机关在编在岗人员,都是能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而你所在的水产场是团结水库管理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你的编制一直在水产场,与机关上班人员的身份不同。 信访人称:关于“要求补发2005年至今的生活费,从现在开始继续发放我的生活费或安排本人上班,为本人缴纳2005年后的社会统筹金”的问题。 团结水库管理局及宁都县人民政府称:彭观保从1992年离开单位自谋职业至水产场改制,水产场没有向你发放任何生活费,而且根据当时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请长假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由本人缴纳,该局已根据水产场的改制方案把你的养老保险金缴至水产场改制之时(日),生活费等待遇不再发放。至于你的工伤问题,我们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补偿。 经复核,本府认为: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信访办理意见,宁都县人民政府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的意见,宁都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事实基本清楚,答复的主要内容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团结水库管理局水产场在改制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理由充分,程序到位。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本府复核意见为:维持宁都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对于信访人的信访要求不予支持。团结水库管理局的改制是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于信访人在改制后认识上的不到位,政策上的理解有偏差,宁都县政府及县有关单位应细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对信访人所提到的家庭困难、“零就业”和伤残等问题,应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帮助解决,进一步努力做好信访人的停访息诉工作。 信访人如同意本复核意见,停访息诉,请签署信访人意见、姓名及日期,以便共同遵循:—————— 年 月 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日, 注:本复核意见书一式七份:原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职工彭观保同志、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宁都县水利局、宁都县人民政府、赣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赣州市人民政府、省信访局各一份。一并由赣州市水利局发送。主题词:信访 原宁都县团结水库 彭观保 复核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点评 残疾残军人 一个家庭两个唯一,全水利系统伤残军人唯一我下岗失业,在日(养老改革方案实施前)以前批准退休(退职)的唯一被一次性买断工龄退休(退职)工人,希望王四华书记再次重视。 发表于
07:27   . 残疾残军人 重申,根据“国发(号”文件批准退休(退职)都已列入社保支付,凭什么我就不行呢?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第八条: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你回复我这个文件只字不提,避重就轻答复信访 人 发表于
11:50   . 残疾残军人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张冠李戴,真假不分,前人栽花,后人栽刺,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香,不看僧面、看佛面。望解决伤残军人家庭困难,要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 发表于
19:55   . 残疾残军人 单位改制时帮我补缴15年社保,现我几次在赣州社保信息系统都查不到缴费情况,麻烦网友帮我查一下,我的身份证号:053361,估计我已成了黑人。 发表于
13:45   . 残疾残军人 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第八条规定: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的没有及时纳入社会化发放是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造成的,只要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都已纳入社会化发放 发表于
09:56   . 残疾残军人 到目前为止,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依据有两个文件,日以前是根据“国发(号”批准退休。养老改革方案实施后(日)依据“国发(1995)6号”批准退休,按第一种退休没有买断工龄的人。 发表于
09:44   . 残疾残军人 其实“病退、工伤退、退职”性质基本上相同,所不同的是:病退人员有年龄工龄限止和待遇不同,相同的是:三种退都必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发表于
09:01   . 残疾残军人 我是“退职”的,有的网友说我不符合,他是别有用心的,使不明真相网友信以为真。 发表于
08:53   . 残疾残军人 根据“国发(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正常退休:男满60、女满50。特殊工种:男满55、女满45。病退:男满55、女满45。工伤退:前提必须完前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年龄工龄限止。前三种连续工龄必须满十年。 发表于
08:38   . 残疾残军人 根据“国发(号文件精神,第五条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也受法律保护,办理审批不受年龄和工龄限止。 发表于
08:23   . 残疾残军人 为什么有的病退人员愿意选择一次性买断呢?原因有四:1、怕预留款挥霍掉。2、离法定退休时间短,吃亏不会很大。3、补偿标准高。4、没有资本讨价还价。 发表于
08:06   . 残疾残军人 据我了解,在“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办理病退99%都纳入社保支付,改革方案实施后办理病退人员有一部分买断了,但都是自愿选择的,因为其它单位改制有双向选择,我属于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办理病退,无需再缴费(15年), 发表于
  LZ政策掌握很全面,学习了。顶一下
  @云天Fx 34楼
09:51:23  LZ政策掌握很全面,学习了。顶一下  -----------------------------  政策掌握全面没用的,无奈何。
  根据“国发(号”文件精神,批准办理退休(退职)工人都已全部列入社保支付,唯一我一人被一次买断了工龄。
  根据“国发(号”文件精神,批准办理退休(退职)工人都已全部列入社保支付,唯一我一人被一次买断了工龄。
  第二轮上访信访处理意见回复:即:省长信箱。这一次回复比上一次好多了,希望下次回复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交通局在回复省长信箱称:根据“赣府发(2005)17号”文件”精神,第七条之规定(画红线的),对于雷红英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符合相关政策,本人认为:本意见存在很多瑕疵:1、本意见第七条明显有歧视“退职”人员群体行为,搞选择性、针对性(三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病退、退职、工伤退,偏偏单挑“退职”人员可以买断工龄)。2、本意见第七条与国家法律法规互相抵触,下行文必须服从上行文原则。3、本意见即使是有效,也与我无关,因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方案批准在前,本意见出台在后(第八条明确说明了)。4、国有企业改制时,全宁都县“退职”人员唯一我一人被买断了,乃至全省唯一一个(自愿的除外),若不是,请相关部门举例说明。      
  巴东县林业局退职人员很牛B,退职以后还可以复工复职,假的想复工复职,真的想恢复身份。  〔2012〕1号  局长办公会议备忘录  日,林业局局长董元伦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林业改革改制中关于林业站退职、退养人员的信访诉求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县委、县政府十分关心林业部门的发展和稳定,对林业改革改制带来的长期上访的问题高度重视。今年来,在坚持改革改制政策不动摇的前提下,对原来改革改制政策进行了梳理,凡是有规定没有执行到位的已执行到位。同时,对林业改革改制下岗分流人员寻求政策机遇实行人性化处理,关心他们的就业、保险等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林业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应该把上级的关怀和支持当作动力,以感恩的心情、平静的心态去提振精神、积极工作、争创新业绩。  会议根据县信访集处领导小组关于林业系统有关信访诉求处理的原则意见和百日信访矛盾化解的工作要求,就退职、退养人员要求“恢复岗位、安排上班、落实待遇”的信访诉求研究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图片2.jpg% u7 L1 f, t% J( Z, X  一、关于退职人员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 w" z0 A, H' w) e" P- V# J  1、县信访集处领导小组召集县直有关部门认定的意见是:因为退职问题是一个严肃的政策问题,退职人员的身份不能改变,但鉴于退职人员长期上访,反映当时是因某些原因办了假手续,本人身体没有疾病,可以工作的实际,同意在维持原已办理的相关手续、保持身份不变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身体健康的证明,由林业局安排在改革时所在的林业站上班。  2、上岗期间,待遇按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差额部分补齐。退职人员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再安排上岗。退职人员不能按要求上班履职尽责的由所在林业站上报县林业局,经林业局核实后取消工资补差待遇。  3、退职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可随时提出取消上班的请求,但必须向所在林业站申请。擅自离岗15天以上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8 s: ~, E8 Q, ~7 `' a7 u5 W  4、上岗期间,退职人员不得提出与退职政策相违背的要求,其它有关待遇按照林业站岗位责任制管理,并遵守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林业站搞好考核记载,政工股一年一审核。  5、执行时间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6、退职人员提交申请书和医院证明的人员有:# Y4 z+ `* x$ y) g3 p  陈祥耀、谭明甲、王琼玲、田发平、陈江英、向宏贤、谭杨奎、胡承桂、谭永刚、晏林、黄圣明、张世新、田文俊、李金。  二、关于退养人员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2 g9 A- s9 ~; ^$ `; g4 {  1、退养政策是国家对有特殊疾病人员的关心和照顾,其待遇已经视同在职人员一样对待。若退养人员要求上班,不存在增加待遇的问题。  2、鉴于退养人员反映当时是因某些原因办了假手续,本人身体状况没有疾病,可以上班工作的实际,同意在维持原已办理的相关手续、保持身份不变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医院出具身体健康证明,安排在退养时所在林业站上班,经站与站协商也可到其它林业站上班。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再上班。  3、退养人员上班期间不得提出与退养政策相违背的要求,其它待遇按照林业站岗位责任制管理,并遵守单位纪律和规章制度。  4、退养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提出取消上班的请求,林业站应予同意,本人申请报林业局备案。. y6 C, [% {: I5 j& ~( c# Y1 G- b5 l  5、退养人员要求上班提交申请书和医院证明的人有:) B) R* x4 {. G. y  谭云松、陈代元、杨小玲、冯晓蓉、刘盛荣。  会议强调,安排退职人员和退养人员上班,不是林业局违背国家政策乱作为,而是根据退职、退养人员的强烈要求,维护林业系统的和谐稳定所作出的处理意见,也是多次向县信访集处领导小组汇报同意后作出的处理意见。本会议纪要下发后,有关林业站要迅速通知申请人员到岗到位,并做好工作安排,视同在职在岗人员一样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全局上下要顾大局、识大体、讲纪律,维护好处理意见的落实。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继续坚持和巩固林业改革改制的成果,同时又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体谅职工的实际困难,还要关心职工的精神生活,让职工积极地工作、开心地生活。  与会人员:谭长春
海1 Q6 [; X& _1 [5 Q; ]9 X  陈世虎
陈传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3 y5 X& k! K$ S! {# `7 q2 ^: y  巴东县林业局办公室
   日印发  
  我从2006年买断工龄后,社保局逐年还会跟我空调退职生活费,待2019年元月后按这个标准发放(历年来的调资,只保留到2012年调资)。    
  2006年社保局领导照顾我,单位改制时在我退职审批表上作了批示(画红线的:“经领导协商同意,补清保费后,待2019年元月列入社保支付”)。      
  我从2006年买断工龄后,社保局逐年还会跟我空调退职生活费,待2019年元月后按这个标准发放(历年来的调资,只保留到2012年调资)。    
  对“赣府发(2005)17号”文件精神,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可以对退职人员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本意见开头有这样一段落,“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省政府把退职人员当成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自国有企业改制以来都存在这种情况,为什么早不下迟不下,偏偏在国有企业改制接近尾声时下达对退职人员不利的文件,在时机上很蹊跷,请问:下达这个文件后,退职人员买断了几个人,请相关部门举例说明,让我口服心服,从此停访息诉。  
  期盼中
  这种情况在我们这到处都是  
  @苒苒嘛嘛 45楼
12:37:09  这种情况在我们这到处都是  -----------------------------  都买断工龄了,能不能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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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彭观保同志信访材料的回复,彭观保同志:日收到你交来的信访材料后,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你提出的信访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派相关工作人员到有关业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并多次以不同形式与你进行沟通。我局的改制工作是根据“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府字[号”《关于&团结水库管理局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及《团结水库水产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行操作。对水产场的改制工作我局于日在县委党校礼堂召开了《团结水库水产场转制暨全体职工大会》,参加人数59人,占全体职工的86%,有52名职工在《团结水库水产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上签字并按印,方案通过率达到会人员的88%。由此可见,水产场改制方案的参会人数和表决通过方案率都超过了法定比例,程序合法到位,完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根据水产场的改制方案你也在改制之列。现就你的信访材料回复如下:1,关于劳动部门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符合改制问题。针对你所提的事业单位改制问题,根据“国办发[2002]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水管单位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剥离,也就是说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必须改制,根据水产场的实际情况属企业性质,包括电站,林场等其他单位的改制工作与上级的有关精神相符。 2.关于“我是伤残军人,根据军人优抚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单位改制,企业破产的,不能安排工作的,也要保障其生活,或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根据伤残等级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伤残津贴。(2)职工因工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等级按其工资比例发放其生活费。(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你1985年在部队所负的伤现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八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工伤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没有要求一定要保留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单位的劳动用工期满或者单位改制时发放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关于“现在团结水库还留有一部分人在上班难道多我一个伤残军人就不能解决吗?”的问题。我局在改制后定性为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等公共事务管理,现在上班人员一直从事这些工作,并且是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都是能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而你所在的水产场是我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你的编制一直在水产场,与机关上班人员的身份不同。4,关于“要求补发2005年至今的生活费,从现在开始继续发放我的生活费或安排本人上班,为本人缴纳2005年后的社会统筹金”的问题。你从1992年离开单位自谋职业至水产场改制,水产场没有向你发放任何生活费,而且根据当时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请长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由本人缴纳,我局已根据水产场的改制方案把你的养老保险金缴至水产场改制之时(日),生活费等待遇不再发放。至于你的工伤问题,我们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补偿。如果你对我局的信访回复有异议,可接到本信访答复后的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日。  宁 都 县 人 民 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宁府信复字[2008]4号,彭观保:我府于日依法受理了你不服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关于彭观保同志信访材料的回复&&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复查申请,现已复查完毕并答复如下: 信访人称:“劳动部门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符合改制”问题。团结水库称:针对彭观保所提出的事业单位改制问题,根据“国办发[2002]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水管单位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剥离,也就是说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必须改制,根据水产场的实际情况属企业性质,包括电站、林场等其他单位的改制工作与上级的有关精神相符。信访人称:“我是伤残军人,根据军人优抚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单位改制,企业破产的,不能安排工作的,也要保障其生活或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问题。团结水库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根据伤残等级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伤残津贴。(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等级按其工资比例发放其生活费。(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彭观保同志1985年在部队所负的伤现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八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工伤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职工没有要求一定要保留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单位的劳动用工期满或者单位改制时发放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彭观保的伤残等级为工伤八级符合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按规定发放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信访人称:“现在团结水库还留有一部分人在上班,难道多我一个伤残军人就不能解决吗?”的问题。团结水库称:我局在改制后定性为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等公共事务管理,现有上班人员原来就是从事这些工作,并且是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都是能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而彭观保所在的水产场是我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彭观保同志的编制一直在水产场,与机关上班人员的身份不同。信访人称“要求补发2005年至今的生活费,从现在开始继续发放我的生活费或安排本人上班,为本人缴纳2005年后的社会统筹金”的问题。团结水库称:彭观保从1992年离开单位自谋职业至水产场改制,水产场没有向其发放任何生活费,而且根据当时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请长假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由本人缴纳,我局已根据水产场的改制方案把其养老保险金缴至水产场改制之时(日),生活费等待遇不再发放。至于彭观保的工伤问题,我们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补偿。经复查,本府认为;团结水库管理局&&关于彭观保同志信访材料的回复&&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答复的主要内容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团结水库的实际情况。团结水库的改制工作是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于职工在改制后认识上的不足,团结水库管理局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彭观保同志的伤残问题应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处理。彭观保同志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可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内容包括请求复核的具体事项及事实理由,并附上〈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人如未按上述规定申请复核,本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注:1,本复查意见书一式六份,信访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县团结水库管理局、县信访局、赣州市信访局各一份。 2,本复查意见书通过挂号信函方式送达信访人。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申 诉书  申诉人:彭观保、男、日生、汉族、在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水产场职工(司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身份证号码:014818,被诉单位: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案由:违纪解除正式职工纠纷一案。案情:本人于1983年10月入伍,在云南省昆明市80303部队战士(司机),于1985年间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负伤,经部队评定为因公“三等乙级”伤残军人(附证明),残疾证编号:赣军007390号,因有残疾军人证在1987年被分配到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水产场工作。2003年至2005年团结水库管理局根据“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对下属和机关进行改制(这个文件后来才知道的)。团结水库管理局不分青红皂白,不分企业是否可以生存,团结水库这样做与“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相违背,当时职工对改制政策和职工安置方案不甚了解,领导一手定改制方案,团结水库这样做完全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侵犯职工权益如下:1。工伤、残疾、军烈属职工不妥善安置,2。场与场改制职工补偿标准不统一,3。现在岗上班人员没有择优聘用或者竞争上岗,4。电站职工可以选择下岗,为什么水产场和林场职工就不能选择下岗呢?5。水产场职工改制人与人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关系好的多给钱,关系不好的一两万就解决问题。后来由于团结水库在改制职工当中没有公平安置职工,引起了全团结水库已改制职工和还在待改的职工到北京上访十来次、集体上访两次(分别是以廖义芳为代表在人、人上访),本人也分别在日投诉到国家办公室(“(号”)。在日到北京上访(“访复字[号”)。申诉人不服三级访事项处理意见;赣州市人民政府复核小组在走过场,又做出了换汤不换药的错误决定,特依法提出申诉。申诉事实和理由:团结水库管理局在回复彭观保的材料中,有六点歪曲事实、蒙骗中央。(1)团、宁、赣三级称:水管单位的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剥离,改制后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剥离,因为水产场、林场、电站(虽然电站已出售,但是他还要交水费给管理局)还是在岗人员经营,现在和以前有所不同的是,电站出售了、林场有好多果园荒芜了,以前300人左右职工,现在变成了40人职工,他们在岗人员的的收入基本上靠水产场水面养鱼,没有财政拨款。(2)团、宁、赣三级称:团结水库水产场职工改制完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程序合法到位,纯属在说谎:团结水库在制定改制方案当中,团结水库没有吸收水产场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而是单位行政操控职工改制方案,当时有好多职工提出不要团结水库的改制补偿费,水产场职工重新组合人员承包水面养殖。单位没有同意职工这个就业的要求,后来大部分职工都不愿意在改制方案上签字,单位采取行政手段,一边对职工进行恐吓打压,一边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分化瓦解职工,(后来暗箱操作开了一个职工10人会,不知给了多少好处费)所以在这10人的带动下无奈的签了置换身份协议书,团结水库这样做完全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3)团、宁、赣三级称:现在在编在岗人员都是能独挡一面的业务骨干,说我的编制在水产场、与机关上班人员的身份不同。纯属在说谎。剥离后的水管单位是做什么工作的,留下来的人员根本不懂防汛和排捞,工管股真正懂防汛的人员已改制99%,如;李小东(股长)丁过房、过念生、廖从杨、曾红生、宋卫林、彭三生等,现在留下来在岗人员是机关和下属各场站的组合人员。分别是水产场:王小宁、饶建国,电站:周永强,林场:汤小林、周新生,杨松,局机关:邹冬梅、李恒,李小兰、赖程良,温贵生,刘美英,廖南泉,曾经来,黄亮生,李XX,李水生,其实我与机关人员的身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我是生产者,机关人员是管理者,都是自收自支的单位。局长:陈清云、刘东华、李伟、李亘、黄明生(刘东华、李亘、黄明生三位副局长是改制后调进水库的,正局长在四年当中换了三个),没有上班的人有:刘爱国、万利群、宁美华、邓红伟、杨玉敏、彭观保等(听流言说前几个都得了生活费,谁得了生活费、谁没有改制、还有外单位调入团结水库的也有呀?都在暗箱操作,这些情况要你们中央领导下来核实才清楚呀),上面这些人员两夫妻的有:王小宁和邓红伟、周永强和邹冬梅(夫妻在岗)。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得过一分钱生活费,团结水库欺负我弱势群体。有的领导还说:残疾军人和其他职工没什么区别.(4)团、宁、赣三级称:说彭观保是水产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根本上不是这种情况,理由是:1,在改制前局机关和各场站的职工养老保险由局里统一交到社保局。2,团结水库局机关的一切费用支出由下属各场站交上去的钱,局里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各场站年终发奖金也要局领导批准。3,在改制时水产场全体职工要求重新组合人员继续生产,但是局领导没有采纳职代会的意见。4,局机关和各场站人员的人事变动,由局领导决定可以随意调动。5,工资、福利待遇全局职工都一样,局机关也不是财政拨款,6。水产场职工改制补偿费就靠电站出售的钱。由此说明水产场不是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本人不改制的法律依据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现团结水库管理局没有一个残疾人在岗上班。(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84号”文件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巳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这里面我已符合两样,第一我老婆雷红英是县汽车队职工,也在2005年单位改制已下岗,第二我俩人都是残疾人(我老婆心脏病引起脑血栓,产生半边瘫痪)。(附病历证明)。(3)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5)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综上所述:现团结水库管理局还留有三、四十人在岗上班,这些人员既不是防汛骨干,也不是原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都是机关和各场站的组成的人员,所以我和他们的身份是一样的,根据我的家庭和我本人的情况,还有团结水库的实际情况,单位要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完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信访人的诉求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单位的回复定性失误,使用法律不当,希望中央首长要以残疾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一贯执政理念,对下级三级访的错误处理意见给予复查、纠正、撤销。请求事项:(1)从2006年至今补发我的生活费,(2)从现在开始安排本人上班,(3)从2006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单位要及时补交。中央首长:综上属实,敢负法律责任,当否请阅示。申诉人:彭观保, 2009年 4 月 30 日。附:〈〈关于彭观保同志信访材料的回复〉〉、〈〈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宁府信复字[2008]4号”、〈〈关于对原宁都县团结水库管理局职工彭观保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赣市府字[号”。(团结水库管理局下属单位和机关都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想要的要不到,不想要的逼你要,什么事颠倒黑白。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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