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卫生系统聘用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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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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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为确保农业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月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部兽医局,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版。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万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 & & & & & & & & &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5月5日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公众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第三条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条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行业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与第六条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国家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第十一条对在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合格证;(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三)有四、检验室五、符合岗位要求六有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食品卫生;七、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八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第十四条畜禽畜牧兽医后,畜禽畜禽畜禽第十五条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屠宰厂(场)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十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定点定点书定点出租、、伪造或者变造使用违法取得的定点书定点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畜禽屠宰。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第二十条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附有动物,并佩带畜禽标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查验结果。第二十一条禁止屠宰下列畜禽:(一)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的;(二)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三)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未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定点贮存,不得、。第二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场)贮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畜禽骨、血及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畜禽。的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二十七国家实行畜禽屠宰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对屠宰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动物疫病状况、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检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屠宰畜禽及其产品的兽医食品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第二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对屠宰畜禽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并如实记录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加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可以委托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具体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二十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抽样监测,查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记录,必要时采取采样、抽检或者复检等措施,对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出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确认不合格的,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兽医食品卫生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场)第三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两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信息技术,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第三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第三十三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第三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不同规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屠宰活动:调查取证;(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六对、进行查封、和处理。第三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收回并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第四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畜禽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求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畜禽、畜禽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使用违法获取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转让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第四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三)未执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的;(四)对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五)未按规定报告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第四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兽医食品卫生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屠宰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第四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第四十七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没有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停止生产,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第四十九条从事畜禽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经营、贮存、使用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验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取缔。牛、羊、鸡定点屠宰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第五十六条证书、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第五十七条 & & & &
】【】【】【】&&& 南海网7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梁冬媛)7月27日下午,琼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移动海南公司“无线琼海”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仪式在琼海举行。琼海市委书记符宣朝,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宁虹雯,市政府副市长孟维华,中国移动海南公司陆冰总经理,吉万山副总经理出席仪式。宁虹雯和陆冰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孟维华主持仪式。
  “无线琼海”是中国移动海南公司继签订“智能海口”、“无线三亚”、“无线儋州”、“无线东方”、“无线保亭”之后与地方政府签署的又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围绕无线城市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平台、琼海“无线城市综合门户”和农业、旅游业等加快“无线琼海”建设步伐,共同推动琼海市信息化的全方位发展。
  市政府代市长宁虹雯在签字仪式上致辞表示,琼海市政府将在未来全力支持中国移动海南公司在琼海市建设“无线城市”,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下属政府机构、地方企事业单位向无线城市综合门户开放公共信息资源,倡导政府部门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率先体验琼海无线城市综合门户应用,把无线城市综合门户作为向市民发布信息与沟通的重要渠道。琼海市将依托“无线城市”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民生服务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给广大市民和国内外客商带来更好的现代化体验。
  中国移动海南公司陆冰总经理表示,中国移动将发挥优势,围绕《琼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一地两区三地”的发展战略、“经济比较发达,具有鲜明特色的中等城市”的发展目标,配合琼海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做好博鳌年会的通信保障工作,为琼海市打响“宜居琼海、魅力博鳌”城市名片及建成“恬静、温馨、精致、安宁、浪漫”的宜居城市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 琼海新闻网7月29日消息 7月27日下午4时30分,琼海市嘉积镇大坡村委会龙三村、南三村、龙阁村委会加水村等3个自然村遭受龙卷风袭击。据民政部门统计核实,一共造成23户86人受灾,有11户群众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其中:严重损坏房屋4户,一般损坏房屋7户),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 灾情发生后,琼海市民政局和嘉积镇政府干部迅速赶赴灾区第一线开展救灾工作:一是紧急调拨3顶救灾帐篷给房屋损坏较严重的3户受灾群众;二是及时安排其他受灾群众就近转移安置;三是拨出救灾物资棉被30床、大米3吨紧急救助受灾群众;四是紧急制定受灾房屋救助方案,以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救灾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本月27日下午4时25分,嘉积镇大坡村委会龙三村、南三村、龙阁村委会加水村等3个自然村遭受龙卷风袭击,造成23户86人受灾,经核实有12户群众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其中:严重损坏房屋4户,一般损坏房屋8户),没有房屋倒塌,没有人员伤亡。
&&& 灾情发生后,民政局领导和救灾股干部与嘉积镇政府干部一起赶赴灾区第一线核实灾情,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立即开展救灾工作:一是紧急调拨4顶救灾帐篷给房屋损坏较严重的4户受灾群众。二是及时安排其他受灾群众就近转移安置。三是拨出救灾物资棉被30床、大米3吨、食油24桶和慰问金紧急救助受灾群众。四是制定受灾房屋救助方案,已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目前灾区群众正积极修复受损房屋。&
7月27日上午,石壁镇召开集中整治“庸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和通报第一阶段工作情况,并就第二阶段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和部署。全镇干部职工、镇直机关单位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计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镇委书记林平主持。
会上,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永波对全镇开展集中整治“庸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第一阶段的学习动员工作进行了总结通报并对第二阶段的对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针对第一阶段的工作情况,高永波同志总结了两个方面:一是学习渠道多样,通过实施每周例会干部演讲、开辟学习园地专栏、撰写学习心得体会,观看《拒腐防变每月一课》等方式,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学风带动作风建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序深入开展;二是宣传方式多样,设置了宣传栏、投诉意见箱、公布了投诉电话、采用了LED电子屏进行滚动播放,宣传效果显著。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动员,干部的精神面貌,为群众办事的态度,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的整改,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的提高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第二阶段的对照检查工作中,主要是要求各干部职工要针对方案中提出的四个方面22种问题进行查摆、剖析并进行整改。
最后,镇委书记林平要求各干部职工要在完成第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按照第二阶段的具体部署,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采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查找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庸懒散贪”问题,并形成自查剖析材料,于9月30日以前交到镇集中整治“庸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平书记强调,各单位要把集中整治“庸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同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创先争优、创达标升级五化支部等工作相结合,同步推进,真正达到整治的效果。(高永波& 李寒丁)
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永波总结第一阶段工作情况
镇委书记林平部署开展第二阶段工作
石壁镇集中整治“慵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宣传栏
第二十五期
(总第201期)
琼海市总工会办公室编&&&&&&&&&&&&&&&&&&&&&&&&&&&&&&&&&2012年7月27日
市总工会召开2012年
“金秋助学”活动动员会
图为动员会会场
图为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佐朝作强调讲话
图为市总工会副主席黄松作活动部署
为扎实推进“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切实帮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子女解决上学难问题,7月25日,市总工会在金太阳宾馆召开2012年“金秋助学”活动动员会,部署“金秋助学”活动,由此拉开了我市工会2012年度“金秋助学”活动帷幕。
受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学问的委托,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佐朝参加了动员会并作强调讲话。他指出,开展“金秋助学”活动,是市总工会组织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树立和落实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执政理念的具体行动。他强调,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金秋助学”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职工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不遗余力地为困难职工解难事、做好事、办实事。他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金秋助学”活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资助学活动,形成社会共同帮扶困难职工子女的工作格局。他希望,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帮扶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民营企业家以及党政干部、职工群众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凝聚各方力量,为更多的特困职工(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共同把我市的“金秋助学”活动做得更大更强,为琼海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 会议还向全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家发出了“用善举创造和谐& 用爱心点燃希望”的倡议书。各镇总工会主席、各系统工委会主任、部分基层工会主席以及市总工会机关全体干部共60多人参加了动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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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意见的函
广州人才网:有关征求《有关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意见的函: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以及市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穗医改办函〔2010〕21号),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超期将视作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以及市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穗医改办函〔2010〕21号),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超期将视作没有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传真:)。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穗府办〔2010〕9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围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目标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运行效率。(二)目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决策科学、制度完善、监管有效的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功能合理、技术适宜、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收支合理、补偿到位的经济运行机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由单纯的医疗机构彻底转型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居民公平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管理工作(一)落实“四独立”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实行独立法人、独立场所、独立核算和独立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二)规范执业登记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作为医疗机构类别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标志牌、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悬挂于明显处,亮证执业,方便居民。(三)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任职资格条件,在区(县级市)范围内公开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聘用管理,实行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以社会效益为导向、居民满意为核心,建立起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四)规范管理架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实行“一室二部制”,即办公室和临床医疗部、预防保健部,精简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充实医疗卫生业务人员。(五)加强人员管理。按照市编委《关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意见》(穗编字〔号)要求,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同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从业准入,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双向选择方式择优聘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六)健全规章制度。 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机构内行政办公(主要包括:会议、值班、考勤、院务公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科室与人员岗位职责、人员聘用培训进修考核与奖惩、技术服务规范、医护质量与医疗安全、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后勤与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医德医风、公示与社会监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统计报告、信息报送、医疗废物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七)加强档案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穗卫〔2010〕54号)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及时移交由区(县级市)卫生局妥善处理。(八)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具备条件区(县级市)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实现后勤社会化管理。  三、强化服务质量管理  (一)界定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设置病床的机构应将病床及时调整为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功能,收治康复期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病人,并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协助中心开展便民诊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规范服务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推广使用包括中医药在内的适宜技术,规范开展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行为,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要按国家项目规范和有关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执行《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和《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三)转变服务方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责任医师团队,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核心,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着重开展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残疾康复和妇幼保健等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四)加强质量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防范服务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服务流程,全面优化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五)实施分级诊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广州市大医院对口帮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方案》,明确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主动和指定的综合医院建立起对口帮扶关系。通过对口帮扶工作,落实分级医疗职责,逐步开展对口双向转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对口综合医院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综合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按照市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穗医改办函〔2010〕21号)的安排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四、加强预算与财务管理(一)严格预算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和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年度预算的收支平衡和完成。(二)规范财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依法组织会计核算,有效规范会计行为。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经济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成本核算,注重环节控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核算、监督、分析、预算和控制职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广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规定的价格标准,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超标准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二)实施服务价格“阳光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任务、确保居民享有公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级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明确改革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积极组织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主题词:卫生& 社区& 意见& 函& 广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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