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一保险公司调解的含义

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指出
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
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5月5日召开的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指出,要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建设,依靠法制建设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出席会议。会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主持。
  会议通报了近年来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展情况。自2010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了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协同参加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模式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政府财政支持。2013年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作为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服务群众、促进健康、保障民生重要举措,不断创新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
  会议要求,要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暴力伤医行为实行“零容忍”;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的问题。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做好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投诉管理。
  会议要求,要不断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建设,依靠法制建设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把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把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好,国家层面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对医改工作的责任考核之中。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省综治、司法、卫生计生(卫生)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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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解一保险”调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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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医疗纠纷不断,国家探索出“三调解一保险”解决模式。这种将保险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已先后在宁波、天津、北京以及海南省进行了探索。  5月初,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联合在天津市召开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现场会上要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要坚持打防并举,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李斌提到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制度设计中,“一保险”即为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这种将保险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已先后在宁波、天津、北京以及海南省进行了探索。  2008年,随着宁波市政府令的下发、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的成立以及市级医院的成功统保,医责险在宁波范围内全面铺开。保监会工作交流材料显示,宁波市在研究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中,首当其冲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保险服务制度体系。在具体实施环节中,首先,确立了由人保、太保、大地、平安四家保险公司的宁波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所有在宁波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参保;其次,扩大了理赔范围并提高了理赔限额,三级甲等医院医疗纠纷个案和累计最高理赔额限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0万元;再次,建立起医疗纠纷理赔处理服务网络,为医疗纠纷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在赔付方式上,变被动“报销”为主动“支付”,理赔处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医院支付赔款。  慧择提示:市场化的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很好地集合并代表广大患者的利益,对医疗事故的原因和处理进行专业判断。同时,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补偿,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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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解一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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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施&三调解一保险& 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建立院内医务人员、科室、院调解办&三级&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对于影响较小的一般性医患纠纷,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之间进行调解;对于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医患纠纷,由院方医务科负责与患方调解。
建立医患纠纷分析评价机制。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通知》,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析专家组,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对医疗机构确有过失行为的,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损失,同时分清责任,实行事后责任追究制。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印发《肥西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室,成立县级调解专家库,聘用专兼职调解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调解专家库专兼职调解员薪酬,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医患纠纷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医患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明确告知医患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依法裁决、执行。
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率先建立全县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联合县司法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台了《肥西县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县20家医疗机构100%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207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方案积极参加,实现应保尽保。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保险公司理赔员参与认可。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和医调委报案,在理赔人员参与下经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确定赔额。索赔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医患双方先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与法律适用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收齐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赔款。&&&&&&&&&&&& (束林)
(编辑 孙汉柱)
肥西县政府  区保险协会联合区法院  本报讯  (记者李秀政 通讯员陈健蓉)为了总结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工作以来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区保险纠纷诉调工作及推进,11月24日,区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保险诉调对接工作座谈会,区法院、各会员公司理赔负责人、调解员共25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人伤理赔服务分部经理王锦做经验介绍,今年1~10月,该公司番禺理赔服务分部共处理诉调案件250件,其中166件调解成功,成功调解率66.4%。成功调解的案件的诉求金额总计718.09万元,调解赔付金额406.64万元,除了对控制赔付成本做出了一定贡献外,还节省了近30万元律师费及诉讼费。他建议,由协会推动,汇总各保险主体诉调对接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在行业内推广。  区法院书记员科科长黄伟洪介绍了今年1~11月法院方面对保险交通事故的诉前调解情况,48件调解案件中成功调解47件,司法确定38件,履行率100%。随后,区法院交通庭李剑宁庭长就“保险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进行介绍,重点介绍了法院方面对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件设立了“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结”等做法。  会上,与会人员就“诉前联调”“诉调对接”进行了热烈讨论和交流,并建议日后在诉调对接工作上需要行业协会作为指引,建立诉调工作对接人员通讯录,加强沟通与交流。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劳沛基充分肯定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建议各保险公司利用好“诉前联调”“诉调对接”的平台,使得保险公司既能有效避免被动承担诉讼判决结果导致赔付成本上升的风险,同时又节省了律师费和诉讼费,经济效益明显。实现法院、保险消费者、事故受害方与保险行业的多方共赢的工作目标。  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钟锐坚在总结发言中提出,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快和简化调解审批流程、加强诉调队伍建设、保持诉调队伍的稳定。各家保险公司深刻领会到诉调工作的重要性,表示今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努力实现方便群众,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李秀政 陈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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