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总部地址总部委托账号是什么

同花顺上开通了财通证券。委托交易登录时,需要输入券商账号,我输入了资金账号。因为财通证券没有给我券_百度知道
提问者采纳
没有“券商账号”这一说法,这个错误提示可以看出应该是没有输入通讯密码
可通讯密码栏显示:无通讯密码可不输
如果没有当然可以不输,既然出现这个错误提示了就说明有通讯密码,可以尝试和交易密码一样的密码
对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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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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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一下解决了吗?是什么原因,多谢
已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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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财通证券有没有委托东方财富证券_百度知道
财通证券有没有委托东方财富证券
提问者采纳
设置委托只是把你的委托系统和东方财富通绑定在一起,一般只有和券商联合开发的行情软件在有可能 行情和委托在一个界面,但是行情就相对简单了.。 你上面问到得国联证券没有下载提示,可能是电脑本身已经装过.东方财富通是行情软件不是交易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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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久其软件(002279)公告正文
久其软件: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6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7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1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3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4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5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6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7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2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2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0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2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6
二十四、风险揭示&..................................................................................................&38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0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1
二十七、或有事件&..................................................................................................&41
&&&&&&&&&&&&&&&&&&&&&&&&&&&&&&&&&&&&&&&&&&&&&&&&&&&&&&&&&&&&&1
&&&&特别约定:《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签名方式签订,管
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财通证券资管
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签名方式
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
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
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说
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
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1
一、前言
&&&&为规范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计划”)运作,明确《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
定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
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1
&&&&&托管协议:指《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兴业银行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之资产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久其软件:指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指《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
为“兴业银行”;
&&&&&推广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
式增加其他推广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
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2
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份额;
&&&&普通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普通级份额;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
优先级委托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
普通级委托人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补偿方:指久其软件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
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24
个月;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包括认购和申购;认购指
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申购指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3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
产的行为;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
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
和;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本计划特指拟于二级市场
增持的标的股票久其软件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使本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享有分红权益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即收益分配
基准日。
&&&&&&&管理人指定网站:指,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1、优先级委托人
&&(1)个人填写: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2)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顾卫平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7&层
&&联系人:王冠
&&电话:021-726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户名:兴业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
&&账号:000197
&&2、普通级委托人
&&(1)个人填写: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5
&&&(2)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赵福君
&&&通信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6&号
&&&邮政编码:&&&&&&&&100176&&&&&&&&&&&&&&&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501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电话:(5
&&&&(三)托管人
&&&&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高建平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政编码:350000
&&&&联系电话:021-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财通证券资管久其财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6
&&&集合计划成立时的规模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元(以集合计划
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元,具体以优先级份额委
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其中,普通级份额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具体以普通级份额
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集合计划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级份额资金和
普通级份额资金成立时的比例不高于&2:1(利息结转份额部分除外)。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
股票代码:002279.SZ)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久其软件”
的股票总数不超过久其软件股本总额的&10%,闲置资金可投资流动性良好的金融
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债券逆回购、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
基金等。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
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通过
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2、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投资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股票代码:002279.SZ)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本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久其软件”的股票总数不超过久其软件股本总额的&10%,托管
人对此规定不负责监控。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7
&&&(2)其他:闲置资金可投资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央行
票据、国债、债券逆回购、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经资产管理人与托管
人、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24&个月。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以后,管理人经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
展期。在展期前,管理人应提前披露展期公告。
&&&&如因久其软件股票停牌或者非窗口期较短等情况,久其软件股票无法在存续
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久其软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相应地进行展期。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发生需资
金补偿方补仓的情形,(2)资金补偿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如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
主动平仓,并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到计划终止之日止,封闭期内除管理人
设置特别开放期外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常规开放期,但管理人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期,
开放申购和(或)赎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
&&&3、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将保持适当的现
金、活期存款或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8
1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投资者在参与
之前未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情形。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适中的投资品种,适合追
求资产稳健增值、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能
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的或具有资产配
置需求的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
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
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包括银行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
产品、期货权益等。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网站公告
方式增加其他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资料或电子资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
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
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
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
&&&&&&&&&&&&&&&&&&&&&&&&&&&&&&&&&&&9
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25%/年;
&&&4、托管费:0.2%/年;
&&&5、证券交易费用;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7、其他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确立推广期后推广。推广期的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常规开放期,但管理人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期,开放申购和
赎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具体见管理人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本集合计划可接受人数上限为&200&人;
&&&(4)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
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
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5)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配比不得超过&2:1。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0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
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
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单位面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按活期利率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
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常规开放期,但管理人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期,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若本合同发生变更,则管理人将合同变更生效日前的&2&个工作日设置为特
别开放期,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的具体安排,在对应份额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申请对
应份额的退出。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以管理人受理申请当日的
计划对应分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披露;
&&&&&&(2)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3)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11
&&&&(4)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中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申请方式:通过由委托人填写委托单并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发送书面委托指令的方式提交退出申请。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给管理人的赎回申请,
注册登记人将于&T+1&日办理退出变更登记,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2&日由管理人划
出,客户可在&T+4&日查询退出款项到账情况。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0。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份额退出金额=T&日计划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退出份额×(1-退出
费率)
&&&&普通级份额退出金额=T&日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退出份额×(1-退出
费率)
&&&&其中&T&日指管理人受理委托人赎回申请的工作日。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5、退出份额的限制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在特别开放期,委托人如需退出,必
须一次性全部退出,不能多次退出。
&&&&6、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巨额退出及连续退出的限制条件。
&&&&7、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2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等集合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形;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
的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处理方式包括: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
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集合计划的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划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
&&&(二)份额配比:优先级、普通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2:1。
&&&(三)杠杆比例: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普通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2:1。
&&&(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7.6%/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扣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以后)。应付优先级收益以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持有的优先级份额面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收益=优先级实际持有的计划份额×1.00×优先级预期收益率&7.6%×
自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本计划终止之日的运作天数/365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延期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优先级、普通
&&&&&&&&&&&&&&&&&&&&&&&&&&&&&&&&&&&13
级委托人重新协商确定预期收益率,并且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2)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
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3)本集合计划退出或者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
期收益。若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由普通级份
额委托人以普通级份额资产净额为限进行补足,不足部分由资金补偿方进行补偿,
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2.普通级份额
&&&普通级委托人优先承担集合计划的损失。同时,集合计划的收益在扣除管理
费、托管费、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后的剩余收益由普通级
份额享有(在资金补偿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补仓承诺的前提下)。
&&&(五)预警、补仓策略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4&元设置为预警线,将集合计
划单位净值等于&0.88&元设置为平仓线。
&&&&1.限售期内预警和补仓机制
&&&&&(1)预警线为&0.94&元。当&T1&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94&时,则
资产管理人应于&T1+1&日&10:00&前向普通级委托人和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于&T1+1&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补仓线为&0.88&元。当&T2&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8&时,则
资产管理人应于&T2&当日提示资金补偿方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必
须在&T2+1&日&15: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份额净值
不低于&0.94&元。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Max[(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总资产净值
*0.94-T2&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万]。
&&&&&(3)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
资管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
&&&&&&&&&&&&&&&&&&&&&&&&&&&&&&&&&&&14
加,自&T2+2&日起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享受全部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收益权,优
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调整为“T2+2&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T2+2&日优先级
总份额”,普通级净值调整为零。
&&&&&发生上述第(3)条情形时,本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限售后,管理人有权
且应当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
先级份额委托人。若解除限售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
计划资产未能完全变现的,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计划资产净值
的资金;同时,如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
配的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
&&&&2.解禁后预警、补仓机制
&&&&(1)预警线为&0.94&元。当&T3&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94&时,则资
产管理人应于&T3+1&日&10:00&前向普通级委托人和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补偿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于&T3+1&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补仓线为&0.88&元。当&T4&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8&时,则资
产管理人应于&T4&当日提示资金补偿方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必须
在&T4+1&日&15: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份额净值不
低于&0.94&元。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信用资金最低金额=Max[(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总资产净值*0.94
-T4&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万]。
&&&&(3)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要求,自资金补偿
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下一个交易日(T4+2&日)起,本计划管
理人有权且应当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直至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全部变现,并参照计划到期按照本合同第五十六条进行收益分配。
&&&&本计划的预警线、补仓线由管理人负责监控,本计划触及预警线、补仓线时
的操作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增强信用资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会计
处理。
&&&&&(六)追加资金的使用、返还和清算
&&&&&&&&&&&&&&&&&&&&&&&&&&&&&&&&&&&15
&&&1、追加资金的使用
&&&资金补偿方交付的追加资金自进入集合计划资金账户之日起即成为本集合计
划项下资产,不增加委托人的份额。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2、追加资金的返还
&&&(1)当资金补偿方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
作日≥1.00&元时,资金补偿方可以在所追加增强信用资金金额内提出部分提取
增强信用资金的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5&日)
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其所提取的
增强信用资金。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增强信用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金额=&min[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
强信用资金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5-1&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资产管理
计划成立日资产净值]
&&&(2)追加资金在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
入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七)分级的净值计算公式
&&&&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总数。
&&&1.&未触发本合同“七、集合计划的分级”、&“(五)预警、补仓策略”、“1.限
售期内预警和补仓机制”中(3)约定的条件时:
&&&&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1)如果&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R&&&&&&)&优先级份额
&&&&&&&&&&&&&&&&&&&&&&&&&&&&&&&&&&&&&&&&&&&&365
&&&&&&&&&&&&&&&&&&&&&&&&&&&&&&&&&T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1&&R&&&&&&&&;
&&&&&&&&&&&&&&&&&&&&&&&&&&&&&&&&365
&&&&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T&日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净值)/普通级份
额数;
&&&R&:优先级参与的预期收益率,&R&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计算;
&&&T&:本公式中的天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计算天数为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
付委托资金之日至第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此后,
每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下一次优先级收益分配
&&&&&&&&&&&&&&&&&&&&&&&&&&&&&&&&&&&&&16
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
日(不含)至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天数。
&&&&&&&&&&&&&&&&&&&&&&&&&&&&&&&&&&&&&&&&&&&&&&&&T
&&&&(2).如果&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R&&&&&&&&)&优先级份额
&&&&&&&&&&&&&&&&&&&&&&&&&&&&&&&&&&&&&&&&&&&&&&&365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T&日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数;
&&&&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0;
&&&R&:优先级参与的预期收益率,&R&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计算;
&&&T&:本公式中的天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计算天数为优先级委托人向本计划交
付委托资金之日至第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此后,
每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下一次优先级收益分配
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
日(不含)至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天数。
&&&&&&&2、触发本合同“七、集合计划的分级”、&“(五)预警、补仓策略”、“1.限
售期内预警和补仓机制”中(3)约定的条件时: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T&日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数;
&&&&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0;
&&&&由于分级份额净值涉及&TA&数据,分级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计算并复核,托管
人不对分级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自主管理。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管理人拟定的投资经理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代表或相应机构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权
益处理(配股、现金选择权)、收益分配、普通级份额退出、行使股东权利等情
况。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
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17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
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时,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账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杭
州分行)为该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银行结
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
财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
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
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委托资产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专户预留
印鉴为产品财务章一枚和托管印章三枚,均由托管人保管。同时,资产管理人将
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
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
&&&&&&&&&&&&&&&&&&&&&&&&&&&&&&&&&&&&18
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
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
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
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独立。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
过该推广机构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担任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份额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
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以上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其他资产: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
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相冲突的,相关
&&&&&&&&&&&&&&&&&&&&&&&&&&&&&&&&&&&&&19
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
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
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
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20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Dl&&Dr
&&&&FV&&C&&(&P&&C&)&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21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
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除权确认,则按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
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
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
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期货估值办法(如投资股指期货、商品期货)
&&&&&&&&&&&&&&&&&&&&&&&&&&&&&&&&&&&22
&&&&上市流通的股指期货、商品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日无结算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估值对象的估值方法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八)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
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
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集合计划账册的对账
&&&(1)&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
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本计划
资产净值的&0.5%时,本计划管理人应通报本计划托管人并报本计划管理人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
&&&&&&&&&&&&&&&&&&&&&&&&&&&&&&&&&&&23
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0.25%÷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委托资产净额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到期一次性支付。
&&&集合计划管理费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
划托管人于在本计划清算完时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2%÷365
&&&&T&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委托资产净额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到期一次性支付。
&&&&集合计划托管费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
划托管人于在本计划清算完时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
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
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
&&&&&&&&&&&&&&&&&&&&&&&&&&&&&&&&&&24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
划费用。
&&&5、&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
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
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
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
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
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
按直线法摊销。
&&&6、&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3&项、第&4&项和第&5&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
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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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
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本计划存续期间,按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金额
进行确定;本计划终止时,进行到期清算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不对普通级份额进行收
益分配;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时,对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普通
级份额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获得剩余收益(资金补偿方未违约的情况下);
&&&&3、集合计划终止时,在优先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率后,再
进行普通级份额的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
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计划终止时的财产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定后
告知资产委托人。在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向资产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的划付。计
划终止时财产分配原则上应于本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果在普通级份额委托人以普通级份额资产净额为限对优先级委托人进行
补足后,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和,
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
&&&(六)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
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
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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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
公告。管理人需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收益分配资料(包括不限于两级委托资产本金
金额),托管人据此复核收益分配金额,若由于未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数据有误
导致分配金额有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集合计划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若本资管计划成立,则对于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优先级委托人交付
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从优先级委托人交付资金当日开始计算。
&&&如本资管计划不成立,则普通级委托人应以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基数,
以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基准,按优先级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含)至本资
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确定日(含)间的实际天数为基础,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补
偿金。该部分补偿金由资产管理人从普通级委托人交付给资产管理人的财产中扣
除并转给优先级委托人,剩余款项返还给普通级委托人。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集合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于久其软件,
股票代码:002279.SZ&的二级市场流通股票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久其软件《员工持股计划》约定
的依法发行上市的久其软件股票,投资比例为&0-100%,资管计划所持有的久其
软件股票总数不超过久其软件股本总额的&10%。其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等低风险类资产,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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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资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
产持续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积极研究久其软件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技术面的分析,
根据“资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
产持续稳健增值。
&&(1)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2)本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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