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四公司维管理模式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日挂牌成立,总部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辖有第一 ~ 五工程公司、南方、北方工程公司、北京中铁建电气化设计研究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新疆电气化铁路维管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4个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分公司和17个局管工程指挥部。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日挂牌成立,总部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辖有第一 ~ 五工程公司、南方、北方工程公司、北京中铁建电气化设计研究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新疆电气化铁路维管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制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4个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分公司和17个局管工程指挥部。集团现有职工10000多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800多人,有资质的建造师170多人。拥有国内外各类大中型电气化设备和精密仪表6000余台(套),年综合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集团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主要从事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公路交通、机电设备安装、水利水电、地方电信、送变电、建筑智能化及大型土石方等工程建设,具有承担时速350公里以上电气化铁路的科研、设计、施工、专业器材生产、物资供应、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能力,拥有承包境外工程、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劳务等经营权。
集团各成员单位原系铁路电气化行业的老牌企业,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创造过良好的业绩。先后参建了我国50多条铁路新线和既有线扩能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担负了京秦沈客运通道,胶济、郑西、福厦客运专线,武襄、徐连、襄胡、包惠、洛张、西格、包西、新菏兖日、太中银、兰新、南同蒲、宁杭、成灌、长吉电化改造等工程建设;参建了以北京地铁、上海地铁、沈阳地铁、广州地铁、成都地铁、天津轻轨为代表的20多项市政工程建设。在以京石高速公路通信、亚洲第一长隧乌鞘岭隧道电力、世界第一高原铁路青藏线通信信号、苏丹麦罗维大坝500千伏输变电等为代表的国内外工程建设中,显示了突出的专业施工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参建的100多项工程被国家、省部级和建设单位评为优质工程,其中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优工程奖15项,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0项。与相关科研院所联手,研制开发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第四代高速铁路超细晶强化型铜合金接触线,性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世界先进水平。集团公司和北京中铁建电气化设计研究院均通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北京市石景山路29号
北京市石景山路2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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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菏牡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喜成,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波,湖北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广州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雅。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喜成、姚波,被告山东天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原名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日企业改制为现名。日与被告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220KV菏泽电厂-白庄变电站送电线路的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施工。2007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往来账目清算,被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95970元,且拖欠时间长达近7年,期间我公司多次派人和去函索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5970元及利息。
被告山东天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辨称:1、原告不具有本案的适格主体资格,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没有原告所述的合同业务关系;2、我公司从未收到过原告催款通知及原告所述的来人索要款项,也未收到原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改制为原告的任何函告;3、原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因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自2008年1月至今因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以改制变更后的主体已无权向我公司主张,不再具有胜诉权。综上,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日被告同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220KV菏泽电厂-白庄变电站送电线路的工程发包给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施工。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异议:原告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及该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日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源于原、被告双方。证明双方存在合同承包关系。3、原告前身企业改制,原告作为被告的债权人名称变更情况的文件:中铁建股份72号文件,中铁建集团132号文件,721会议纪要。证明原告系承包合同合法的继承者,系被告合法的债权人。4、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公司给被告去函,通告原告公司变更及催要余款:单位名称变更及账户变更函,顺丰公司邮寄单。证明原告履行证据的告知义务,并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银行凭证和缴税凭证。来源于被告通告银行给原告的转账凭证7张,被告依约为原告代缴的税务凭证。证明工程款是959700元,除去被告支付的,尚欠原告工程款95970元。6、来源于广通项目部对被告提出的应收账款询证函,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同时为此证据提出一份辅助证据:中铁十一局电务公司125号文件,证明广通项目部承担原华通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故此在2011年是由广通项目部来询证该欠款。7、两份律师函:湖北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008号律师函,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55号律师函。特别是被告的律师函证明了该欠款被告一直没有履行。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成立日期、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但无法证明原告所述是由华通公司改制而来,无法证明与华通公司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原告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对证据2,原告无法提交原件,不予质证。3、对证据3,是复印件,不予质证。4、对证据4,顺丰速递快递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该快递单收件公司是空白,无法证明是邮寄给被告;联络人吴海霞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地址牡丹路1019号也非我公司地址,托寄内容中注明的文件我公司也未收到,且该快递单邮寄的时间是日,根据原告诉状中陈述涉案的合同结算应在日后的一年内,也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证据4的其他证据我方没有实际收到,且其注明的相关通知及函告均是在2014年之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5、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是与华通公司有业务往来,与本案的原告无关;该组证据也能充分证明被告与华通公司已经结算完毕,没有原告所述的尾款未清;该组证据也能证明涉案工程结算日期为2007年底,2007年至今在长达七年的期限内华通公司并未向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即便原告是合法的继受主体也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6、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被审计单位处盖有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广通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与该项目经理部我方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该项目经理部也无权代表华通公司,且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相冲突,更能证明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该询证函显示的时间是2010年也已超过诉讼时效。7、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我公司律师函对原告的主体,原告与华通公司的关联性及诉讼时效均作出明确说明,对原告的主张我方严词予以拒绝,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
原告对其所提交的证据补充说明:证据2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注明工程款的支付期限;证据5中转账凭证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公司的,通过合同载明的应付工程款已与冲减,得出的被告欠款数额,同时在代扣代缴凭证上应缴税额也与冲抵的应付余额是一致的,就是我方主张的95970元;证据6询证函虽然盖的章是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广通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但证据6的辅助证据里125号文件显示在此期间原广通(华通)的债权债务由广通项目经理部承担。
被告对原告的补充说明,发表以下意见:证据2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我方持有异议,但在该复印件第12页23.1预付款的支付中对工程款及相应的余款均作出明确约定,即便是5%的质保金,也明确约定了在质保期即2008年元月十日后支付,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07年元月十日;证据5我方在质证中已经明确说明是支付给华通公司,非支付给原告,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应付工程款冲减及尚欠95970元余款这一事实;证据6原告提交的均是复印件,其内部债权债务承担的通知也无法对外约束本案的被告。
原告补充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文件一宗。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中铁十一局已经变更为原告,中铁十一局依然存在,中铁十一局与原告没有关联性。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综上,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被告同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承建被告220KV菏泽电厂-白庄变电站送电线路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292749元,是固定承包金额,不得进行调整。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成立涉案工程项目部付款10%,完成所有杆塔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0%,完成所有架线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0%,竣工验收后付款25%,质保期过后付款5%,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整体工程移交之日计算。涉案工程于2007年元月1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分别于日向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付款120000元、日付款100000元、日付款200000元、日付款100000元、日付款100000元、日付款30000元、日付款元,代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缴税款31958.04元,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5970元及利息。2009年机构改革,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划归本案原告。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该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撤销了其下属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2009年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划转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管理,同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组建中铁建电气化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将原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划转的人员、资产组建中铁建电气化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据此,本案原告具备本案主体资格。
关于第二个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虽然系复印件。但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被告的付款凭证(复印件),认可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承建涉案工程,认可该合同内容,即被告所认可的本案事实,与原告所提交的合同基本一致。且被告也应该持有一份涉案合同,但被告不予提交。由此,应认定原告提交的涉案合同为有效证据。按照
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292749元,系固定承包金额,不得进行调整。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成立涉案工程项目部付款10%,完成所有杆塔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0%,完成所有架线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0%,竣工验收后付款25%,质保期过后付款5%,工程保修期为1年。涉案工程于2007年元月10日竣工验收。因此,被告最后付款期限应从2008年元月11日开始计算,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日,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4年,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辨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应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所属公司承建被告工程,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属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付款方式为: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华通分公司成立涉案工程项目部付款10%,完成所有杆塔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0%,完成所有架线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0%,竣工验收后付款25%,质保期过后付款5%。工程保修期为1年,涉案工程于2007年元月10日竣工验收。被告应于2008年元月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但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被告辨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军亭
审 判 员  黄君丽
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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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转型升级的“点线面”――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调结构促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纪实--湖南频道--人民网
转型升级的“点线面”――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调结构促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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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结构、促升级,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国有企业发展的根本性课题。
  按照电气化局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汉林,总经理郑斌的话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实质,就是要找准、选对发展路子,实施深度转型,实现由低层次、低附加值施工,向中高档和高附加值工程产品转变,打造企业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电气化局集团以此逐步形成了集四电施工和设计咨询、科研开发、产品制造、运营维管、京燕商贸区开发“1+5”为一体的产业格局,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与2005年集团公司组建之初相比,增长15.4倍,而净利润竟增长了273倍,净货币资金总量增长266倍。连续多年呈现“企业无贷款、项目无亏损”的可喜局面。
  优化一个“点”
  “电气化局集团”,顾名思义,“四电”专业是企业的“老本行”、“拿手戏”和“夺金点”。集团高层认为,转变发展方式,不是要重打锣鼓重开戏和另起炉灶,而是坚持“以四电为本,相关多元”的经营方针,延长、拓展、深化、完善,以强化四电专业这一“夺金点”,扩大自己的“根据地”。
  面对快速起飞的中国高铁,电气化局集团抓住这一历史的机遇,以理念的更新推进自主创新,加强了对高速铁路四电集成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形成并完善了时速200公里至350公里系列化的电气化行业标准体系,以及与之配套的接触网质量标准。
  由电气化局集团参与研制的、应用无线传输方式控制高速列车运行的高铁核心技术装备――C3系统,填补了我国铁路史上的空白。创新研制的接触网吊弦计算软件、SCADA系统调试技术、提高接触网整体吊弦预制质量技术,以及不同时速高铁之间互联互通高速道岔接触网技术等,实现了“四电”施工技术自主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促进企业实现了从低层次竞争向占领高端市场的转变。并逐步在设计、施工、维管等领域,实现运营管理信息化,供电调度、系统变电综合自动化和关键技术网络化。无论是市场承揽还是完成四电施工里程,一举占据了铁路四电市场的半壁江山。先后有300多项工程荣获国家、省部级和建设单位优质工程奖,其中“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20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0项。企业多次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等殊荣。
  延长一条“线”
  作为处于建筑行业产业链最低端的施工企业,其创效空间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管理水平、生产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且受制于产业链上游诸如工程设计、原材料供应、设备制造等各个中上游“链环”的“挤压”。因此,延长产业链条,实现由低层次、低附加值施工,向中高档和高附加值工程产品延伸,就成为“调结构、转方式”的必然选择。
  为了深化对高速铁路电气化技术、通信电力信号技术、产品制造技术和试验、计量、标准化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电气化局集团重点实施了对国际先进技术产品的“嫁接”引进。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途径,研发、试制和批量生产出高铁零部件、高铁铜镁合金导线、钢铝复合导电轨等高端产品和电气化支柱、H型钢柱等市场适需产品,广泛使用到我国高铁或地铁市场,有的产品还走出国门,跻身国际市场。
  与此同时,电气化局集团所属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配置了世界上最先进的高铁技术装备产业化及研发平台,现已自主研发近百项专利技术,使中国高速铁路接触网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实现了100%国产化。目前,电气化局集团在高速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关键设备的生产上,拥有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跻身于高铁四电器材的高端市场。
  从未来的发展角度出发,电气化局集团把握市场趋势,通过“合资”、“合作”、“拓展”、“引进”、“联营”等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培育新兴产业,进一步延长、完善产业链。他们以独资形式,成立了北京中铁建电气化研究设计院和电气化实验室;通过建立国内知名专家院士组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搭建了向上游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平台;通过与系统内大型设计院技术合作的形式,迅速进入常规铁路与客运专线“四电”设计咨询领域;通过与铁科院、西南交大、北京交大等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参与了高速铁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在支持主业发展和重大课题研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联营合作、资源整合,电气化局集团逐步形成了产业关联、资源匹配、衔接完善的产业链。
  拓展一个“面”
  从世界建筑企业的发展历程上看,企业由单一化经营――扩大的单一化经营――纵向集约化经营(包括前向集约化经营、后向集约化经营)――多元化扩张经营(包括相关性多元化经营和非相关性多元化经营),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以铁路“四电”工程施工为主的电气化局集团,时常会受到铁路投资趋势的制约和影响,一旦铁路建设市场投资放缓或者“降温”,单一经营模式的“短板”就会使企业陷入困境。在经历了2008年爆棚式的投资拉动热潮,也遭遇了2011年铁路市场急剧“降温”的寒流。在这种大起大落、冷热交加的凛凛寒意中,电气化局集团从上到下深深感到了,以固守“四电”铁路市场、这一单一经营模式的生存危机,催生了求变图新、谋求多元经营的理念和思路。
  危机孕育着契机。经济转型期往往也是企业进化转变的最佳时机,只要切实转变思路,突破经营瓶颈指日可待。
  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电气化局集团领导班子确立了“抓好布局结构,补齐企业短板,做优产业链条,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方式转变,致力科学发展”的发展思路,以及打造“1+5”产业链的转型战略。
  2010年以来,电气化局集团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将经营工作的重点转向以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安装、公路机电市场、国家电网等为重点的路外工程,拓展了经营领域,由铁路“四电”市场迅速延伸至路外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先后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等中心城市,中标了30个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和公路机电项目,累计投资额达上百亿元。城市轨道交通新签合同额同比增180.7%,公路机电、照明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长了10倍,国家电网、风电光电等新能源、房屋建筑等方面也风头正劲,相继中标新疆风电、天津光电、福建高速公路房建等工程项目,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开辟了多元化的经济增长点。
  随着以京石高速公路通信、亚洲第一长隧乌鞘岭隧道电力、世界第一条高原铁路青藏线通信信号,以及苏丹国家麦罗维大坝500千伏输变电、土耳其国家安伊尔高速铁路牵引变电等为代表的路外和国外四电市场的拓展,电气化局集团市场占有率已成几何级增长态势,为企业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奠定了基础。(赵守民)
(责编:陈沁星、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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